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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国律师界正广泛警示客户:AI 聊天内容可能在美国诉讼中被作为证据使用。原因为何?从法律与合规角度看,我们可以关注哪些?

近日,美国律师界正广泛警示客户:AI 聊天内容可能在美国诉讼中被作为证据使用。原因为何?从法律与合规角度看,我们可以关注哪些? 施吉龙的涉外法与合规旅程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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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美国法院在 United States v. Heppner 与 Warner v. Gilbarco 两案中,对生成式AI聊天记录是否受律师—客户保密特权及work-product保护作
     声明与限制: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与法律分析,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或操作建议。相关事项应在适用法律框架下审慎处理。

    全球贸易规则正在加速重塑。最新的政策与监管动向往往比过往经验更能影响企业的风险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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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概述

    2026年4月,路透社报道称,美国律师界正在向客户发出更强烈的警示:与 ChatGPT、Claude 等生成式 AI 工具的聊天记录,未来可能在刑事或民事案件中被对方调取并作为证据使用。该警示的直接背景,是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在 United States v. Heppner 一案中拒绝对被告使用 Claude 生成的 31 份材料适用律师—客户保密特权和 work product(诉讼准备材料)保护。与之相对,密歇根东区联邦法院在 Warner v. Gilbarco 一案中,则认可了一名自行诉讼当事人借助 ChatGPT 形成的部分材料可以受到 work-product 保护。两案并不真正矛盾,而是表明:AI 交互内容是否受保护,不取决于“是否用了 AI”,而取决于所主张保护类型、平台性质、律师是否主导、数据是否向第三方暴露、以及材料是否体现律师或当事人的诉讼思维过程。

    从合规与争议解决角度看,当前美国法的可操作结论很明确:把公开或消费级 AI 平台当作“可保密的法律顾问替代品”,风险极高;而在受控企业环境、律师主导流程、明确的数据治理和最小披露前提下,部分 AI 辅助法律工作仍有可能争取到更强的保密与抗披露地位。 但截至目前,美国并不存在一条普遍承认的“AI 保密特权”。


二、事件背景:为何该新闻引发美国律师界警报

    路透社报道指出,Heppner 案之后,美国律师开始明确提醒客户,不要把 AI 聊天机器人当作受律师—客户保密特权保护的交流对象;聊天内容在刑事案件中可能被检方索取,在民事案件中也可能进入发现程序。报道还提到,部分律所已开始建议客户减少此类使用,或改用更封闭、受控的企业域 AI 环境,并在委托文件中加入 AI 使用风险提示。 

    这类警报之所以重要,不在于法院“发现 AI 不安全”,而在于法院正在把 AI 平台重新归类为一个普通第三方技术提供者,而不是律师、律师代理人或天然受保护的法律工作环境。一旦如此,用户把案件事实、法律分析、和解打算、证据判断、甚至心理预期输入进去,就可能被认定为向第三方披露,进而削弱甚至摧毁本可主张的保密或豁免。


三、核心案件一:United States v. Heppner(纽约南区)

    根据法院书面意见,Heppner 的律师承认,相关 Claude 搜索并非由律师指示完成;法院因此需要处理一个“全国范围内首次出现”的问题:被告在刑事调查背景下使用公开 AI 平台生成的材料,能否主张 attorney-client privilege 或 work-product 保护。法院最终给出否定答案。 

1、法院否认律师—客户保密特权的第一理由:AI 不是律师
    法院指出,律师—客户保密特权要求交流发生在客户与律师之间;Claude 不是律师,因此 Heppner 与 Claude 的交流本身不满足该特权的基础构成。法院还直接表示,这一点本身就足以处置该项 privilege 主张。 
2、第二理由:交流不具备合理的保密期待
    法院进一步强调,这些交流“不具有保密性”,不仅因为 Heppner 面对的是第三方 AI 平台,还因为 Claude 的隐私政策表明 Anthropic 会收集用户输入和输出,并保留向第三方、包括政府监管机关披露数据的权利;法院据此认定 Heppner 对其与 Claude 的交流不存在合理的保密预期。 
3、第三理由:交流目的并非向“律师”获取法律意见
   法院承认,被告可能是为了与律师沟通而先整理思路,但法院认为关键问题不是其后来是否把输出交给律师,而是他当时是否在向 Claude 获取法律意见。由于 Claude 明确声明自己不是律师、不能提供正式法律建议,法院认定该要件亦不能成立。 
4、向律师转交 AI 输出,不会“事后炼成” privilege
   法院明确表示:本来不享有 privilege 的交流,不会因为后来交给律师就转化为 privileged communication。这一点非常关键,因为很多用户的直觉是“我只是先用 AI 打草稿,随后发给律师”,但 Heppner 表明,美国法院完全可能认为你已经先把内容披露给第三方了。 
5、关于 work-product,法院同样拒绝保护
    在 work-product 部分,法院强调该 doctrine 的核心是保护律师的思维和由律师本人、律师代理人、或至少在律师指示下为诉讼准备的材料。由于 Heppner 是“自行决定”使用 Claude,且相关文档并非在律师指示下形成,也不反映律师策略本身,法院认定不构成可保护的 work product。 

