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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签订补充协议若不注意就要交税?施吉龙评雷哲实业案施吉龙评雷哲实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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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签订补充协议若不注意就要交税?施吉龙评雷哲实业案施吉龙评雷哲实业案
施吉龙的涉外法与合规旅程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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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协议终止后补充协议的签订在税务方面需要关注点什么呢?
一、案件情况
基本案情简介:2008年
上海
雷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哲公司),与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约定相关场地用于雷哲公司建造仓库及配套设施作为经营所用。后因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后上述合同终止。2016年,XX集团公司支付雷哲公司8007万余元后,雷哲公司以还有资金占用费等相关费用未结算为由不愿将房屋归还给XX集团公司。2017年雷哲公司与XX集团公司达成《会议纪要》明确由XX集团公司向雷哲公司支付历年资金占用费32,748,246.27元(含税)。2017年11月22日,雷哲公司与XX集团公司在静安法院达成调解书,确认XX集团公司支付给雷哲公司的款项3274万余元的性质为资金占用费,雷哲公司需先行向XX集团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XX集团公司再付款。2019年8月30日,松江十二税务所责令该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前按规定开具发票。雷哲公司不服,认为上述款项是违约赔偿,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被诉通知书。法院判决支持税务所。
具体的案件信息为上海雷哲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税务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2020)沪01行终135号]
该案税务局处罚的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龙龙评说
龙龙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点是案涉3274万元是资金占用费还是违约金,或者说是违约赔偿。如果是资金占用费,则雷泽公司需要按照
财税
[2016]36号规定缴纳增值税。而如果是违约赔偿,根据龙龙以前违约金相关的文章,应当认为这些款项是对于雷泽公司以前履行合同所付出成本的补偿,事实上是增值税非税项目,不属于应税收入,自然不应当缴纳增值税。
而在本案中,根据判决书所呈现的材料,认定该笔款项系资金占用费的证据是非常充分的,主要包括:(1)前案静安法院调解书中雷泽公司自己对该笔款项明确为是资金占用费;(2)先前雷泽公司和XX集团公司的《会议纪要》中也确认该笔款项是资金占用费。因此,对于该笔款项是资金占用费,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认定应该说是轻而易举、水到渠成的。法院支持税务所的判决意见也可以说是可以预见的。
本来,本案的分析应该到此为止,最多在后面再论述一个总结和建议。但对于本案,龙龙认为,其实雷泽公司还有一个点没有利用或者说去法庭辩驳的理由。本案
主要的起因是雷泽公司没有在规定的
时间
内按照税务所的要求缴纳相关税费,雷泽公司不服这个通知认定的内容,即案涉3274万元是资金占用费需要缴纳增值税而起诉。
事实上,龙龙认为,还可以从缴纳税费的程序上去维护企业的利益。
本案中,雷泽公司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应当是收到款项时。
这一点,也可在本案判决中得到印证:
“‘按照
贷款
服务
缴纳增值税’的规定,雷哲公司收到的款项应当缴纳增值税。
”
因此,龙龙认为,哪怕本案所涉3274万元是资金占用费,应当缴纳增值税,但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并没有形成,也就是在当前时点不应当缴纳增值税,进而本案税务所给出的限定时间缴纳增值税的通知也就应当撤销。至于本案调解书中规定的付款开票顺序涉及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与税法上何时纳税义务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并没有直接关联,税务所应当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而进行相关税务工作。
三:本文的经验和总结
关于本案,或者说关于合同终止后补充协议的约定,龙龙认为,可以有以下启示或者总结:
1
、签订补充协议,如果确实是赔偿金、违约金、赔偿合同等内容而需要向合同对方支付相关成本费用的,一定要明确是违约金或者说是违约赔偿,不管是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甚至调解书等各种法律文件中一定要保持明确和一致,否则很有可能被当作增值税的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
2
、企业在进行维护自身利益时,一定要从实体到程序等全面审查案件相关信息,为自己做出全面的主张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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