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贸易规则正在加速重塑。最新的政策与监管动向往往比过往经验更能影响企业的风险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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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6日,《金融时报》(“FT”)报道称,欧盟正酝酿数十年来幅度最大的企业并购规则放松,核心方向是在审查并购时,扩大考量因素,不再主要停留在短期价格效应,而将“创新、投资、韧性以及内部市场竞争力”等纳入更重要的位置,以支持能够在全球范围与美国、中国企业竞争的“欧洲冠军”形成。
这一动向并非孤立事件,而是欧盟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重新校准的一部分。欧盟委员会已正式启动《横向并购指南》和《非横向并购指南》的系统性修订,明确称现行指南分别形成于2004年和2008年,已不足以完全回应数字化、全球化、脱碳与供应链安全等新现实;修订目标是形成“法律上和经济上稳健、可预期、以证据为基础”的新分析框架。
从政策逻辑看,这一改革是“欧洲竞争法逻辑”向“竞争法+竞争力/产业安全逻辑”过渡的标志。其短期受益行业很可能包括电信、银行、能源转型、先进制造、防务与部分数字基础设施行业,因为这些领域最强烈主张以规模换投资、以整合换全球竞争力。路透已指出,电信和银行等行业长期游说布鲁塞尔,希望放宽整合限制,以便对抗美中大型竞争者。
但该改革并不意味着欧盟将全面放弃传统竞争法原则。Teresa Ribera(欧盟委员会执行副主席,欧盟反垄断与并购审查的最高决策负责人之一) 已明确表示,新规则会“超越短期价格效应”,但不会给企业“空白支票”;保护消费者和维护市场完整性仍将保留为基本精神。与此同时,爱尔兰、芬兰、捷克、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等成员国已公开反对为打造“欧洲冠军”而放松规则,认为“规模本身不应成为首要目标”,并警告高集中度未必带来更高投资,反而可能削弱韧性。
二、此次改革的政策背景:为什么现在要改
(一)欧洲长期存在“竞争法过严、产业整合不足”的政治争论
欧盟并购审查长期以维护内部市场有效竞争为中心,核心关注点通常是并购是否会显著妨碍有效竞争,尤其是是否提高价格、降低产量、削弱创新、增强市场支配力。过去多年,法国、德国及部分大企业一直认为,这套框架过度聚焦欧盟内部市场,而对全球竞争格局关注不足,难以支持欧洲企业形成足以与美国科技巨头、中国大型产业集团抗衡的规模。2019年西门子/阿尔斯通交易受阻之后,这一争论更加尖锐。
(二)Draghi报告将“竞争力危机”制度化
Draghi的《欧洲竞争力的未来》报告指出,欧盟相对美国的GDP差距扩大,生产率是主要拖累因素;在全球产业政策竞争加剧的背景下,欧盟治理碎片化、决策缓慢,难以形成类似美国、中国那样的联动式产业战略。该背景直接推动了欧盟从单纯“守护竞争”转向“在竞争中培育竞争力”的政策再平衡。
(三)欧盟官方已把修订问题框定为“回应新经济现实”
欧委会在并购指南修订页面上写得很清楚:过去20年,数字化、全球化、脱碳等因素已改变竞争动态;修订不仅要反映执法实践和欧盟法院判例,也要处理动态竞争、创新、投资、韧性和公共政策等议题。换言之,这不是零散的个案尺度放松,而是分析框架层面的重写。
三、拟议改革的实质内容:会怎么“放宽”
从目前公开信息看,“放宽”更可能体现为分析权重变化,而不是对欧盟并购条例进行根本性立法改写。
第一,价格中心主义将被削弱。
Ribera已明确表示,未来审查会超越短期价格效应;现行实践常看并购后三年左右的消费者价格影响,但在创新型、颠覆性行业,收益可能更久后才显现,因此观察期可能拉长。
第二,动态竞争因素会被制度化。
欧委会不仅把“创新和其他动态因素”列入七个咨询专题之一,还专门委托经济研究分析并购对投资、创新、进入退出市场等中长期动态效应的影响,以及这些动态效应如何与价格、产量等静态因素权衡。
第三,竞争力、韧性与公共政策因素会被更正式纳入。
官方咨询专题已明确包括“竞争力与韧性”“公共政策、安全与劳动力市场考量”;FT所见草案亦称,欧盟将更重视“innovation, investment and resilience of the internal market”。这意味着未来企业在申报交易时,可能更强调其对供应链安全、规模投资能力、关键技术自主和内部市场整合的正面作用。
第四,企业的举证负担会更重,但可主张的效率抗辩空间也会更大。
Ribera表示,企业将必须在向监管机构证明交易正当性方面承担更大责任。也就是说,宽松并不意味着更随意,而是意味着企业若要获批,需要提交更系统的经济学、产业政策和创新投入证据。
