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小型车商业模式在欧洲面临系统性挤压
欧洲小型车细分长期承载“城市出行+入门价格带”功能,但在法规成本上升、供应链成本压力、消费偏好向更高毛利车型迁移等因素叠加下,小型车盈利空间被持续压缩。行业研究与观点指出:要“让小型车重新可负担”,监管与成本结构必须被重新设计。
施吉龙律师评析:若欧盟以“新车辆类别+差异化合规要求”方式降低合规成本,本质是在既有欧盟车辆型式认证框架内做“分层监管”。其法律关键在于:分类标准是否客观、是否与政策目标(可负担、减排、城市拥堵)具备比例性关联,否则易被指“变相歧视”。
欧洲车企(如 Renault、Stellantis、Volkswagen)对“小车类别化”普遍持支持态度,动机在于把小车从“高标准全量合规的M1乘用车框架”中部分抽离,以恢复可盈利性。
(二)“对华竞争”与“汽车产业支持方案”窗口叠加
多家媒体与通讯社报道均将该倡议明确指向“对冲中国品牌电动车的竞争”与“提升欧洲制造韧性”。欧盟汽车政策包发布时间被报道出现调整,显示游说与内部协调强度较高。
施吉龙律师评析:欧盟若在政策文本中直接或间接锚定“对第三国产品竞争”作为理由,需要谨慎处理WTO与欧盟自身“单一市场/国家援助”约束;若激励由成员国/城市实施,还会触发国家援助合规与透明度问题。
三、政策内容(根据媒体披露与行业组织公开材料整理,并非最终法规文本。)
(一)可能的新类别:面向“欧洲制造、低于1.5吨”的小型纯电车
FT披露欧委会考虑设立“Made in Europe”小型电动车特殊类别,条件可能包括在欧洲制造与重量<1.5吨等,并被内部昵称为“Sejournette”。Reuters亦报道欧委会正研究在“四轮轻型车(quadricycle)与普通乘用车之间”建立中间类别,以促进可负担小电车。
评析:(1)以“原产地/制造地”作为资格条件,属于高敏感设计点:即便不采取关税,也可能构成对进口车的不利待遇,未来存在被挑战为“歧视性市场准入”或“变相限制”的风险。
(2)若该中间类别确立,将显著影响产品平台策略(车身尺寸、重量、动力电池上限、成本配置),并可能促成“欧版类Kei-car”的平台路线讨论。
(二)核心激励之一:专属/优先停车权 + 城市资源准入
FT披露的激励包含:专门停车位(dedicated parking)与在城市充电基础设施方面的专属进入权。
评析:(1)停车与城市道路资源多由地方政府管理,欧盟层面更可能通过“指令/建议+资金与评估机制”推动落实。法律争点在于:城市实施细则是否违反成员国国内的平等原则、公共资源分配规则,以及是否形成对外国产品的事实性排除。
(2)这类“使用端红利”对小车购买决策影响往往强于一次性补贴,因为它直接降低日常摩擦成本(找车位、补能便利)。对共享出行、租赁与车队也可能构成结构性激励。
(3)该措施为“更温和、更难被直接定性为贸易保护”的竞争工具(相较关税),但也更考验执行一致性。
(三)争议最大部分:对未来安全/排放规则的阶段性豁免或放宽
FT披露该类别车辆可能获得对未来部分安全与排放法规的约10年豁免。道路安全组织ETSC公开反对“因降成本而削弱小车安全要求”,并呼吁保持既有安全标准;ETSC与其他机构亦讨论支持“明确的子类别(例如M1e)”但前提是尊重现行安全规则,反对仓促新设更低标准类别。
施吉龙律师评析:(1)欧盟若通过豁免降低安全规则,必须满足“基于证据、风险可控、比例原则”,否则面临更高的司法审查与公共安全责任压力;同时还可能引发成员国实施层面的产品责任与保险定价外溢。
(2)ETSC的强硬表态在媒体传播中会强化“放宽=牺牲安全”的框架,欧委会若推进需要更强的技术论证与沟通策略。
四、对欧盟相关产业、市场与治理的影响
1、对欧洲车企:成本曲线下移 + 平台再集中
若“中间类别”落地,最直接效果是:把小车从“与更重更大车型同一合规基线”中部分剥离,使其重新具备规模化盈利可能。T&E引用为欧委会所用研究称,小型电动车战略可能带来显著增量销量与就业效果(其为估计结论)。
施吉龙律师评析:(1)任何与产业支持相关的公共资金或差别待遇,最终都要回到“国家援助/竞争中立/透明度”框架审视,设计不当将拖慢落地节奏。(2)近期Ford与Renault合作开发更便宜欧洲电动车,反映“平台共享+本地化制造”正在加速,政策若加码将进一步推动结盟与产能重配置。(3)媒体普遍把“可负担小电车”视作欧盟电动化能否避免社会反弹的重要支点。
