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民法典》第1133条明确遗嘱信托的法律地位后,这项兼具资产隔离、定向分配、防止子女挥霍的传承工具,已成为高净值人群规划身后财富的选择之一。
国内首例经司法终审认定有效的遗嘱信托案件--行业公认的遗嘱信托第一案,遗嘱信托设立人为李某,其生前设立遗嘱信托,身故后,继承人之间就遗嘱信托效力、受托人选任、财产分配等产生争议引发诉讼,案件先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后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法院最终认定案涉遗嘱信托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这份一度被视作国内民事信托落地标杆的传承方案,在效力判决作出之后,又接连引发多起诉讼,家庭成员各方矛盾始终无法调和,最终协商一致终止信托,结果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割,立遗嘱人生前预设的全部传承意愿彻底落空。
法律有效,不等于落地有效;判决胜诉,不等于传承成功。
本文以财富传承实务的视角,拆解该案遗嘱信托设立、执行中存在的漏洞,并结合全国最新信托财产登记试点落地现状,为高净值人群提供实操建议,彻底规避“纸面有效、现实烂尾”的传承风险。
一、首例遗嘱信托案复盘
1.遗嘱信托设立背景
遗嘱设立人李某存在两段婚姻,与前妻育有一女,与现任妻子钦某某再婚之后也育有一女,家庭成员利益结构复杂。李某名下持有多套房产、股票、私募理财、银行存款等多项资产,计划整体纳入信托管理的资产价值约1400万元。
考虑到两段婚姻子女权益诉求存在明显差异,李某不希望自己身故后遗产被子女一次性分割、名下房产被随意处置变卖,同时希望为现任配偶提供终身稳定生活保障,以及幼女长期教育与生活开支,防范后代挥霍资产、家族财产向外流失,因此在生前以自书遗嘱方式,计划设立名称为 “家族基金会”(即遗嘱信托)的财富传承安排。
2.遗嘱信托主要内容
这个信托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资产归集:将名下现金、理财、股票、三套自有房产全部纳入信托资金池统一管理,计划另行购置房产并明确该套房产仅限后代继承、永久禁止对外出售,现有房产租金收益、处置所得资金全部归入信托统一分配使用。
受托主体:指定现任妻子钦某某以及李某三个兄弟姐妹四人共同担任信托受托人,约定四名受托人每年各自领取固定管理报酬。
分配规则:按月向配偶、幼女发放固定生活费,二人医疗费用全额予以报销,幼女就学相关教育费用由信托财产全额承担;对于前婚长女仅约定特殊情形可以酌情支取费用,未设置常态化生活费用分配机制。
信托目的:全部家族资产长期封闭管理,不进行一次性遗产分割,实现家族财富跨代延续传承。
3.案件最终结局
李某去世之后,前婚长女对信托财产范围、收益分配方案、受托人选任安排存在重大异议,提起遗嘱继承诉讼。
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理,法院终审确认案涉遗嘱信托符合《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信托法》信托设立法定要件,遗嘱信托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法院同时审理查明,李某部分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仅有权处分属于自身的个人财产份额;列入清单的公租房不具备完整产权,依法不能纳入信托财产范围。
经过夫妻共同财产析产、剔除无权处置资产、抵扣相关债务之后,原本规划的1400万元资产,能够合法纳入信托管理范围的有效资产规模出现大幅缩水。
判决生效后,四名受托人因利益各异,各方诉求立场对立,加上条款中没有约定议事表决规则,受托人均不具备资产管理能力,信托财产长期无法完成归集、账目管理与按期收益分配;受益人多次就受托人履职问题提起诉讼,信托运行彻底陷入瘫痪状态。最终全体利害关系人协商一致终止信托,剩余所有资产回归法定继承程序分割处置。至此,立遗嘱人生前设计的财富传承方案完全落空。
二、遗嘱信托存四大致命缺陷,直击高净值传承核心痛点
本案绝非个案,看似合法合规的文书背后,藏着足以击穿整个传承规划的漏洞,这也是绝大多数高净值人士容易踩的坑。
漏洞一:信托财产模糊不清,资产表述笼统、无确权清单
信托法定成立前提:信托财产必须确定、合法、委托人享有完整处分权。
该案最大问题是立遗嘱人仅笼统约定“名下全部资产归入信托”,未制作逐一对应的资产清单,未提前区分个人资产、夫妻共同财产、受限资产、无所有权资产等。
实践中,高净值人群极易犯同样错误,如将代持股权、抵押房产、婚内共有资产、负债资产等全部纳入信托。一旦发生继承争议,法院会直接剥离共有部分、无权处分部分,导致信托资产大幅缩水,甚至引发债权人追索、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的极端后果。
划重点:没有精准资产确权清单的遗嘱信托,本质都是空中楼阁。
漏洞二:利害关系人共同受托,导致决策瘫痪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担任受托人,但多名利益冲突亲属共同受托,是传承规划中应避免的架构设计。
该案受托人包含配偶、立遗嘱人的兄弟姐妹,各方立场天然对立。配偶侧重养老支取,亲属侧重资产管控,却无任何表决规则、权责划分、分歧解决机制。
在多子女、再婚家庭中,这种架构必然会导致纠纷进而引发诉讼。因此,看似“公平”的亲属共管,最终只会演变为家族内耗,信托彻底停摆。
漏洞三:分配、存续、终止条款极度粗放,无执行约束力
案涉信托条款大部分都是原则性约定,无任何具体落地规则。如没有生活费动态调整机制、大额支出审批流程;也无婚姻财产隔离、防挥霍冻结条款;无明确信托终止边界。
再看李某的遗嘱信托,因上述关键条款缺失,导致受益人预期不达、争议不断,结果协商终止信托,最终立遗嘱人“长期管控、代际传承”的意愿彻底落空。
漏洞四:信托架构无替补受托人、无监察机制
家族信托存续周期动辄数十年,受托人必然面临辞任、失能、离世、履职过错等变数。
不少遗嘱信托未设置替补受托人选任机制、独立监察人制度。一旦受托人拒绝履职,只能通过法院诉讼重新指定,完全脱离立遗嘱人原始意愿。无监察人监督账目、资金流转、资产处置,受托人履职失范、违规挪用、账目混乱均无人约束,信托安全彻底失控。本文探讨的遗嘱信托第一案,也存在这个致命漏洞。
三、我国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破冰,大幅消解信托财产过户障碍
