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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方便记忆,笔者特对全国法院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核心裁判条文(2025年)进行系统性简化和解读,通过对109个问题的要点提炼,既实现了快速掌握的目的,又保留了每个问题的核心内涵,便于实务中快速检索和应用。
一、《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1.共同债务范围:夫妻共签/事后追认的债务、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超出日常所需的债务,债权人需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
2.离婚清偿原则: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财产不足或归各自所有时,协议或判决清偿。
二、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一)《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
3.审理原则:法治与德治结合,平衡各方权益,维护家庭稳定与交易安全。
4.保障非举债方权利:未具名举债方需到庭,未经审判不得追加责任;应保障其举证和答辩权利。
5.债务真实性审查:综合全案证据包括借贷金额、交付方式、经济能力等判断债务真实性,防止仅凭证据认定。
6.非法债务排除:赌债、毒债等违法债务不予保护。
7.认定标准:依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区分财产制及债务性质分阶段处理夫妻债务。
8.执行生存保障: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和住房,不得损害基本生存权益(不得拍卖唯一住房)。
9.严惩虚假诉讼:对串通伪造债务者罚款、拘留,涉罪移送侦查。
(二)《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
10.担保之债: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原则上非共同债务。
(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11.离婚案举证责任:举债方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否则配偶不担责;债权人起诉时,配偶需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
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8〕89号)
(一)共债共签
12.共同意思表示:除共签、追认外,口头承诺、在场、收款、还款等行为可推定合意。
13.债务类型: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包括借贷、合同之债等。
(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
14.日常家事认定范围:根据必要开支: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结合地域经济水平、家庭状况、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
15.日常债务情形:单笔≤20万、与家庭收入匹配、债权人已审慎审查。
16.超日常债务情形:单笔>20万、分居期举债、高利贷、借款人信用差。
17.近亲属借贷:密切关系主体间的债务审查更严,债权人举证责任可加重。
(三)举证责任分配
18.合意举证责任:债权人举证(共签、追认等证据)。
19.日常债务推定:推定为共同债务,债权人证明存在即可,配偶抗辩需证明未用于共同生活。
20.超出日常债务举证: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
21.法院职权探知:法院可依申请或职权调查,运用心证避免举证失衡、过度救济配偶。
(四)共同生活、生产经营范围
22. 共同生活范围:“共同生活” 大于日常家事,包括共同消费、及形成共同财产的支出。
23.共同债务情形:购置共同资产、共同经营或投资、单方经营但共享收益。
24.个人债务情形:短暂婚姻无大额开支、分居期举债、违法用途、无关事项担保。
25.高风险投资债务:非必然共同债务,配偶不知情且未分享收益的,分居矛盾期应谨慎认定共同债务。
(五)法律适用衔接
26.约定排除共同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情,即使用于共同生活也为个人债务。
27.恶意串通/非法债务:绝对排除共同债务。
四、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20〕22号)
28.共同合意审查:共签、事后追认、口头/书面认可。
29.日常债务审查:结合职业、收入、消费支出,≤人均消费3倍。
30.共同经营审查:用于个体经营、收益共享、其他共同经营情形。
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
31.诉讼主体追加:一般法院不主动追加配偶,除虚假诉讼或配偶申请;离婚后可追加原配偶。
32.日常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超范围需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追认。
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
33.诉讼主体:共同被告规则,债权人可列夫妻双方为被告。
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年)
34.配偶诉讼地位:债权人可申请追加为被告,否则不依职权追加。
35.共同债务例外:配偶证明3种情形。约定个人债务/分别财产制知情/未用于共同生活等,可认定为个人债务。
36.担保债务性质:非因家庭利益的担保原则为个人债务
37.内外有别举证责任:离婚案,由举债方证明债务用途,债权人起诉时按《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4条”),配偶证明未用于共同生活。
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苏高法〔2013〕1号)
38.共同债务例外:同四川省院第35条。原则为共同债务,配偶证明3种情形(约定个人债务、分别财产制、未用于共同生活)可认定为个人债务。
九、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民事审判工作例会纪要》
39.离婚案举证:举债方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否则配偶免责。
40.债权人起诉:推定共同债务,三种例外情形,配偶证明3种情形(约定个人债务/分别财产制知情/未用于共同生活)可免责。
41.责任财产范围:未举债方以共同财产为限担责,举债方以个人及共同财产担责。
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3〕470号)
42.配偶追加规则:诉讼主体,婚姻存续时不主动追加配偶,离婚后可追加原配偶。
十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责任承担问题的会议纪要》(2015年)
43.非举债方地位:债权人仅起诉举债方,法院不主动追加配偶,可列为第三人。
44.债务性质认定:依司法解释第24条原则为共同债务,配偶证明非家用,可认定为个人债务。
45.效力不及原则:债权人案中债务性质认定不当然及于离婚案。
46.严查虚假诉讼:综合审查借贷真实性。
十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执〔2005〕9号)
47.执行范围:个人债务执行个人财产,共同债务执行共同及个人财产。
48.债务性质判断:依执行依据认定,无认定时申请执行人主张共同债务需听证审查。
49.定个人债务情形:申请执行人认可、债务形成于离婚后、约定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情、约定个人债务。
