患者吴某做了心脏手术后出现严重传导阻滞。第一份鉴定意见说医院过错参与度为45%—55%,第二份重新鉴定后却变成了5%—15%——两份意见相差悬殊。
医院当然主张采纳第二份意见,认为过错很轻。可法官没有盲从任何一份鉴定。他仔细审查后认为,第二份鉴定仅仅从“未行术前讨论”这一个程序瑕疵来认定5%—15%,明显不当。最终,法官综合全案证据,酌情认定过错参与度为35%。
二审维持了这个判决。法官在判决书里写道:“鉴定意见是技术判断,司法审判是法律判断。法院对鉴定意见的采纳或调整,必须以全案证据为基础作出综合裁量,而不是简单接受鉴定人给出的数值范围。”
这句话,我一直记在心里。
两份鉴定意见的较量
旭辰一诺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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