四、法律与制度上的边界:为什么说这不是“全面松绑”
(一)欧委会官方仍强调首要使命是维护充满活力和竞争性的内部市场
欧委会在修订页面上明确写明:欧盟并购控制的主要使命仍是维护有活力且具竞争性的内部市场,推动企业向客户和消费者提供创新、可负担且高质量的产品。
(二)Ribera本人明确反对把竞争政策直接工具化
在2026年3月的讲话中,Ribera强调,竞争政策可以配合政治优先事项,但政治优先事项与取舍应由立法和政治机构决定;竞争政策必须现代化,但不能越位。这个表态说明,欧委会希望扩大并购分析框架,但仍避免把竞争审查完全变成产业政策审批。
(三)成员国分歧会限制改革幅度
爱尔兰、芬兰等国反对为“欧洲冠军”而改变规则,认为现有规则本已允许有充分经济证据支持的并购。它们尤其反驳电信业“高集中度=更高投资”的泛化论证,并指出若韧性确有不足,应通过行业监管或产业政策修复,而不是削弱竞争法。
因此,我们可以预测:欧盟将提高对大规模并购的容忍度,但不会从“竞争审查”转向“产业豁免”。
五、可能受影响最大的行业与交易类型
(一)电信业
这是最直接的受益候选行业。路透多次提到,电信运营商长期主张允许更多整合,以获得投资5G/6G和基础设施升级所需规模。若新规则更重视长期投资与网络韧性,四转三、跨境整合、基础设施协同等交易的可行性会提高。
但电信也是反对者最集中的行业,因为经验上高集中度与投资增强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稳固。未来此类案件大概率仍会以高度数据化的个案分析为主,而不是一刀切放行。
(二)银行与资本市场基础设施
路透提到银行业同样是要求更大灵活性的重点部门。若欧盟将资本市场整合、金融体系规模效率和跨境竞争力摆在更高位置,跨境银行整合的政治与监管氛围会改善。
(三)清洁技术、能源转型与先进制造
由于欧委会咨询专题专门包括可持续性和清洁技术,同时Draghi报告强调欧盟必须把脱碳与竞争力结合,未来与电池、氢能、电网设备、工业软件、半导体设备、关键材料相关的并购,更可能把“规模化投资能力”和“供应链安全”作为正当化理由。
(四)防务、航天与战略技术
Draghi报告强调欧洲在防务和空间产业方面存在供给碎片化与投资不足问题。尽管这些领域并不一定出现大规模民用式并购潮,但政策气候显然更有利于以“战略自主”“安全供应”“欧洲工业基础整合”为理由的结构重组。
六、对企业并购申报策略的影响
若新方向落实,企业在欧盟申报大型并购时,策略将发生实质变化。
第一,申报材料会更“工业政策化”。
企业不能只提交传统市场份额、HHI、价格效应模型,而需要同步证明交易如何提升创新能力、资本开支、跨境扩张、供应链安全和欧盟内部市场整合。依据官方咨询框架,这类论证将更接近标准化要求。
第二,动态效率与投资承诺会更重要。
如果欧委会把创新和投资收益纳入更核心位置,那么并购双方可能会主动提交研发路线图、产能整合方案、长期资本开支安排和技术路线协同证据,以证明短期竞争担忧可被中长期收益抵消。
第三,跨境欧盟内部整合的叙事将更容易获得共鸣。
FT提到草案将把“做大以在全球竞争”视为可能的促竞争因素。对企业而言,最有说服力的交易故事将不再是“我们只是节约成本”,而是“我们可以借此形成单一市场层面的规模、研发与投资平台”。
第四,补救措施设计可能更灵活,但未必更轻。
未来欧委会也许更愿意接受通过行为和结构性承诺保存局部竞争、同时放行更大交易。但这不等于审查更轻松,因为在高政治敏感行业,补救措施很可能会更复杂、更具前瞻性。
七、主要风险评估
(一)消费者福利标准被稀释的风险
如果“创新、韧性、竞争力”被宽泛使用,可能弱化可验证的价格和产出标准,导致执法的可预测性下降。这也是部分小成员国最担心的问题。
(二)并购政治化风险上升
一旦“欧洲冠军”成为显性目标,大型并购就更容易被国家利益、产业民族主义和地缘政治诉求绑架。Ribera“竞争政策不能越位”的讲话,本质上正是在给这种倾向设边界。
(三)大企业受益、小企业受压的风险
放宽大型整合规则有可能提高行业集中度,压缩中小企业和新进入者空间。欧委会之所以把劳动力市场、公共政策、创新等单列专题,恰恰说明其担心传统价格分析不足以捕捉这些更广泛的负面外部性。
(四)欧盟内部政策协调难题
欧盟在政治上想要“更强产业规模”,但在法律上又必须维护内部市场平等竞争,这两者天然存在张力。成员国意见分裂意味着最终文本可能比政治表态更谨慎。
八、趋势预测
综合现有公开信息,我的判断如下:
1、欧盟并购审查框架将出现“有限但实质”的松动。
不是简单降低门槛,而是把价格之外的动态效率、创新、投资和韧性因素制度化,从而提高部分大交易获批概率。
2、“欧洲冠军”会成为政治叙事,但不会成为直接法定标准。
欧委会仍会坚持“维护有效竞争”的法律语言,只是经济分析将更容易容纳产业规模与战略自主的论证。
3、最终成文规则大概率是折中方案。
一方面照顾法国、德国及大型产业部门对“规模与竞争力”的诉求;另一方面保留对高集中度、高进入壁垒和消费者损害的审慎态度。
