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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0日,美国商务部(Commerce)在《联邦公报》公布两份初步裁定,分别认定:在越南和在泰国完成并出口至美国、且使用中国原产铝箔作为投入品的一次性铝制容器产品,构成对美国对华一次性铝制容器AD/CVD命令的绕道规避(circumvention),而且均采取了country-wide basis(全国范围/全行业)的初步肯定认定路径。美国商务部据此决定将相关第三国产品初步纳入原对华命令的征税范围。
本次认定的核心逻辑非常清晰:美国并未把第三国加工视为当然改变原产地或当然中断贸易救济措施适用,而是从《1930年关税法》第781(b)条的“第三国完成或组装”规则出发,审查第三国加工是否仅属轻微或不重要加工,以及中国投入品价值是否在成品中占有重要比例。此次初裁表明,Commerce倾向认为越南、泰国的相关加工环节不足以切断与中国原命令产品之间的实质联系,因此相关产品应被“拉回”原对华AD/CVD命令框架内。
从实务影响看,此案释放出三个强烈信号:第一,美国对中国涉铝供应链的审查,已从“直接自中国出口的涉案产品”延伸到“第三国以中国中间投入品完成的下游制成品”;第二,Commerce愿意对东南亚生产布局采取国家范围而非个案企业范围的初裁模式,这显著提高了第三国转运/轻加工模式的制度风险;第三,未来企业若希望排除适用,关键不再是简单证明“出自第三国”,而是要证明投入品非中国来源或第三国加工具有足够独立、足够实质的增值与制造属性。
二、案件背景与程序脉络
本次4月20日初裁,建立在2025年7月11日美国商务部发起的两宗反规避调查之上。当时Commerce宣布,就泰国和越南完成的一次性铝制容器产品展开country-wide circumvention inquiries,调查对象是使用中国制造铝箔完成后再出口美国的产品。该发起是应美国行业申请提出,属于典型的“第三国组装/完成”型反规避调查。
而更前置的基础命令,是美国于2025年5月8日正式对中国一次性铝制容器产品发布的AD/CVD命令。该命令来自2024—2025年的原始调查程序,Commerce和ITC均作出肯定结论后,相关中国产品正式进入征税状态。也就是说,本次反规避初裁并不是独立的新贸易救济案件,而是既有对华AD/CVD命令的外延扩张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媒体和市场在2025年就已将此案视为美国铝制食品包装产业对“中国—东南亚供应链替代路径”的重点打击案件。而越南官方/官媒体系在2025年7月调查发起时也已公开确认美国启动了针对越南和泰国相关产品的反规避程序。
三、本次初步认定的关键法律结论
就越南案而言,Commerce在公告中明确写明:其“初步认定,在越南完成、使用中国原产铝箔并自越南出口到美国的铝制容器产品,构成对既有命令的规避”,且该认定系在country-wide basis上作出。换言之,现阶段并非只针对个别越南企业,而是对相关越南来源产品整体建立初步适用推定。
就泰国案而言,Commerce亦明确表示:在泰国完成、使用中国原产铝箔并出口美国的同类产品,同样构成规避,且也是country-wide basis的初步肯定认定。同时,公告特别强调:若泰国产品使用的铝箔并非中国来源,则不属于本次反规避调查覆盖对象。这一表述对后续企业抗辩非常关键,因为它说明Commerce目前的抓手并不是“第三国制造”本身,而是“第三国制造 + 中国来源铝箔投入”的组合事实。
从法律依据看,Commerce适用的是《1930年关税法》第781(b)条及19 CFR 351.226,审查框架包括:进口到美国的货物是否与原命令项下货物属于同类;出口到美国前是否在第三国完成或组装;第三国加工是否“minor or insignificant”;中国来源投入品在总价值中的占比是否显著;以及是否有必要采取措施防止规避。2025年7月11日的立案公告已把这些法定判断要素写得非常完整。
四、初裁后的直接法律后果
最直接的后果,是美国商务部将指示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对相关货物暂停清关结算(suspend liquidation)并征收保证金/现金押金(cash deposit)。对于越南案,Commerce明确要求对相关未清算进口,自2024年10月28日起适用暂停清关与保证金要求。这个时间点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明显具有一定追溯效应:并非仅从2026年4月20日初裁公告之日起生效,而是追溯到原命令中最早施加CVD临时措施的日期。
这意味着,美国进口商如果在2024年10月28日之后进口了越南/泰国来源、但实质上使用中国原产铝箔生产的涉案一次性铝制容器,即使当时按第三国普通产品申报,也可能在本次初裁后被追补为受原对华命令约束的货物。对进口商而言,这将直接带来追加保证金、重新估算 landed cost、补税和合同争议风险。对出口商而言,则意味着原本依赖第三国组装的价格优势和通关确定性被显著削弱。
同时,Commerce并未完全关闭排除路径,而是设置了认证机制(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公告要求进口商和出口商保存并提交一整套支持文件,包括商业发票、提单、生产记录以及用于制造铝容器的铝投入品的铝厂证明/铣轧证明(mill certificate)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泰国案公告要求相关铝材证明文件应能识别smelt and cast(熔炼与铸造)国家。这意味着美国监管不再满足于一般的产地声明,而会更深入追溯铝材来源链条。
五、为何这一初裁值得高度关注
首先,此案反映出美国贸易救济执法的重点,正在从传统“成品原产国”判断,转向更深层次的投入品来源 + 第三国加工实质审查。对很多企业而言,过去将中国中间品运至东南亚、做冲压、成型、包装后再出口美国的模式,曾被视为一种相对可行的“供应链再配置”方案;而本案说明,在Commerce看来,这种模式如果核心价值仍来自中国投入品、第三国工序又不够实质,就极可能落入第781(b)条的规避框架。