50.另行诉讼情形:债务用于赌博、恶意串通、婚前债务未用于婚后生活等,执行中难以判断性质的。
51.另诉期间执行:先按个人债务处理,暂缓处分共同财产。
52.个人财产执行:区分三种财产形态采取控制措施。个人债务执行时,控制共同财产需通知配偶,配偶可提异议或析产诉讼。
53.配偶所有权异议:证明约定或离婚协议归其所有,可解除查封。
54.共同财产异议:告知另提确权诉讼。告知另行确权,暂缓处分。
55.个人财产异议:证明婚前购买、个人财产购买、约定归属等,支持异议。
十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
57.债务认定标准:依司法解释第24条原则为共同债务,例外需证明无共同合意或未用于共同生活。
58.另诉配偶责任:需重新举证债务性质。
十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原告诉请的审查》
59.共同债务审查:职权探知+共签、追认/家用/共同经营。
十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被告抗辩的审查》
60.非共同债务事由:约定个人债务、分别财产制、违法债务、虚构债务、无关担保、配偶不知情且未受益、用途损害家庭。
61.共同意思认定:共签、追认、口头承诺、配偶知情未异议(如在场、收款、还款)。
62.日常债务认定:结合金额、家庭收入状况、地域、交易习惯等判断。
63.超出日常债务认定:债权人证明用于购共有资产/共同投资/收益共享。
十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3年)
64.诉讼主体:婚姻存续时不主动追加配偶。
65.审查要点:债务用途、债权人善意、日常生活经验。
66.日常债务:为家庭共同生活借款为共同债务。
67.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认定为共同债务。
68.超出日常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配偶追认的认定为共同债务。
69.举债方举证责任:证明共同合意或用于家用。
70.父母出资购房: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仅凭付款凭证起诉借贷的,驳回起诉。
十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审判观点综述》
71.认定三原则:共同合意、家庭日常生活、共享债务利益。
72.内外有别规则:离婚案举债方举证用途,债权人起诉时债权人举证用途。
73.日常家事范围:结合当地水平、家庭收支,排除违法、擅自资助等债务。
74.共同合意认定:债权人证明存在共同举债表象。
75.共同经营认定:直接用于经营+收益共享,排除公司财产独立/无关担保等情形。
76.执行异议救济:未举债方可提执行异议之诉阻却执行。
十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77.前置审查债务性质:含借贷、合同、侵权、担保之债。
78.共同合意:明示(共签/追认)或默示(资金入配偶账户如收款、还款)
79.日常债务认定:必要开支,金额“日常性”“合理性”,大额分次用于日常也认定。
80.共同生活支出:购房产车辆、教育医疗、抚养赡养等大宗开支,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也认定。
81.共同经营三要素:款项专用、共同经营、利润共享。
82.超日常债务:原则上个人债务,债权人证明用途除外。
83.个人债务情形:无偿担保、包养情人、抚养私生子、分居期间未用于共同生活等。与夫妻共同生活明显无关的不合理开支
84.虚假/非法债务:绝对排除共同债务,可罚款、追刑责。虚假债务及非法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85.约定个人债务:直接认定。另有约定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86.合意举证:债权人承担。证明夫妻合意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
87.日常债务举证:由债权人举证债权存在,配偶反驳非家用。
88.日常债务举证:债权人证用于共同生活/经营。
89.分居期债务:举证未共享收益=个人债务。
90.父母出资性质:无借贷合意=赠与。
91.严格认定情形:连续大额债/陈述矛盾/信用差。
十九、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四)》
92.债务人死亡:夫妻共同债务由生存配偶连带清偿;个人债务由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家庭共同债务由家庭共有人以共有财产承担。
二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93.举证责任分配:举债方或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的,需分别举证共同合意或用途,不能仅依司法解释24条推定。
二十一、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向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风险告知实施办法》
94.共同债务例外:原则为共同债务,配偶证明约定个人债务或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情的,为个人债务。
二十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95.个人债务六情形:约定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情、约定个人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且出借人明知、违法债务、用途悖公序良俗、恶意串通。
二十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及裁判标准》(深中法发〔2019〕4号)
96.默示追认:代还部分借款等行为可认定追认。
97.日常债务认定:结合金额、用途、支出综合判断。
98.超日常债务:出借人未证明用于家用/经营=个人债务。
二十四、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理解》
99. 共同债务认定:原则为共同债务,配偶证明约定个人债务/分别财产制知情/未用于共同生活等可推翻,认定为个人债务。
二十五、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温中法〔2013〕20号)
100.分居/离婚诉讼期债务:配偶证明无合意/非家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未证明用途=个人债务,否则共同债务。
101.违法债务:配偶证明借款人赌博、吸毒等,综合关联性、金额、用途判断。
102.担保/受让债务:为他人借款提供保证或无对价受让债务而负债的原则上为个人债务。
103.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经营的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十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温中法〔2012〕143号)
104.债务认定:原则为共同债务,配偶证明约定个人债务或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情的除外。
105.分居期间债务:借款人未证明用途=个人债务(证家用除外)。
106.违法债务抗辩:综合数额、去向、频率、关系判断。
107.担保/受让债务:个人名义担保或受让债务=个人债务。
108.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经营的认定为共同债务,离婚后可追加原配偶。
二十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冀高法〔2023〕31号)
109.担保之债性质:非因家用=个人债务;基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利益=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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