4、企业最需要关注的不是“能否随便并购”,而是“如何重构举证逻辑”。
今后在欧盟做大型交易,成功关键将更依赖经济证据、产业论证和动态效应证明的整合能力。
九、对中国企业的影响评估
在Draghi竞争力报告与Teresa Ribera主导的政策框架下,欧盟并购规则的调整,对中国企业将呈现“机会与约束并存”的结构性影响:
(一)机会层面:部分产业并购窗口可能边际改善
若并购审查更加重视投资能力、技术整合及供应链稳定性,中资企业在新能源、先进制造、基础设施等领域,若能证明其带来长期资本投入与技术升级,理论上更容易构建“促竞争”的正面叙事,提升交易说服力。
(二)约束层面:审查将更加复杂且交叉监管增强
需要注意的是,并购审查放松并不等于对外资审查放松。相反,欧盟近年来同步强化了外资安全审查(FDI Screening)及补贴监管(Foreign Subsidies Regulation)。因此,中资企业交易往往面临:
(三)审查逻辑变化:从“市场份额”转向“战略影响”
未来监管机构可能更关注是否影响关键产业控制权、是否涉及技术外溢或依赖风险、是否改变欧盟产业结构等因素。这意味着中资企业即使在竞争法层面问题不大,仍可能在“战略与安全维度”受到额外审视。
(四)合规策略要求显著提高
中资企业需从单一竞争法申报,转向综合性合规策略,包括:
(五)总体判断
本轮改革对中国企业而言,并非单向利好或利空,而是规则重构:
结论上,中国企业在欧盟并购将进入“更可行但更复杂”的新阶段,成功关键在于同时满足竞争法、产业政策与安全审查的多重标准。
十、结语
综上,欧盟拟调整并购审查规则、更加重视创新、投资及市场韧性等因素的政策动向,反映出其竞争政策正在发生值得关注的方向性变化。就目前公开信息看,Financial Times等媒体报道主要聚焦于规则调整本身及其对“欧洲冠军”构想的支持意义;而从更广泛的政策背景观察,上述变化与近年来欧盟围绕提升整体竞争力、增强产业投资能力和维护战略韧性的政策讨论具有明显一致性。与此同时,Teresa Ribera在相关公开表态中所强调的“超越短期价格效应”、重视创新与韧性等取向,也为该项改革提供了较为清晰的执法信号。
因此,我们可以预测:欧盟并非单纯放松并购监管,而是在维持竞争法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尝试将更多中长期产业因素纳入审查视野。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未来并购交易的论证重点,将从传统竞争结构分析,进一步扩展至投资能力、创新效应及战略协同等综合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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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吉龙(Jilong Shi)
具有中、美(加州)两国律师资格|CPA|CIPP/E|CTA|CPV
(注:目前美国加州律师状态为Inactive,为非执业状态)
他专注于商事合同与交易、涉外法务与合规、股权与投资等领域,致力于为企业解决跨境经营中的复杂法律与合规问题。
合规的核心要求 = 可审计性 + 可追溯性 + 可证明性 + 可执行性 + 可问责性。在面对全球监管趋严与合规风险叠加的背景下,他采用“全周期、多跨度”的合规与风控方法论,从法律、财税与审计多个维度,系统性重构企业风险防御体系:
一、法律逻辑定边界、分责任 以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为核心载体,构建可执行的合规框架,精准界定义务与责任边界,将法律风险前置并制度化,形成具备操作标准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以实现可执行、可问责的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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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趋势洞察控风险、占先机 持续跟踪全球监管政策与典型判例,前瞻性识别潜在风险。在动态变化的国际合规环境中,以领先研判能力为企业提供战略级风险预警与决策支持。以实现掌握最新监管重点和趋势,更有机会利用讯息和判断的时间差,同时降低成为典型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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