该案诉讼审理期间发生在2017至2019年,彼时全国无标准化不动产、股权信托登记渠道,资产无法公示过户、无法独立归集,是信托落地失败的历史客观原因。
截至2026年,国内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已陆续完成多城试点落地,制度瓶颈已显著改善。
1.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
2024年12月11日,北京发布《关于做好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正式启动试点;2025年4月首批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落地。
2025年5月27日,上海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的通知》;同年6月9日首批不动产信托登记案例落地。
2025年7月14日,广州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月完成广东省首单不动产信托登记。
2025年7月16日,厦门发布《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通知》启动试点工作,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2025年9月24日,天津市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通知》,成为全国第五个落地试点的城市;同年10月完成首单业务落地。
目前,如信托资产位于上述试点城市内,可直接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标注信托财产属性、完成权属转移公示,彻底解决不动产难以纳入信托的历史问题。
2.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落地成果
2025年4月,北京落地全国首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信托工商登记,实现股权信托属性官方公示;2026年上海进一步扩围试点范围,覆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3.遗嘱信托标准化登记突破
2025年12月,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睿・臻颐系列”遗嘱信托完成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全流程初始登记,成为全国首单完成官方标准化登记的遗嘱信托。该项目创新构建“遗嘱执行+公证提存+信托衔接”的全链条服务体系,实现了委托人身故后资产向信托的合规无缝归集,标志着遗嘱信托从“纸面有效” 正式迈向“标准化制度落地”。
但破冰的背后依然存在客观局限。
第一,试点属地化,跨区域资产暂无法统一登记;
第二,依据民法典继承编与信托法,各地裁判尺度仍有细微差异;
第三,民事信托非交易过户税费全国尚未统一细则,存在可变成本。
简言之,制度通道已打开,但必须属地化、定制化规划。
四、遗嘱信托五个落地实操建议
基于现状,对高净值人群而言,设立遗嘱信托应务必遵循以下五个规则。
1.先尽调确权,后写文书
设立前必须完成全套资产梳理,区分个人资产、婚内共有、代持、抵押、负债、受限资产,制作唯一附卷资产清单,提前通过婚内财产约定完成权属切割,杜绝 “全部资产”模糊表述。
2.优选信托机构受托架构,避免利害关系人共管
依据我国《信托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受托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即亲属、朋友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均可担任遗嘱信托受托人。但从大量同类纠纷案件实务风险出发,建议关系复杂家庭避免选择多名亲属作为共同受托人。
最优架构: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独立监察人/家族保护人
信托公司负责合规记账、资产运维、信息披露、流程合规;监察人保留家族监督权、账目核查权、履职异议权。兼顾专业合规与家族意愿,彻底杜绝内耗诉讼。
3.信托条款完整、具体,消除留白
以首例遗嘱信托案为例,必须完整约定六项核心内容:
信托存续期限、全部终止情形;
生活费、教育金、医疗金标准及动态调整机制;
大额支出审批权限与流程;
子女分阶段领取节点、婚姻隔离条款、防挥霍冻结条款;
受托人表决规则、公示义务、报酬标准;
替补受托人选任、辞任、解任完整流程。
切记,遗嘱信托的生命力,全部藏在细则里。
4.生前信托为主,遗嘱信托兜底
优先设立生前家族信托,如核心资产如房产、股权等在试点城市,及时进行实时登记公示,完成资产独立,彻底避免继承争议。
遗嘱信托仅作为兜底补充,归集零散、新增、遗漏资产,形成双重防护。
5.前置家庭预期沟通,降低诉讼概率
对于再婚、多子女家庭,应提前沟通分配方案,留存知情确认、沟通记录。
绝大多数传承纠纷,不是法律漏洞造成的,而是预期落差导致。事前统一预期,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风控手段。
结语
遗嘱信托第一案最终成了烂尾信托,给所有高净值人群敲响了警钟:信托合法有效,只是传承的起点;能够落地执行、守住立遗嘱人真实意愿,才是传承的目的。
财富传承并非写一份遗嘱、设立一份信托那么简单,它是一套由资产确权、主体架构、规则设计、登记落地、风险兜底构成的完整系统工程。
因此,高净值人士在规划传承方案时,最好聘请专业机构和顾问,通过严谨、闭环、可容错的制度设计,让一生积累的财富,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安稳守护家人、跨越代际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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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观潮主理人:Angela 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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