四、核心案件二:Warner v. Gilbarco(密歇根东区)

    与 Heppner 同一天,密歇根东区联邦法院在 Warner 案中采取了不同路径。根据 Proskauer 对裁判的整理,被告要求调取原告使用第三方 AI 工具(如 ChatGPT)与本案有关的全部材料;法院拒绝该请求,并认为在该案事实下,这些材料至少可受到 work-product doctrine 保护。 

    Warner 案几个要点值得特别注意:

    其一,法院强调 work-product doctrine 保护的是“为诉讼准备而形成的材料”,自行诉讼当事人也可以主张;其二,法院认为把内容输入 ChatGPT 并不当然构成 waiver,因为 work-product 的放弃通常要求向对手方披露,或者以一种“很可能落入对手手中”的方式披露;其三,法院直接表示 ChatGPT 这类生成式 AI “是工具,不是人”,即便背后有管理者,也不因此当然等同于一个第三方接收者。法院还认为,对方所要的其实是当事人的内部分析和思维过程,这类内容本就高度敏感。 

    因此,Warner 并不是说“AI 聊天都受保护”;它说的是:在某些事实结构下,尤其是围绕诉讼准备形成的 mental impressions(思维印象),work-product 的保护逻辑仍然可能成立。


五、两案为何出现分歧:真正的法理差异在哪里

这两案表面上看是“同样用 AI、结果相反”,实则差异集中在四个层面。 

第一,主张的保护类型不同。
    Heppner 同时主张 attorney-client privilege 和 work product,但法院对二者都采取较严格理解;Warner 的关键保护基础则是 work product,而非 attorney-client privilege。美国法上,律师—客户保密特权一般要求更严格的保密性与律师关系要素;work-product doctrine 的政策目标则更多是保护诉讼准备和法律思维过程,因此在 doctrinal design 上本就更有弹性。 

第二,律师是否主导,影响极大。
    Heppner 案中,法院反复抓住一点:相关 Claude 使用并非出于律师指示。法院甚至明确留了一个口子:如果是律师指示当事人使用 Claude,Claude 或许“可以被类比为律师代理人”而进入 Kovel/agent 分析框架。也就是说,法院并非永远否定 AI 辅助,而是否定“当事人自行把敏感事项扔进公开 AI,再事后要求法院承认保密”。 

第三,平台条款和数据流向是裁判关键。
    Heppner 法院把 Anthropic 的隐私政策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合理保密期待”的核心事实之一;而 Warner 更强调,在该案下对方并未证明材料因此实际或高度可能流向对手。换言之,平台合同、数据训练安排、可披露场景、保留期限、管理员权限、以及是否为消费级公开产品,都可能左右法院对 waiver 和 confidentiality 的判断。 

第四,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程序姿态不同。
    Heppner 是刑事案件,被告材料已在搜查中取得,法院强调并非普通民事 discovery 生产;Warner 则是典型民事发现争议,法院关注的是请求是否触及对方诉讼思维、是否过度、以及是否符合 discovery 的边界。程序语境不同,会显著影响法院对可披露性的态度。


六、平台官方条款对法律风险的实际意义

    从 OpenAI 官方材料看,个人/消费者服务适用消费者 Terms of Use 与 Privacy Policy;OpenAI 隐私政策明确写明,在符合法律义务、保护权利安全或其他法定情形下,可向政府机关或其他第三方披露与服务交互有关的个人数据。同时,OpenAI 官方企业隐私页面写明:对 ChatGPT Business、Enterprise、API 等业务产品,默认不使用客户数据训练模型,客户拥有并控制其输入输出,且可控制保留期限。OpenAI 服务协议也明确区分了消费者服务与企业/开发者服务。 

    Anthropic 方面,其官方更新页面显示,消费者产品在一定设置下可能允许将聊天和编码会话用于改进 Claude,并有明确的数据保留说明。Heppner 法院引用的也是 Anthropic 隐私政策关于收集输入/输出、训练使用以及向第三方披露的安排,从而否定了用户的合理保密期待。 

    这里需要把一个常见误区说清:“平台不默认拿企业数据训练模型”并不等于“所有聊天当然享有诉讼保密特权”。 前者是合同与数据治理问题,后者是证据法和程序法问题。企业版、封闭域或 API 化部署当然更有利于主张保密和降低泄露概率,但法院是否认可 privilege / work product,仍要看具体事实、指挥链、披露对象、及案件法理。这个结论,是基于现有材料作出的法律推断,而不是已有法院对所有企业版场景的统一裁判。


七、对律师行业与企业法务的直接影响

    第一,律师职业责任中的 competence 与 supervision 要求正在被重新具体化。 路透社同日另一篇报道提到,印第安纳州一名法官批评律师在 Walmart 案中过度依赖 AI 识别 discovery 缺陷,称其采取了“危险的捷径”。这说明司法审查已不只关注“AI 生成内容是否失真”,也关注律师是否放弃独立专业判断。 