其次,本案的“country-wide”处理方式尤其值得警惕。对企业而言,若Commerce只对个别企业作出初裁,其他企业仍可通过分别应诉争取个体排除;但若按国家范围建立初步认定,则相关国家出口商整体面临更高证明负担,需要依靠认证或强证据来证明其并未使用中国原产铝箔,或者其供应链并非公告所述模式。2023年美国对韩国和泰国使用中国原产铝箔/铝板生产的铝箔产品本身所作的反规避案件,也体现出类似路径:Commerce先在2023年3月作出初步肯定认定,后于2023年11月作出最终肯定认定,并要求CBP对相关第三国货物追溯实施暂停清关和保证金。
再次,结合既有原始命令税率看,本案的财务后果并不轻。美国对中国一次性铝制容器原始AD命令中,多家列名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93.90%,中国-wide entity为287.80%;CVD方面,Henan Aluminum Corporation、Zhejiang Acumen及“All Others”补贴率均为317.85%,且基于AFA。若第三国规避货物被拉回到原命令体系,相关进口的税负暴露可能极高,足以改变交易是否可持续的商业结论。
六、对不同主体的影响分析
对中国铝箔生产商/供应商而言,本案意味着美国监管视角已经把中国上游材料作为规避链条的核心识别点。即便直接出口美国的不是中国成品,只要中国铝箔在第三国成为决定性投入品,仍可能触发既有命令的延伸适用。因此,中国企业未来面临的不只是“直接对美出口受限”,而是其对第三国客户的供货也会因美国终端市场规则而被重新定价。
对越南和泰国加工企业而言,本次初裁削弱了“简单转移产能即可降低美国救济风险”的预期。尤其在认证制度下,企业必须能够证明其所用铝箔并非中国来源,且要有连续、可核验的单证链。如果其供应链中存在贸易商切换、原材料混库、批次识别不清、铝厂证书不完整等问题,即使事实上使用了非中国铝箔,也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享受排除。
对美国进口商而言,风险集中在三方面:一是追溯性保证金/补税暴露;二是海关申报与认证失误带来的民事甚至行政风险;三是与海外供应商之间围绕税负承担、原产地/投入品保证、赔偿条款展开的合同争议。公告明确写明,如未能维持必要认证或不能证明申报内容,后果包括:未清算进口被暂停清关、进口商需缴纳Commerce确定的AD/CVD保证金、出口商失去参与认证程序资格。
对中国及亚洲区域供应链而言,这起案件的象征意义大于单一产品。它说明美国对“中国原料—东南亚加工—美国销售”的链式布局,已经形成较成熟的穿透式审查工具。尤其铝制包装、家居用品、厨房用品等行业,如果核心投入品仍是中国金属材料,而第三国工序偏向冲压、裁切、压型、封边、包装等轻加工环节,那么未来遭遇类似第781(b)反规避审查的概率在上升。这个判断,也与美国近年来对中国铝箔本身、以及对其他第三国完成产品的执法走向相一致。
七、后续程序节点
根据2025年7月11日立案公告,除非调查被撤销或延期,Commerce原计划在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0天内作出最终裁定;按该起算方式推算,原定目标时间大致落在2026年5月7日附近。现阶段看,4月20日初裁已经发布,因此若无进一步延期,最终结果理论上已进入很近的窗口期。
就本次初裁后的评论程序而言,公告写明:利害关系方的case briefs应在公告发布后14日内提交,rebuttal briefs应在case briefs截止后7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请求,应在公告发布后30日内提出。这意味着,真正的应诉窗口很短,企业如果要争取在终裁前改善事实记录,必须立即启动证据整理和法律主张准备。
八、案件评论
综合现有公开信息,施吉龙律师的判断是:本案大概率不会停留在一次“程序性警告”,而更可能成为美国继续强化供应链穿透式反规避执法的示范案件。原因有三:其一,原始对华命令税率很高,给予美国国内产业和执法机关较强激励去堵住替代流向;其二,Commerce此次采用country-wide初裁,显示其对相关第三国供应链模式持系统性质疑;其三,美国在中国铝箔及相关下游产品领域已有从立案、初裁到终裁落地的既往执法路径。
因此,从中国企业和涉美供应链管理角度看,本案的真正含义不是“越南或泰国某些货物可能被加税”,而是:只要第三国制造仍高度依赖中国核心投入品,且当地加工不足以构成实质性制造,美国完全可能通过反规避机制把第三国产品重新拉回原对华AD/CVD命令体系。 对企业而言,这要求重新审视“东南亚绕道”模式的合法性、证据可得性以及经济可行性。
九、结语
综上,美国商务部本次对越南、泰国涉中国铝箔来源的一次性铝制容器作出反规避初步肯定认定,实质上标志着其贸易救济执法已由“成品原产地”审查,转向“投入品来源+第三国加工实质”的穿透式监管路径。该做法显著压缩了通过东南亚简单加工实现对美出口的合规空间,并通过追溯适用与高额保证金机制,强化了对既有对华AD/CVD命令的执行力度。从趋势看,凡依赖中国核心金属材料、且第三国加工附加值有限的供应链模式,均可能面临被纳入反规避框架的风险。企业应据此重构供应链合规逻辑,重点提升原材料来源透明度、制造实质性以及证据链完整性,以应对美国日益严格的贸易救济审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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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吉龙(Jilong Shi)
具有中、美(加州)两国律师资格|CPA|CIPP/E|CTA|CPV
(注:目前美国加州律师状态为Inactive,为非执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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