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江苏法院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某海洋工程公司与某船用设备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入选。该案系全国首起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案,在法院调解下,某海洋工程公司将尾款全额追回。
案件基本情况
1、案由:某中国海洋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工程公司”)与瑞士某船用设备公司之间的 侵权责任纠纷。
2、合同背景:2023年9月,双方签订船舶建造分包合同,海洋工程公司负责建造一艘海上浮式生产储卸油轮(FPSO)模块,总金额约为 1 94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4亿元)。
3、履行与制裁:2024年6月,海洋工程公司按约完工并交付,但随后被某第三国(如美国)将A公司列入“特别指定国民名单”(SDN名单)。瑞士设备公司随即 以遵守第三国制裁为由拒付约1186万美元尾款,并切断沟通。
4、法律救济:海洋工程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特别是 第12条)主张侵权赔偿,认为对方因执行外国制裁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属于法律禁止的 协助执行歧视性限制性措施。
1、诉前保全:A公司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押“A某”轮。法院依法采取了“活扣押”措施——既禁止该轮离境以保障债权实现,又允许其在港内继续改建以减少双方损失。
2、正式起诉:2024年10月,A公司依据**《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S公司停止侵害并支付尾款及利息。
3、管辖权突破:尽管原始合同约定了境外仲裁条款和适用外国法,但南京海事法院依法行使了管辖权。在法院释明协助执行外国单边制裁的法律后果后,S公司最终放弃了仲裁条款并接受中国法院管辖。
三、诉讼结果:全额追回与达成和解
1、担保支付:为解除船舶扣押,S公司从境外向法院支付了1400万美元作为反担保金。
2、快速调解:在立案后的39天内,经法院组织多轮磋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3、款项拨付:法院通过执行程序,直接从S公司缴纳的反担保金中划拨了约8600万元人民币给A公司,拖欠款项被全额追回。
四、案例意义
该案作为“全国首案”,在国际法律界产生了显著影响:
1、确立私人诉权:验证了中国企业可以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对配合外国制裁的违约方直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2、司法阻击武器:展示了中国法院通过船舶扣押等强制措施,有效迫使域外涉事企业不得不应诉并履行债务。
3、对抗仲裁条款:此案表明在涉及反制裁诉讼时,国内法院的管辖权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对抗或优先于合同约定的境外仲裁协议。
施吉龙 (Jilong 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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