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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课件学习9:工程开工日期、竣工工日期该如何认定

法律实务课件学习9:工程开工日期、竣工工日期该如何认定 施吉龙的涉外法与合规旅程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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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顺延工期;逾期失权

本内容根据 王先伟 结合实践典型案例详解新《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 讲座及课件整理而成。若需要进一步听取王老师讲解或者向向其沟通探讨,建议参与相关培训并购买完整版课件。

 

一、工程开工日期该如何认定

(一)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

第八条( 与原司法解释二一致):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 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二)开工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开工日期?

实务中,涉及的开工日期可能有:1、开工通知中的开工日期;2、施工条件具备的日期;3、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4、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5、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实践中这四个日期往往不一致,那么如何确定开工日期呢?

解析:

一、开工通知中的开工日期。若开工通知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开工条件均已具备的,则以开工通知确定的开工日期为合法的开工日期;这一确定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2、工程现场具备开工条件。

二、施工条件具备的日期。若开工通知确定的开工日期已至,但工程现场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以实际具备条件的时间为开工日期。若因承包人不配合导致工程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则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三、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当发包人和监理人均未发出开工通知, 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四、综合认定的日期。当发包人和监理人均未发出开工通知,又无法证明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时,由法院按照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与工程实际具备开工条件的日期,综合认定。


(三)如何认定尚不具备开工条件?

开工条件的具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施工合同已签订;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已领取;3.人员、材料、设备已落实;4.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并批准;5.临设等条件已基本完成;6.图纸已会审;7.工程定位测量已具备条件;8.发包人完成征地、拆迁工作;9.现场三通一平已完成;10.其它。

《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P122)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发包人不能领取施工许可证、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均可导致承包人无法进场施工,这种情况下,应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作为开工时间。

另外,在发包人直接与装饰装修的施工人或其它专业分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装饰装修或其它专业分包人进入现场时,由于施工总承包人未交接达到专业分包开工条件的工作界面,此时亦认定为不具备专业分包工程的开工条件。


(四)认定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时有哪两个条件?

一,须经发包人同意;二,已实际进场施工。因此,如果主张以本情形时间为开工日期的,应同时举证这两个前提条件同时满足,方完成举证证明的责任。

 


二、工程竣工日期该如何认定


(一)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

第九条(与原司法解释一基本一致) :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当双方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第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而不是以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这里指的是一般正常情况,不包括发包方拖延验收的情形。

第二,承包人已经提交了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而发包人迟迟不予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而不是以后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三,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顺延工期

第十条(与原司法解释二一致) :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1、顺延工期的条件

承包人如果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又主张工期顺延的,应举证证明两个前提条件。

一,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提出过工期顺延的申请;

二,申请顺延的事项符合合同约定应予顺延的事项。


2、逾期失权条款的适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合同约定了逾期失权条款时,应按约定处理。

如果合同约定了逾期失权条款,并且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顺延申请时,但是承包人事后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至于何谓合理抗辩,这是一个事实认定还是法律认定,本款给予人民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P144)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如承包人提出工程发生了变更、增加了工程量、发生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并对未按照合同约定申请工期顺延做出合理解释时,此时应酌情予以顺延工期。


3、如果合同没有逾期失权条款,如何处理工期顺延的主张?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仅约定了提出顺延工期申请的期限,但没有约定超过约定期限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不能据此否定工期顺延的主张。

本人意见:发承包人约定工程变更价款增减、工期延期等索赔事项“逾期失权”的,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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