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节点 | 关键事件 | 详细描述 |
| 2023年下旬 | 调查启动 | 美国商务部启动对越南铝电线电缆(AWC)是否规避对华双反令的行政调查。 |
| 2024年中旬 | 初步裁定 | 商务部初步认定 Tanghenam 无法准确追踪其投入物原产地,存在违规嫌疑。 |
| 2025年1月 | 最终裁决 (Final) | 商务部发布终裁:因 Tanghenam 未尽最大努力配合(未如实申报物料来源),适用 AFA 并不准其参与认证。 |
| 2025年Q1 | 提起诉讼 | Tanghenam 向 CIT 提起诉讼(案号 25-00049),挑战商务部在 AFA 适用和认证资格上的决定。 |
| 2025年下旬 | 法院审理 | 法院听取双方关于“重构会计法”以及“供应商所在地 vs. 原产地”申报差异的辩论。 |
| 2026年2月24日 | CIT 裁决发布 | 法院判决: 维持商务部关于 AFA 的部分裁定,但**发回重审(Remand)**关于认证资格的拒绝决定。 |
| 2026年Q2-Q3 | 重审期 (预计) | 商务部需在 90 天内提交重审报告,解释是否接受原告的会计追溯证据。 |
(一)争点一:部分 AFA 的适用是否合法、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
1、判定标准: 19 U.S.C. §1677e(a)-(b) 以及“尽最大努力 (best of its ability)”标准
(二)争点二:Commerce 认定 Tanghenam 不具备认证资格是否有充分证据与合理解释?
1、判定标准: 19 C.F.R. §351.228 关于认证程序的规定,以及行政法下“实质性证据”与“理性分析”的要求
(一)关于事实推定(AFA)的法律标准
1、系统性数据不可靠即可触发 AFA,无需信息完全缺失: 法定 AFA 的适用前提不仅包括信息缺失,还包括当事人提供不可靠、不完整或无法核实的信息
。即使 record 上存在数据,若其真实性受损,商务部仍可转向使用“事实本身以外的信息”
。
2、“核查”不是补救窗口,最大努力义务具有前置性: 核查的本质是“审计”而非“收集新信息”
3、AFA 可局部适用(Partial AFA),不影响其他可验证部分: 法院支持商务部仅在涉及投入物估值(Valuation)等特定环节适用 AFA,而不同于“全面 AFA”
(二)关于认证资格与追溯方法
1、认证法规不预设唯一的“追溯方法”: 19 U.S.C. §1677j 及相关条例并未强制要求必须进行“物理隔离(Physical Segregation)”,也未禁止“重构式追溯”
2、行政机关必须回应企业提出的具体追溯方案: 商务部不能仅凭“存在混库”这一观察结论,就直接否定企业的认证资格
3、认证的核心不是“物理距离”,而是“可验证的逻辑链条”: 认证资格的审查重点在于企业是否具备将特定出口批次(U.S. Shipment)与其底层原材料原产地(Input Origin)锁定的能力
四、 对企业的建议(面向同类案件)
(一)数据治理与可核查性(Auditability)前置
1、严禁混淆供应商地址与原产地: 企业必须穿透供应链,将“投入品原产国字段”的来源文件链(包括发票、报关单、供应商原产地声明及内部台账)整合为完整的证据包
。
2、建立穿透式台账: 本案触发 AFA 的核心诱因在于原告错误地将供应商所在地申报为原产国,这被法院认定为系统性可靠性危机
。
3、确保源文件支持: 所有申报的原产地数据必须在核查(Verification)现场能够通过源文件(Source Documents)进行实时穿透验证
。
(二) 在 Commerce 设定截止日前完成数据库级自检
1、履行“最大努力”义务: 法院在“best of its ability”分析中强调,企业应采取所有合理步骤确保数据准确
。
2、利用技术工具自查: 本案判决特别提到,如果企业拥有表格/数据库核查工具(如 Excel 函数、规则校验)却未在截止日前用于发现系统性错误,将被视为未尽到最大努力
3、前置化合规: 常规的逻辑校验与批量比对不应留在核查现场才展示,而应作为应尽义务在官方截止日前完成
(三)准备认证路径的“方法论说明书”
若企业不具备物理隔离条件,采用重构式追溯(Reconstruction-based tracing)时,应提前准备以下技术文件:
1、清晰的追溯逻辑: 建立从物料清单(BOM)、工单批次到库存移动记录,再到最终销售订单的逻辑映射链条
2、关键控制点文档: 详细说明在物料“混库”状态下,如何通过财务凭证编号(Document Numbers)锁定非规避原料的物理流向
3、可重复计算性(Reproducibility): 确保重构的方法论能够通过抽样复核,在行政阶段迫使商务部必须“对方法论作出正面回应”,而非仅凭一两句核查观察结论予以拒绝
(四)优化诉讼策略
1、聚焦“解释不足”而非“法律抽象化”: 本案显示,挑战认证资格时,有效的攻击点是商务部“未回应核心论点(Reasoned Decision-making)”或裁决逻辑过于 conclusory
。
2、建立证据链的实质性: 避开诸如“被迫虚假申报”等抽象法律概念,直接针对商务部在核查中忽略的特定证据进行辩论
3、保留行政复议权: 在重审(Remand)期间,应继续强化会计追溯证据的客观性,以证明企业具备满足认证标准的技术基础
施吉龙 (Jilong Shi)
美国(加州)律师 | 中国律师 | 注册会计师 (CPA) | 税务师 (CTA) | 资产评估师 (CPV)
他专注于解决 FSR 调查、海关估价、转让定价及反规避等领域的交叉难题。应对合规危机,他拒绝单一视角,主张“全周期、多跨度”的实务路径:
以法律逻辑定边界: 确立合规框架,构筑制度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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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法律解读专家,更是复杂合规场景的架构师。通过多维协同,助您在博弈中重构叙事,在不确定性中赢得相对确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