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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判决,两笔赔偿款,中国资本市场诚信建设迈出里程碑的一步。
2025年6月12日,两位普通投资者刘某某和郑某某的银行账户分别收到了50.61万元和27.74万元的转账。这笔款项来自上海金力泰公司的高管袁翔和罗甸,标志着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增持承诺赔偿案(以下简称“金力泰案”)正式履行完毕。
Part.1
案件回放
2021年6月15日,金力泰(证券代码300225)发布一则利好消息:公司董事兼总裁袁翔、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甸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这一承诺犹如一剂“强心针”,推动公司股价短期内上涨15%。
根据当时股价计算,3亿元增持金额可购买1500多万股,若完成增持,两人将分别位居公司第四和第五大股东,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然而市场期待的增持迟迟未能兑现。金力泰先后两次发布延期公告,将增持期限延至2022年6月15日,最终延至2022年9月30日。
承诺期届满当天盘后,金力泰发布公告:袁翔、罗甸一股未买,增持计划彻底落空。监管层迅速反应:2022年10月20日,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两人出具警示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给予公开谴责处分,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面对投资损失,投资者刘某某和郑某某选择诉诸法律,将金力泰公司及两位高管告上法庭,索赔900余万元,一场持续近两年的法律博弈就此展开。这场诉讼成为新《证券法》实施后,全国首例因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
Part.2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四个方面:案涉增持承诺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若成立是否具有重大性;行为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责任主体如何划分。
焦点一:增持承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
法院经审理穿透了被告“资金筹措困难”的表面辩解,揭露了 “忽悠式增持”的本质:
1.无资金准备
袁翔、罗甸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没有任何资金准备;
2.虚假资金证明
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两人面对交易所质询时,竟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
3.无积极筹措
在长达一年多的承诺期内,两人从未积极筹措资金。
最后,法院认定:“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金额及市场影响力看,该承诺对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构成虚假陈述。
焦点二: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
法院认为,3亿元增持规模按当时股价可购1500多万股,若履行将使两人跻身公司第四、第五大股东,足以改变股权结构,具有重大性。
焦点三:损失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被告辩称“股价下跌主要是市场及企业经营导致”,但法院查明增持公告曾刺激股价上涨15%,其后的失信行为必然影响市场预期,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焦点四:责任主体如何划分?
金力泰公司辩称自身“并非被处罚主体,且全程合规披露”,这一主张获得法院支持。
Part.3
裁判观点
2025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袁翔、罗甸的虚假陈述行为成立,判令两人共同赔偿两名原告投资损失78.35万元。判决书揭示了三大突破性裁判观点:
观点一:“忽悠式增持”被定性虚假陈述
法院查明,袁某、罗某在作出增持承诺时毫无资金准备,延期期间也未积极筹措资金。更甚者,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竟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法院判定这种“忽悠式的增持”为虚假陈述。
观点二:《证券法》第84条首次激活
金力泰案首次适用新《证券法》第84条第二款,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条款规定“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金力泰案主审法官特别强调:“公开增持承诺本质是高管向市场传递信心的行为。当这种承诺沦为操纵股价的工具时,必须付出法律代价。”
观点三:公司责任合理豁免
法院审理时对责任主体进行了精准界定,区分承诺人(高管)与信息披露载体(公司)的不同责任,避免连带责任扩大化。
最终,法院认为,袁翔、罗甸作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金力泰公司已尽到基本审查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或应知高管造假,虚假陈述存在,故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Part.4
司法突破
金力泰案的审理,不仅成为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增持承诺赔偿案,而且法院对法律适用和审理规则也进行了创新和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首次适用《证券法》第84条第二款
金力泰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新《证券法》第84条第二款,该条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84条第二款是在2019年《证券法》修订时新增的,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然而自立法以来,该条款一直处于 “沉睡”状态,未被司法实践激活。对于金力泰案,上海金融法院的判决首次赋予该条款实际效力,被视为司法层面的破冰,对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损失计算专业化
上海金融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采用科学模型核定损失,从原告最初主张的900余万元到最终判决赔偿78.35万元,近90%的金额削减背后,是证券侵权损失计算的科学突破。
该案审理中,上海金融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及高校专家,创新采用“多因子迁移同步对比法”,构建了复杂的数学模型。该方法通过对比同类上市公司股价走势、行业指数波动等多维度数据,精准剥离了市场系统性风险等干扰因素,计算出涉诉行为对股价波动的实际影响比例。
最终,法院据此核定:原告刘某某获赔50.61万元(原主张538.88万元);原告郑某某获赔27.74万元(原主张366.52万元)。
这种科学计算方法不仅在金力泰案中实现公平裁判,其构建的模型还将用于后续同类案件损失核定,将大幅提高审判效率和维权效率。
(三)示范判决机制
金力泰案还创新性地采用了 “示范判决机制”。上海金融法院在众多同类索赔投资者中选取该案作为示范案例,先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为后续平行案件提供裁判标准;同时,为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完整裁判规则。这一机制大幅提高了审判效率,降低了投资者维权成本,实现了“审理一案,化解一片”的效果。
Part.5
董监高职务行为下的财富风险
金力泰案除资本市场意义外,对家族财富保护领域也敲响警钟。
(一)金力泰案对家族财富的影响
袁翔、罗甸作为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高管,其个人资产安全是家族财富管理的基础。近80万元的民事赔偿看似金额不大,实则只是法律责任链条中的一环。
值得关注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曾代上市公司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要求两人返还案涉期间薪酬。在法院立案审查阶段,两人已主动返还薪酬合计122万元(税后)。
(二)风险启示
金力泰案揭示出一个严峻现实,董监高职务行为不仅对上市公司有影响,同时董监高职务行为的风险已构成家族财富的新威胁。
当家族成员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时,其职务行为可能直接危及家族财富安全。一句轻率的公开承诺,可能引发连锁反应——薪酬返还、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市场禁入。
(三)律师建议
对董监高
在家族财富管理中,需建立三道防线:
1.风险识别机制
对家族成员担任董监高的职务行为进行风险评估。
2.资产隔离安排
通过法律工具将职务风险与家族财富有效隔离。
3.专业机构协助
建立重大承诺前的律师审查制度,也可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或设置履约担保。量力承诺,作出承诺前必须充分评估履约能力,避免“拍脑袋决策”。全程留痕,保存资金筹措、市场变化等证明履约努力的证据链,应对潜在诉讼。
对上市公司
1.建立承诺跟踪机制
设立专门台账,对董监高承诺定期跟踪披露进展。
2.完善合规审查
董事会对高管增持等重大承诺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必要时要求提供资金证明。
当每一份承诺都被敬畏,当每一次失信都被追责,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才能真正高效运转。金力泰案判决不仅是对两名失信高管的惩戒,更是对整个市场诚信体系的一次加固。金力泰案的影响已远超个案范畴,成为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在家族财富管理领域,金力泰案揭示的新风险图谱正引发专业人士的深度反思:当企业高管在董事会会议室许下承诺时,他们的家族成员是否评估过这句话可能带来的财富风险?“资本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值得每一个家族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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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观潮主理人:Angela 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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