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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法和竞争法新动态:欧盟委员会 和 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已联合发布《DMA×GDPR 交互联合指南(征求意见稿)》,开启公众咨询

隐私法和竞争法新动态:欧盟委员会 和 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已联合发布《DMA×GDPR 交互联合指南(征求意见稿)》,开启公众咨询 施吉龙的涉外法与合规旅程
202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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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5年10月9日,欧盟委员会 和 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DMA×GDPR 交互联合指南(征求意见稿)》,并开启公众咨询;定位为统一执法口径,明确“守门人”与业务用户在数据访问、目的限制、透明

一、事件概况
       2025年10月9日,欧盟监管者(欧盟委员会 + 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 EDPB)联合发布《DMA×GDPR 交互联合指南(征求意见稿)》,并开启公众咨询;定位为统一执法口径,明确“守门人(gatekeepers)”与业务用户在数据访问、目的限制、透明度等方面的交互规则。这是首次由竞争执法机关与数据保护机关联名发布的统一执法框架,旨在把《数字市场法》(DMA)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义务对齐,减少企业合规冲突、统一口径、提升跨法域协同执法效率。
      2025年10月10日,EDPB亦在本周发布/推进《DSA×GDPR 交互指南》,形成“竞争(DMA)—内容治理(DSA)—隐私(GDPR)”三法并行、口径一致的组合监管路线。
       背景是 DMA 强势执法(对苹果、Meta 的高额罚款与整改谈判)与跨域案件中“隐私主张 vs. 竞争开放”的长期张力,欧盟正以“联合指南+案件推动”的方式实现协同威慑与统一尺度。

二、联合指南(DMA×GDPR)要点(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1、“必要性与相称性”落地到数据通道

   DMA要求守门人开放数据/接口或提供数据可携性,但必须在 GDPR 的合法性、目的限定与最小化框架内实施;对“业务用户请求的数据”与“平台提供的数据”分别给出可行边界与示例。

2、同意与替代方案的质量

      针对“付费或同意(pay-or-consent)”等模式,联合指南强调可比性(comparable)与真正选择:不得以绕行竞争义务为由弱化隐私权(或反之)。

3、角色分配与责任分担

      确定守门人与业务用户在特定数据流中的数据控制者/处理者角色划分,明确共同控制、数据共享与接口日志的合规责任。

4、执法协同机制

     鼓励 EDPB—欧委会竞争总司(DG COMP)与成员国竞争当局(ECN)建立常态化协作——在并案线索、补救措施设计与行为承诺监测上相互借力。

5、《DSA×GDPR 指南》

      同步发布/推进的 《DSA×GDPR 指南》,把内容治理(如未成年人保护、广告透明、风险评估)与隐私合规衔接,避免平台以“履行DSA”为由扩大数据处理或以“GDPR”为由规避DSA透明与访问要求。


三、对不同主体的影响评估

1、“守门人”平台(DMA 指定的大型科技公司)

    合规复杂度上升:开放接口/数据访问的技术与组织措施须与GDPR一一对齐(数据最小化、目的限定、DPIA、联合控制协议、API访问日志、第三国转移评估)。

     执法暴露面更广:竞争与隐私交叉审查叠加,争议(如“隐私保护是否可豁免开放义务”)将回到比例性与架构设计实证上。

2、平台“业务用户”与开发者

     请求数据/互操作权需证明合法依据与必要性;对“端到端用途链条”的透明声明与消歧成为前置门槛。

3、中小企业、垂直行业平台

     受益于统一口径与可操作示例,但需补齐隐私治理资产(记录、评估、合同),以便顺利对接守门人平台的数据与接口。

4、主管机关

      协同办案与一致性机制将更频繁;DSA 的欧洲数字服务委员会(EBDS)近期也协调对中小平台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开展联合行动,体现跨制度联动趋势。


四、合规建议

1、映射数据与接口:对照联合指南,梳理DMA开放义务相关的数据流、接口与事件级日志;标注控制者/处理者角色与共享路径。

2、统一“合法性证明包”:为每条DMA触发的数据共享建立用途说明、合法依据、最小化证明、保留期与第三国转移评估;准备共同控制或委托处理协议模板。

3、重构“同意/选择”体验:针对付费或同意、跨服务数据融合、跨端标识等场景,提供等效且易达的替代方案与退出路径,并留存 A/B 与可用性证据。

4、接口治理与安全:在互操作/数据访问接口侧部署节流、分级权限、可审计日志、目的绑定令牌与误用检测;对高风险共享开展DPIA。

5、监管互动:把握公众咨询窗口(至 2025-12-04)提交意见,围绕技术可行性、隐私-竞争权衡的量化边界提供证据。


五、风险与争议看点

1、“隐私防线”是否会被当作竞争限制借口?
联合指南倾向于以比例性+技术措施化解冲突,而非接受“隐私一票否决”的笼统抗辩。相关案件(如Apple/Meta)的整改与(潜在)和解,将成为“实践样板”。

2、数据可携与访问范围的“必要性”阈值
守门人对业务用户的数据开放必须用途限定且可审计;如何界定“完成该用途所必需的数据集”将是实操难点。

3、多法并行的程序协调
DSA、DMA、GDPR分别设有不同的程序与主管机关;案件并行时的管辖、保密与证据共享规则将不断被实践“打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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