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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蛋糕店老板雇人下 3000 单威胁同行,1 个刷手中介执行 11 条差评,1 个广州互联网法院判赔 1 万——3 步让恶意刷单的同行赔到底

1 个蛋糕店老板雇人下 3000 单威胁同行,1 个刷手中介执行 11 条差评,1 个广州互联网法院判赔 1 万——3 步让恶意刷单的同行赔到底 电商排雷局
202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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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 个蛋糕店老板雇人下 3000 单威胁同行,1 个刷手中介执行 11 条差评,1 个广州互联网法院判赔 1 万
1 个蛋糕店老板雇人下 3000 单威胁同行,1 个刷手中介执行 11 条差评,1 个广州互联网法院判赔 1 万
来源:南方+客户端 2026-07-04 报道
案件: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反向刷单第一案"
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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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2024 年 5 月 12 日,外卖平台"某林蛋糕店"经营者郑某接到一名女子电话。女子自称"刷手",称受刷单中介甘某指示下单,甘某要求下单后 2 小时内申请退款。联系甘某后,甘某表示"刷手"本准备给附近的"某话蛋糕店"刷单,不小心刷错店,要求郑某为 29 个错下的订单全部退款,并威胁"要不然就通通给你差评"。
同日,郑某收到附近"某话蛋糕店"经营者张某的短信。张某表示"刷手"操作失误,本意是找人给自己的店铺刷单,要求郑某配合退款,或在 1 小时内把所有订单的商品送到"某话蛋糕店",并威胁:
"我明着告诉你,我一个小时可以给你下 3000 单。"
几天后郑某发现,张某在同行微信群发送"某林蛋糕店"的店铺截图,并发言:
"谁敢用正规手法搞垮这家店,我给 8888 元,有事算我的。"
群内有人附和:
"一天给他 10 条差评,半个月马上倒。"
甘某、张某所谓"刷错"的 29 个订单中,有 11 个订单给郑某店铺打了 1-2 星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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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
网络店铺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
张某、甘某共同侵害了案涉店铺的虚拟财产权益。
二人共同实施案涉违法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行为模式符合反向刷单的特征。
二人的行为直接导致案涉店铺虚拟财产价值受损(推高退单率、降低顾客评分、减少流量曝光、降低搜索排名、增加被平台惩处的风险)。
二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
判决:
· 张某、甘某向"某林蛋糕店"赔偿损失 1 万元(含合理开支)
· 张某、甘某停止侵权行为
· 张某、甘某删除某外卖平台上针对店铺的恶意差评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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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释】
经办法官麦应华表示:
2025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专门新增"虚假评价"的行为种类,明确不得通过"虚假评价"方式帮助他人实施虚假宣传,无论是正向刷单还是反向刷单,都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第十三条第四款进一步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从本案看,行为人并非单纯提升自身交易数据,而是通过干扰竞争对手评价、退款率等指标谋取竞争优势,主观过错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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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路径】
新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新增"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由,为经营者维权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路径。
麦应华建议经营者: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对异常差评、集中下单又退款、店铺因虚假订单被搜索降权、扣分等相关记录,及时做好存证。
可向平台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可提起诉讼,向实施刷单的竞争对手、组织刷单的中介、"刷手"主张侵害网络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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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麦应华提醒:
· 对普通民众而言,切勿贪图几十块的小便宜参与刷单,轻则被骗钱财,重则要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 对"刷手"组织者来说,组织刷单不仅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还可能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 对经营者而言,通过给自己刷好评、给竞争对手刷差评等方式获取竞争优势,不仅破坏平台评价秩序,而且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最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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