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额与适用:修订版总规模约380亿美元,意在了结自2005年起的商户集体行动。双方未承认违法,需法院批准生效。
2、费率调整:未来五年多数交易的刷卡费下调约0.10个百分点;对标准消费卡设约1.25%费率上限,上限期限约八年。
3、受理灵活性:放宽“全部受理(honor-all-cards)”规则,商户可拒收某些高成本类别(如商业卡/部分高奖励卡);附加费(surcharge)上限放宽至约3%。
4、时间与流程:为修订版协议;此前方案被法官认定救济不足而受阻,当前仍需纽约东区法院(Brodie法官)审查;媒体报道称变更若获批,最早将于2026年下半年逐步落地。
(一)案件性质与适用法律框架
1、适用法源
诉讼依据主要为《谢尔曼反垄断法》(Sherman Act)第 1 条(禁止合同、联合或共谋限制贸易)及第 2 条(禁止垄断与垄断企图),并辅以《克莱顿法》(Clayton Act)关于民事救济与集体诉讼的规定。
2、基本结构
商户方(原告)主张 Visa 与 Mastercard 通过与发卡行结成联盟,共同制定并强制执行刷卡费标准(interchange fee)及“全部受理规则”(honor-all-cards rule),构成事实上的横向价格协定与垄断性约束;被告方则辩称该制度为维系网络稳定与风险管理所必需的双边平台定价机制,属于合理、必要的商业安排。
3、诉讼演进(事件时间表)
2005 年启动集体诉讼(“Payment Card Interchange Fee & Merchant Discount Antitrust Litigation”),案件在纽约东区联邦法院审理。
2012 年出现初步现金和解(55.4 亿美元)解决部分历史损害赔偿。
2024 年约 300 亿美元“行为救济+降费”版本被法官 Margo Brodie 拒绝,理由是“救济不足以纠正垄断性结构”。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双方提出 380 亿美元修订版,为当前分析对象。
(二)主要法律争议焦点
1、“刷卡费”是否属于横向协同行为
原告认为,Visa / Mastercard 及其成员银行通过网络规则共同设定统一费率,阻止商户个别谈判,这种“行业统一定价”构成horizontal price fixing。
被告辩称:两家网络为独立竞争主体,费率系由各自系统独立制定,且属双边平台经济特征下的必要协调,不应视为协同行为。
施吉龙律师评论:此问题的判定涉及对支付网络是否构成“单一企业(single entity)”或“联合体(association)”的界定,与 American Needle v. NFL, 560 U.S. 183 (2010) 的分析逻辑类似。
2. “全部受理规则”与“反引导规则”的限制性
商户被要求若接受某一品牌信用卡,即须接受其所有卡种,包括高费率奖励卡;同时不得诱导顾客改用其他支付方式。原告称此举削弱了价格竞争;被告则以保障品牌一致性、消费者体验为由辩护。
施吉龙律师评论:法院历来对这种纵向限制持谨慎态度,本案的行为救济主要针对该部分放宽。
3、 “救济是否充分、合理与可执行”
在 Rule 23 集体诉讼和解框架下,法院须审查和解是否“公平、合理且充分(fair, reasonable, and adequate)”。
Brodie 法官在 2024 年否决前案时指出,降费幅度过小、期限过短、监督机制缺乏强制力,难以纠正被告长期的结构性优势。
本次 380 亿美元方案增加了:(1)降费 0.10 个百分点;(2)标准卡 1.25% 上限(约 8 年);(3)放宽“全部受理”规则;(4)允许 3% 附加费;(5)设立监测与争议解决机制。
施吉龙律师评论:,这仍是“有限度的结构调整,而非彻底重构”。
4、和解的释放范围与未来监管空间
被告未承认违法,却要求豁免未来同类诉讼。原告团体与部分州检察官担忧豁免范围过广,可能削弱未来监管或私人救济。
施吉龙律师评论:可以看出法院审查重点之一是:和解是否在保护被告免诉的同时,仍保留对重大行为的公共监管权。
(三)程序法分析:集体诉讼的公正性审查
1、程序要求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3(e) 条,法院必须确认:当事人充分代表集体利益;和解条款公开、透明;听证期间给予成员充分异议机会。
公平性评估标准
法官通常考虑:救济金额与潜在损害额的比例;未来行为救济的持续性;执行机制的可监测性;律师费用与代表性是否合理。
若法院认定商户未获得实质性让步,或行为救济缺乏强制力,可能要求修改或驳回协议。
四、法律后果
1、若获法院批准
(1)被告在指定期间获得有限豁免;
(2)新费率与规则具有强制执行力,受法院监督;
(3)商户集体放弃既往索赔并同意遵守未来机制。
2、若未获批准
(1)诉讼恢复,可能进入审判阶段;
(2)被告面临更高风险与潜在民事赔偿;
(3)反垄断监管部门(如 FTC、DOJ)可能介入。
五、总结与合规启示
1、反垄断与平台监管的界线模糊
此案表明在双边平台经济下,价格协调与市场效率的界线需重新定义。法院在评估“限制竞争”时,开始考虑“网络效应”与“支付安全性”。
2、行为性救济取代惩罚性赔偿的趋势
现代反垄断诉讼中,长期监测与制度化约束已取代一次性罚金,显示执法从惩罚转向结构治理。
3、企业合规启示
(1)建立费用透明化机制;
(2)审核合同中是否含有“强制受理”或“排他性引导”条款;
(3)关注跨境交易中不同监管要求(美国 vs 欧盟 vs 亚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