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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VS录像遗嘱:从《民法典》条款到无效案例,律师教你如何避坑

打印遗嘱VS录像遗嘱:从《民法典》条款到无效案例,律师教你如何避坑 法商观潮
202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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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依据《民法典》、法院裁判思路以及实务案例,拆解这两类遗嘱的“无效”雷区 和“有效”指南,教你做出自始有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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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民法典》新增的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因操作便捷成为许多家庭的选择。但上海两起继承纠纷案件显示,这两种遗嘱看似简单,却因“形式要件”缺失导致很多无效案例。


本文依据《民法典》、法院裁判思路以及实务案例,拆解这两类遗嘱的“无效”雷区 和“有效”指南,教你做出自始有效的“遗嘱”。






PART 01
打印遗嘱:别让“见证瑕疵”毁了遗嘱效力


案例直击:见证人未全程参与,遗嘱无效

案情回顾

聂大爷与蒋大妈去世后,子女因房产继承对簿公堂。二儿子乙提交了母亲蒋大妈的《打印遗嘱》,称母亲将房屋全部留给自己。遗嘱列明三位见证人,但法院查明,遗嘱由一名见证人单独在电脑上制作并打印,其他两位见证人仅在打印完成后签字,未全程参与遗嘱的书写、修改和打印过程。

法院判决

打印遗嘱无效。理由是,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需满足“遗嘱人、打印人、见证人时空一致性”——即时间上同步在场、空间上同一地点,且需全程参与从内容形成到打印的全过程。本案中见证人未全程参与,不符合形式要件,无法证明遗嘱是蒋大妈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律师拆解:打印遗嘱3个“必备要件”

1.见证人必须“全程在场” 

☑从遗嘱内容在电脑上开始书写、修改,到最终从打印机输出,所有见证人(至少2人)必须全程在场,不能中途离开或事后补签。实务中建议用手机录下打印全过程,作为辅助证据。

2. 每一页签字+日期,缺一不可  

☑遗嘱打印完成后,遗嘱人、打印人、所有见证人需当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有多页,仅最后一页签字会被认定无效(防止页码被替换)。

3. 打印人身份要明确 

☑打印人可以是遗嘱人本人,也可以是见证人,但需在遗嘱中注明“打印人:XXX”(如“打印人:张三,身份证号XXX”),避免因“谁操作打印”存疑导致遗嘱无效,建议同步录制打印过程视频。




PART 02
录像遗嘱:别让“细节缺失”导致遗嘱无效


案例1:问答式录像≠自主陈述,遗嘱无效

案情回顾

陈先生兄妹三人因房产继承纠纷诉至法院。三弟提交母亲徐老太的“录像遗嘱”,视频中徐老太坐在两位居委会工作人员中间,由工作人员提问“是否把房子留给女儿和小儿子”,徐老太点头称是,未主动陈述遗产分配内容,也未说明自己和见证人的身份,更未提及录制时间。

法院判决

录像遗嘱无效。理由是,遗嘱内容需由遗嘱人自主、独立陈述,而非“被动回答问题”;且未记录身份信息和录制日期,不符合形式要件。


案例2:缺原始载体+未宣示“遗嘱”性质=无效

案情回顾

还是聂大爷和蒋大妈的案件:二儿子乙同时提交了母亲的“录像遗嘱”,但未提供录制的原始手机/相机载体(仅提交光盘),且视频中蒋大妈未明确说“这是我的遗嘱”,也未与见证人一起报出姓名和录制日期。

法院判决

录像遗嘱无效。理由是,未提供原始载体无法证明视频未被剪辑;未宣示“遗嘱性质”和记录日期,无法确认是蒋大妈的真实意愿,形式要件缺失。

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1137条的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律师拆解:录像遗嘱4个“必录项”

1.遗嘱人必须“主动说清3件事”  

☑面对镜头清晰陈述:

“我是XXX(姓名+身份证号),现自愿订立本遗嘱”(身份确认);

“我的遗产包括:XX房产(地址XXX)、XX存款(账号XXX)等”(财产范围);  

“上述遗产由XXX(继承人姓名+关系)继承”(分配方案)。


2.见证人“全程出镜+自报身份”

☑至少2名见证人需与遗嘱人同时出现在镜头内,并依次清晰报出:“我是见证人XXX(姓名+身份证号),与遗嘱人及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3.录制日期“必须同步说” 

☑遗嘱人及见证人需共同面向镜头说:“本遗嘱录制于XXXX年XX月XX日”,日期精确到日,避免“去年”“上个月”等模糊表述。

4.原始载体“绝对不能丢”  

☑录制后手机、相机等原始设备需妥善保管,避免删除视频或格式化设备。若需转移,需制作备份并注明“此为XXX录像遗嘱的原始备份,与原件一致”,由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字确认。




PART 03
两类遗嘱风险提示:选对见证人是关键


无论是打印还是录像遗嘱,见证人的资格直接影响遗嘱效力。记住3个“不能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自己分遗产,不能当见证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子女的配偶、债权人、债务人等)。

实务建议:优先选择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律师、同事等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并在遗嘱中注明其职业和联系方式,增强可信度。






写在最后


打印和录像遗嘱具有一定的便捷性,但需注意相关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特别是形式要件。实务中,我们见过很多无效遗嘱的案例,可能因“少签一个日期”或“见证人晚到10分钟”导致遗嘱无效,最终不得不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违背立遗嘱人的初衷。  


如果家里有老人想订立这两类遗嘱,建议提前咨询律师,必要时由律师全程见证并留存过程证据。既然立遗嘱的目的是“想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财产”,那就别让“形式瑕疵”造成永久的遗憾。




来源:综合上海杨浦法院、宝山法院案例整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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