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海关总署等部门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管理,口罩及其他防疫物质如何能够顺利出口,凯诚国际物流根据具体业务情况整理一下相关海关监管条件如下:
一,出口医疗物资资质海关监管要求:
报关资质和条件 |
贸易公司 |
1.贸易公司营业执照的需有:相关经营范围。 2.贸易公司需有:进、出口经营权。 3.贸易公司需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非医用除外) 4.出口产品需有:官方提供的检测报告。 5.出口产品需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非医用除外) 6.产品批次/号(外包装)。 7.产品质量安全书或合格证。 8.2020年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 |
生产企业 |
普通口罩出口监管条件: 1.有进、出口权的企业。 2.出口产品需有:官方提供的检测报告。 3.可自行直接出口。 医用口罩出口监管条件: 1.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需有:相关经营范围。 2.生产企业需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备案。 3.出口产品需有:官方提供的检测报告。 4.出口产品需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5.产品批次/号(外包装)。 6.产品质量安全书或合格证。 7.2020年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 生产企业有进出口权,可以自行出口。如没有进出口权,可以通过外贸代理进行出口销售。 |
二,出口非医用口罩监管条件如下:
包装要求 |
1、可直接销售的最小包装(塑料包装袋或纸盒包装上印刷) 1)标签和产品图片; ①产品名称、②规格型号、③生产地、④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名称、⑤执行标准号(例GB19083-2010)、⑥有效期、⑦数量; 2)其他可有信息: ①滤料级别或相应说明、②使用前请参见使用说明或其他说明、③用途(功能、适用范围)、④贮存条件、⑤一次性使用产品应标明“一次性使用”或相当字样、⑥如为灭菌产品应注明灭菌有效期及灭菌方式等。 2、外包装(出口纸箱)上内容为: ①MADE IN CHINA、②品名、③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名称、④“非医用” 3、产品合格证,加盖质检章(每个外包装内放一个合格证) |
出口报关 |
1、箱单、发票、合同(出口单证上不能体现“医用”字样) 2、出口非医疗物资声明 3、防尘口罩出口不需要提供生产许可证 4、非法检,出口伊朗、埃及等少数几个国家的产品需按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
|
报关时申报 |
1、商品名称、成分含量、品牌、规号、型号,例:一次性非医用口罩、无品牌、 无型号、100%聚丙烯 2、必须如实申报口罩重量和数量,避免出现超轻超重异常现象 3、口罩税号:6307.9000.10,退税率13%
|
三,出口医用物资发货人需要具备:
合同 发票 装箱单 出口医疗物资声明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医疗企业经营备案凭证》 《出口医疗物资声明》(固定模板填写并盖章) 生产厂家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报关单随附单证填写注册证编号) 检测报告(CMA/CNAS)及合格证(厂检)(当批次产品批次/号) 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相关经营内容) 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或铭牌、产品照片、包装照片 外贸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符合国际标准,(我国)国家标准,(我国)行业标准产品说明书 目的国的认证证书(CE/FDA等) |
四,疫情物资商品编码参考
试剂盒 一、核酸检测类 1.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应归入税则号列:3822.0090。 2.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恒温扩增-实时荧光法)应归入税则号列:3822.0090 3.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联合探针锚定聚合测序法)应归入税则号列:3822.0090 二、抗体检测类 1.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体检测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应归入税则号列:3822.0090 2.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IgG抗体检测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应归入税则号列:3002.1500 3.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IgM/IgG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应归入税则号列:3002.1500 |
五,口罩等防疫产品各国注册认证准入要求
出口的防疫产品需满足对方进口国(地区)的相关要求(例如美国需要FDA注册、欧盟需要CE认证、日本需要向PMDA注册、韩国需要向其食品药品安全部注册等)。因此,企业出口前务必仔细了解相关要求。
具体要求按实际情况确认并最终以收货人确认能接货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