    第二,客户访谈与案件事实采集流程要重构。 过去很多当事人习惯先“整理一下思路”再找律师;在 AI 时代,这个“整理”动作若发生在公开聊天机器人中,可能已经制造出一份可被调取的时间戳记录,里面包含对事实、责任、损失、意图、补救方案的表述,未来与正式口径不一致时,会成为极具杀伤力的 impeachment material(弹劾材料)。这一风险在民事诉讼、白领刑事辩护、内部调查、劳动争议和知识产权案件中都很现实。该风险判断与 Tyson Mendes 等实务评论相一致。 

    第三,律所 engagement letter、outside counsel guidelines、litigation hold 与 AI use policy 需要联动更新。 路透社已报道部分律所把 AI 风险提示写入与客户的合同安排。下一步更成熟的做法,应是把“哪些系统可用、哪些信息不得输入、谁有批准权、是否必须走企业租户、是否允许上传受 protective order 约束材料”等内容制度化。


八、对中国企业、跨境业务和涉美诉讼当事人的影响

    对中国企业而言,这一发展尤其值得重视,因为很多企业的第一反应是“员工只是用 AI 做内部辅助,不会真的交给法院”。这种理解在美国程序下并不稳妥。根据媒体和律所的提示,只要相关聊天与美国诉讼、监管调查、FCPA/出口管制/制裁、雇佣纠纷、证券披露、反垄断调查或内部举报处理有关,就可能进入电子证据和发现范围。若员工把案件事实、合规判断、与美国律师沟通过的信息、内部风险评级、或商业秘密发送给消费级 AI,后续可能同时引发 privilege、数据出境、商业秘密保护和董事高管责任问题。 

    尤其在跨境内部调查中,若中国母公司、美国子公司、外部美国律师、电子取证供应商与 AI 平台之间没有清晰的指挥链和保密框架,企业将面临双重困难:一方面很难在美国主张 privilege;另一方面又可能在本地数据合规层面承受额外压力。此处不是说“不得使用 AI”,而是说必须把 AI 纳入既有的 legal privilege governance 和 evidence governance。


九、结语

    本次 Reuters 报道并非危言耸听,而是对美国法院近期裁判趋势的现实总结:生成式 AI 聊天记录,在当前美国法下并不当然享有律师—客户保密特权;在某些情形下,也未必享有 work-product 保护。 Heppner 案代表的是严格路径:公开 AI 平台、非律师指示、平台保留数据并可披露、用户又试图把结果“带回律师体系”时,法院完全可能认定保护失效。Warner 案则说明,若争议焦点是诉讼准备材料和 mental impressions,且案件事实支持,work-product 保护仍有生存空间。 

    因此,根据媒体和律所的提示,目前最稳妥的结论不是“不要用 AI”,而是:不要把消费级 AI 当成律师,不要把高风险事实直接倒进公开模型,不要在没有律师主导和企业治理的情况下期待法院替你补上 privilege。 未来美国法院可能会继续细化规则,但在规则明朗之前,谨慎使用、分层治理、最小披露、以及企业化部署,是最现实的应对方案。


    世界纷繁复杂,在信息过载的时代,能够读完一篇文章,本身就是一种选择与耐心。感谢您读到这里。

   当你陷入选择困境时,请相信持续行动与长期主义,这会是一个次优方案,具有让错误变得可控,让成本逐渐收敛,并在时间维度上积累确定性的优点。



施吉龙(Jilong Shi)

 具有中、美(加州)两国律师资格|CPA|CIPP/E|CTA|CPV

(注:目前美国加州律师状态为Inactive,为非执业状态)

    他专注于商事合同与交易、涉外法务与合规、股权与投资等领域,致力于为企业解决跨境经营中的复杂法律与合规问题。

    合规的核心要求 = 可审计性 + 可追溯性 + 可证明性 + 可执行性 + 可问责性。在面对全球监管趋严与合规风险叠加的背景下,他采用“全周期、多跨度”的合规与风控方法论,从法律、财税与审计多个维度,系统性重构企业风险防御体系:

一、法律逻辑定边界、分责任    以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为核心载体,构建可执行的合规框架,精准界定义务与责任边界,将法律风险前置并制度化,形成具备操作标准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以实现可执行、可问责的制度要求。

二、财税审计留凭证、验清白    拒绝“纸面合规”,通过对资金流、货物流与信息流的穿透式审计,还原交易实质。在合同设计之外,构建底层可追溯的证据链条,实现“业务—财务—法律”三位一体的合规闭环,以实现可审计、可追溯、可证明的监管要求。

三、趋势洞察控风险、占先机    持续跟踪全球监管政策与典型判例,前瞻性识别潜在风险。在动态变化的国际合规环境中,以领先研判能力为企业提供战略级风险预警与决策支持。以实现掌握最新监管重点和趋势,更有机会利用讯息和判断的时间差,同时降低成为典型的概率。

📧 Email: duoyunyu@gmail.com 

💬 WeChat: duoyun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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