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委会认定三家品牌在多个成员国通过合同、邮件和系统性监控等手段进行违规行为方式包括:
限定零售商最低售价或折扣幅度;
规定促销时点、统一线上线下价;
阻止零售商自定折扣;
借“品牌指导价”之名实际控制终端价。
调查时间线:
2023 年 4 月:欧委会突击检查(dawn raid);
2024 年:发送告知书(SO);
2025 年 10 月:正式裁决并公布。
评论:这是欧洲委员会迄今对奢侈时尚产业最具标志性的反垄断干预,警告品牌‘控价’将被认定违法。此次案件划定了新的合规界限:品牌形象保护不再能成为价格协同的遮羞布。监管者将继续审查奢侈品行业线上渠道的价格协调行为,并关注自营店与授权经销商之间的价差问题。配合调查可减轻罚款,但并不能免除违法责任。转售价格维持仍被视为严重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法律分析
1、法律依据
(1)《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简称 TFEU)第 101 条
第 101 条第 1 款禁止“防止、限制或扭曲竞争的协议或协同行为”。
转售价格维持(Resale Price Maintenance)通常被视为限制竞争的硬核行为(hardcore restriction)
(2)《纵向协议豁免条例》(Vertical Block Exemption Regulation, Regulation (EU) No. 2022/720,简称 VBER)
该条例为特定类型的纵向协议(如分销协议)提供条件性豁免。
但第 4 条明确规定:如协议涉及固定或最低转售价格,即属“硬核限制”,不适用豁免
(3)《纵向限制指南》(Vertical Guidelines, 2022)
欧洲委员会发布的解释性指南。
说明 RPM 通常会消除零售价格竞争,极少能通过效率理由获得豁免。
2、判例法依据
(1)Coty Germany GmbH 诉 Parfümerie Akzente GmbH 案(欧洲法院判决号 C-230/16, 2017 年)
确认奢侈品牌可建立“选择性分销体系”(Selective Distribution System),并可合法限制授权经销商在未经批准的平台(如 Amazon)销售,以维护品牌形象;
但此类限制不能延伸至零售商定价,否则仍属 RPM
(2)Pierre Fabre Dermo-Cosmétique 案(欧洲法院判决号 C-439/09, 2011 年)
法院认定“全面禁止经销商网上销售”的条款构成限制竞争目的(restriction by object),除非存在客观合理化理由。
该案确立了“奢侈品品牌也不享有竞争法豁免”的原则。
3、法律效果
直接后果:罚款 €157m(无竞争损害计算豁免空间);
民事连锁效应:零售商可依据欧委会决定在各成员国法院提起跟随诉讼(follow-on actions);
监管信号:欧盟重申“奢侈品牌亦不享有反垄断豁免”,并将 RPM 作为数字时代重点执法领域。
三、典型违法与合规行为表现列举
施吉龙律师通过总结以往案例,归纳出以下的违法与合规的表现形式,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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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转售价或最低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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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接 R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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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线上线下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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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装建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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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自营渠道价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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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ty Germany 案(CJEU, C-23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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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家电子产品制造商案(Asus / Denon & Marantz / Philips / Pioneer, 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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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莱雅欧洲区建议价制度改革(L’Oréal Europe, 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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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马仕集团合规培训体系(Hermès, 2023 年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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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为非约束性;
不得与返点或供货挂钩;
内外沟通须留痕;
文本中应明确 “零售商享有完全定价自由”。
2、 选择性分销体系
依据质量、陈列、培训标准授权经销商;
可禁止第三方平台销售(根据 Coty 判例);
不得以价格为标准筛选经销商。
3、返利与激励机制合规化
激励与“服务标准”“培训质量”挂钩,而非零售价。
奖励制度由市场部门主导,避免销售部门制定价格性指标。
4、供应链与产品策略
通过限量生产、分批上新、差异化 SKU 实现“稀缺感”;
不针对低价零售商差别供货。
5、内部治理与风险管理
设立“定价与分销合规官”;
每年开展合同审查与员工培训;
建立举报与自查机制;
所有价格沟通需书面、可追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