2、对消费者与车队:从“购置补贴”转向“使用权激励”的组合拳
ACEA强调“需求侧激励”对BEV普及至关重要。与此同时,企业车队议题在欧盟方案中权重上升,行业与租赁公司公开反对强制性电动化配额,更倾向激励与基础设施改善。
评析:车队政策若与城市停车/通行权挂钩,需防止形成对特定商业模式的过度偏好,尤其在公共采购与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更敏感。对车队而言,停车与充电可用性直接关系TCO;“优先权”类激励可能比一次性补贴更能推动采购结构变化。
Reuters将车队议题与欧盟整体汽车包(含2035路径讨论)并置,表明政策是“多目标打包交易”。
五、对中企的影响(整车、零部件、电池与出行生态)
1、市场准入形态变化:从“关税/反补贴”转向“城市权益与合规成本差异”
该倡议的关键不在于边境措施,而在于使用端权益(停车/充电)与监管分层(潜在合规宽松)。对中企而言,这会带来三类影响:
(1)同价位竞争被“场景权益”重塑:即便中国产车在价格上有优势,若在一线城市缺乏停车/充电优先权,其消费者体验与车队运营效率可能被系统性削弱。
(2)产品定义被迫收敛:若“<1.5吨、在欧制造”等成为事实门槛,中企面向欧盟的小车平台需要在“重量—成本—续航—配置”之间重新最优化,并可能推动“在欧装配/制造”的决策。
(3)合规策略更复杂:中企需要同时应对欧盟层面的车辆法规与成员国/城市层面的实施细则,合规工作从“型式认证”扩展到“城市准入与公共资源规则”。
评析:中企潜在的法律路径包括:(1)在欧盟内部法框架下对城市实施细则提出程序性与实体性挑战(非歧视、比例性、透明度),以及在贸易层面评估是否构成可争端化的歧视措施。具体可行性取决于最终文本是否以“Made in Europe”作为硬门槛,以及停车/充电资源是否属于“公共服务/公共资源”范畴。(2)更现实的产业应对通常不是诉讼,而是“本地化生产+合资合作+供应链嵌入”。Ford-Renault为应对中国竞争而推进欧洲本地的低成本电动车合作,显示欧洲市场对“本地化+规模”组合的需求正在上升。
2、 对供应链中企:电池、零部件与平台技术的机会与约束并存
机会:若欧盟推动“可负担小电车”规模扩张,对电池材料、热管理、功率半导体、轻量化结构件等需求可能上升;同时“在欧制造”导向可能鼓励中资企业在欧洲扩大制造/装配与本地雇佣,从而以“欧产身份”嵌入。
约束:本地化要求将提高中企在欧洲的资本开支与合规成本,并可能引入更严格的供应链审查与舆论风险(尤其在关键技术与数据相关领域)。
评析:(1)供应链本地化常与补贴、公共采购、产业资金挂钩,需要同步评估国家援助合规、外资审查与数据合规。(2)建议中企以“模块化平台+可切换产地”的方式设计欧洲项目,保留在地装配与供应链多元化的选项。
3、对中企整车品牌的策略建议
1、情景权益优先的产品与渠道策略:把“城市使用便利”作为欧洲小车的核心卖点与KPI,而不只围绕售价与续航。
2、本地化制造/装配路径评估:若“Made in Europe”成为硬门槛,应尽快测算“在欧装配”的盈亏平衡点与政策不确定性溢价。
3、合规地图化:建立“欧盟法规—成员国实施—城市规则”三层合规矩阵,尤其关注停车、低排放区、充电接入等地方规则的差异化。
4、公共政策与沟通:准备“安全不妥协”的技术证据链,以应对小车放宽监管带来的舆论外溢与对所有小车(含进口)的安全质疑。
六、结语
总体来看,欧盟拟为“Made in Europe”小型电动车提供特殊停车权等差异化政策,并非孤立的城市交通管理措施,而是其在产业竞争加剧、绿色转型承压与社会接受度下降背景下,对汽车产业政策工具体系的一次重要调整。该举措通过城市公共资源准入与监管分层的方式,在不直接动用关税和显性补贴的情况下,实质性改变市场竞争条件,强化对本地制造与小型电动车的制度性支持。其实施将有助于缓解欧洲小型车商业模式困境,但同时也可能引发贸易摩擦、安全监管争议及执行层面的复杂性。
对中国企业而言,该政策的核心挑战不在于短期市场封闭,而在于竞争规则由价格与产品性能导向,转向“本地化+使用场景+合规能力”的综合竞争。能否前瞻性调整产品定位、本地化布局与合规策略,将成为中企在欧洲市场实现长期可持续经营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