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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要点速记及所附《典型案例》解读(下篇)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要点速记及所附《典型案例》解读(下篇) 法商观潮
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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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天发表了 《最高院关于适用&lt;民法典&gt;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上篇),今天发布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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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发表了 《最高院关于适用&lt;民法典&gt;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要点速记及所附《典型案例》解读(上篇),今天发表《解释(二)》(下篇),典型案例解读。





03
 典型案例解读



案例一: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

——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一、案情背景

崔某某(女)与陈某某(男)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2月,陈某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加名)。陈某某系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陈某(15岁,周末及假期与双方共同生活),崔某某与陈某某未生育子女。2020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崔某某起诉离婚,主张房屋折价款250万元(房屋市值600万元)。陈某某同意离婚,但辩称:崔某某对房屋无贡献,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其负担(银行卡由崔某某保管,资金由陈某某支出),仅同意补偿100万元。


二、争议焦点

1.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若为共同财产,分割时如何确定归属及补偿金额?  


三、裁判观点

1. 共同财产认定:陈某某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 分割原则:需结合“给予目的”(建立长期婚姻关系)、婚姻存续时间(十余年)、双方贡献(陈某某负担主要家庭开销)、房屋市值等因素平衡利益,避免机械均分。  


四、法院判决

1.准予双方离婚;  

2.房屋归陈某某所有,陈某某补偿崔某某120万元(综合婚姻时长、家庭贡献、房屋市值等因素酌定)。  


五、典型意义

1.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财产约定效力)。  

2.裁判导向:婚后“加名”不必然导致均分,需结合婚姻实际情况(如存续时间、贡献大小)平衡双方利益,既保护给予方的财产权益,也肯定接受方对家庭的付出价值,体现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其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

——范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  


一、案情背景

2019年12月,许某某(男)父母全款购买房屋。2020年5月,范某某与许某某登记结婚。2021年8月,许某某父母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2024年,范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平均分割房屋(市值30万元)。许某某同意离婚,但辩称:房屋系父母全款购买,范某某无权分割。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存续3年。  


二、争议焦点

1.一方父母全款购房后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若为共同财产,分割时如何平衡出资方父母权益与婚姻中双方利益?  


三、裁判观点

1.共同财产认定: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赠与行为有效)。  

2.分割原则:需结合出资来源(一方父母全款)、赠与目的(期望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婚姻存续时间(较短,3年)、是否育有子女(无)等因素,避免“短婚获利”。  


四、法院判决

1.准予双方离婚;  

2.房屋归许某某所有,许某某补偿范某某7万元(综合出资来源、婚姻时长、房屋市值等因素酌定)。  


五、典型意义

1.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2.裁判导向:父母出资登记双方名下的房产分割,需兼顾“共同财产”属性与“出资贡献”,通过补偿机制平衡出资方父母的合理预期与婚姻中双方的权益,防止显失公平。  



案例三: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颜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一、案情背景

2015年,颜某某与罗某某登记结婚,2022年生育双胞胎子女罗大某、罗小某(共同生活于A省)。2024年3月,罗某某及其父母、妹妹将罗大某强行带至B省藏匿,拒绝送回。颜某某遂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罗某某送回子女并禁止抢夺、藏匿行为。  


二、争议焦点

1.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是否构成人格权侵害?  

2.能否通过人格权侵害禁令制止该行为?  


三、裁判观点

1.权利侵害认定: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重要身份权,抢夺、藏匿子女强行改变其生活环境,侵害子女人格权益及父母监护权,属于人格权侵害行为。  

2.禁令适用:参照民法典第997条(人格权侵害禁令),对非法抢夺、藏匿行为可签发禁令,非法状态不因时间持续而合法化。  


四、法院判决

1.裁定罗某某7日内将罗大某送回原住所;  

2.禁止罗某某实施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带离住所等侵害监护权的行为;  

3.组织双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履行裁定。  


五、典型意义

1.法律依据:民法典第997条(人格权禁令)、第1001条(身份权参照人格权保护)。  

2.裁判导向:通过禁令实现“事先预防”,快速制止侵害行为,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强化对父母监护权的司法救济,震慑不法行为。  


案例四: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请求第三人全部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崔某某与叶某某及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背景

崔某某与高某某(男)2010年2月结婚。婚姻存续期间,高某某与叶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2019年3月至2023年9月向叶某某转账73万元(叶某某回转17万元,实得56万元)。崔某某起诉主张叶某某返还73万元,叶某某辩称部分款项已消费,不应返还,高某某认可叶某某主张。


二、争议焦点

1.婚内违反忠实义务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有效?  

2.第三人是否需返还全部赠与款项(包括已消费部分)?  


三、裁判观点

1.行为效力: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高某某未经崔某某同意,因不正当关系赠与财产,违背公序良俗,行为无效。  

2.返还范围:赠与行为无效后,第三人需返还实际收取的财产(56万元),不得以“已消费”为由免责。  


四、法院判决

叶某某向崔某某返还56万元(实际收取金额)。


五、典型意义

1.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43条(夫妻忠实义务)、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裁判导向:否定“出轨赠与”的合法性,明确夫妻一方无权单方处分共同财产,第三人需全额返还,强化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弘扬“夫妻忠实”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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