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贸易规则正在加速重塑。最新的政策与监管动向往往比过往经验更能影响企业的风险与机会。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即时解读最新政策监管变化与法律争议案例,我们可以更早洞见趋势,也能从他人的经验与教训中获得启示。把握讯息与判断上的时间差,也是一种一步领先。
一、事件概述
2026年10月15日,欧盟法院总法律顾问(Advocate General)Andrea Biondi就字节跳动诉欧盟委员会案(C-627/24 P,Bytedance v Commission)发表法律意见,建议驳回字节跳动的上诉,维持其旗下TikTok被认定为欧盟《数字市场法》(DMA)“核心平台服务”(Core Platform Service)的相关守门人指定决定。
2023年9月,欧盟委员会依据DMA第3条,将字节跳动指定为“守门人”(Gatekeeper),并将TikTok认定为在线社交网络类核心平台服务。字节跳动随后提起诉讼,主张TikTok虽达到法定量化门槛,但其缺乏稳固的市场地位、用户普遍使用多个竞争平台等因素,足以反驳守门人推定。2024年7月,欧盟普通法院(T-1077/23)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次法律意见的核心在于明确DMA第3条第5款的反证标准及市场调查义务: 企业仅对守门人推定提出一般性质疑并不足够,须提交具有充分说服力、足以明显动摇该推定的证据;但无需在初步阶段最终证明自身不属于守门人。达到法定反证门槛时,欧委会原则上应启动市场调查;证据不足时,则可直接驳回。
目前该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欧盟法院尚未作出终局判决。 本案可能进一步明确大型数字平台挑战DMA守门人认定的举证门槛与程序权利边界。
二、核心事实与案件时间线
(一)案件主要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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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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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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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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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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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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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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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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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续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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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事实:TikTok为何反对守门人认定?
根据DMA第3条,企业达到一定经济规模、用户数量及持续性指标后,将被推定符合守门人认定条件。
字节跳动并未否认TikTok达到相关量化门槛,而是主张:达到规模门槛不等于必然具有稳固、持久的市场地位。
其反证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
1、缺乏完整数字生态系统。 TikTok不像部分大型科技集团那样,同时控制操作系统、应用商店、搜索引擎等多种数字服务。
2、用户多平台使用(Multi-homing)。 TikTok用户普遍同时使用其他社交网络,平台之间仍存在较强竞争。
3、市场地位尚不稳固。 TikTok属于快速增长的市场挑战者,其商业地位和用户黏性不应仅凭规模推定。
欧委会及普通法院认为,这些因素不足以明显动摇TikTok作为商业用户触达终端用户重要入口的法定推定。
(三)上诉核心争点与最新司法意见
2026年10月15日,总法律顾问的意见主要涉及以下三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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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证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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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调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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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述权与程序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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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目前的程序状态是:总法律顾问建议维持指定,欧盟法院尚未作出终局判决。
三、事件动因
(一)监管逻辑转型:欧盟为何强调守门人认定的效率?
欧盟《数字市场法》(DMA)的制度背景,在于传统竞争法主要依赖事后执法,需要针对具体市场行为证明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行为,调查周期较长,难以及时处理大型数字平台的网络效应、市场进入壁垒及商业用户依赖问题。
为此,DMA建立了以量化指标为基础、允许企业反证的事前监管(Ex-ante Regulation)机制:通过营业规模、用户数量和持续性等指标识别潜在守门人,再对其施加特定行为义务,而不必首先认定其违反《欧盟运行条约》(TFEU)第102条。
本案争议直接关系到这一制度的执行效率。如果企业仅凭市场竞争激烈、缺乏完整生态系统或用户多平台使用等一般性论据,就足以要求欧委会启动全面市场调查,量化推定的程序简化功能将明显减弱。因此,总法律顾问强调反证必须具有充分说服力,但并未否定企业依法推翻守门人推定的可能性。
(二)商业定位冲突:TikTok为何坚持其“市场挑战者”身份?
字节跳动的核心抗辩并非否认TikTok的用户规模,而是试图区分平台快速增长与市场地位稳固这两个概念。
与拥有操作系统、搜索引擎、应用商店等多重业务入口的部分大型科技集团不同,TikTok主要依靠内容推荐、用户参与及广告业务形成竞争优势。字节跳动据此强调,TikTok缺乏完整数字生态系统,用户能够同时使用其他社交平台,其市场地位仍面临竞争约束。
然而,DMA关注的不仅是平台能否排除竞争,更是其是否已成为商业用户触达终端用户的重要入口。 即使消费者同时使用多个平台,广告主、品牌商及其他商业用户仍可能因TikTok的用户规模和内容分发能力而依赖该渠道。
因此,本案的根本分歧在于:字节跳动试图以市场可竞争性反驳守门人地位,而欧委会则依据平台规模及商业中介作用判断其是否应接受事前监管。 这也解释了为何缺乏完整生态系统、多平台使用等事实,未能在本案中有效推翻法定推定。
四、法律与政策分析
(一)法定推定与反证标准:企业需要证明到什么程度?
DMA第3条第1款规定,守门人认定须满足三项实质条件:对欧盟内部市场具有重大影响、提供商业用户触达终端用户的重要入口,以及拥有稳固且持久的地位或可预见将在近期取得该地位。第3条第2款则通过企业经济规模、平台活跃用户及持续性等量化指标,对上述条件建立可反驳的法律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
依据第3条第5款,即使企业达到量化门槛,仍可提交与具体核心平台服务有关的反证,说明其实际上不符合守门人实质条件。但反证必须具有充分说服力,足以明显动摇(Manifestly Call into Question)相关推定;仅提出一般性质疑并不足够。
本案中,字节跳动主要以TikTok缺乏完整数字生态系统、用户普遍使用多个社交平台以及自身仍属市场挑战者等事实提出抗辩。总法律顾问认为,这些因素并不能充分证明TikTok缺乏商业用户触达终端用户的重要入口作用,也不足以推翻其市场地位持续性的推定。
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启动调查的举证门槛”与“最终推翻守门人认定的证明要求”。 企业无须在初步阶段最终证明自己不是守门人,但必须提供足以实质性动摇法定推定的证据,才能进入进一步调查程序。
(二)市场调查义务:欧委会能否直接驳回企业反证?
DMA第3条第5款与第17条第3款共同建立了守门人反证的两阶段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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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阶段:初步反证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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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阶段:市场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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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第17条第3款市场调查并非企业提出异议后的自动程序,也不是欧委会可以完全自由选择是否启动的程序。 决定因素在于企业提交的反证是否达到第3条第5款规定的法定门槛。
总法律顾问支持欧委会在本案中不启动市场调查的处理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机关可以不受司法审查地拒绝企业反证。相反,欧委会必须依据法定标准评价证据,法院仍可审查其是否适用正确的法律标准及是否充分履行审查义务。
(三)守门人认定不等于传统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
DMA与《欧盟运行条约》(TFEU)第102条的监管逻辑存在重要区别。
传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通常需要认定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及具体滥用行为;DMA则通过量化推定提前识别具有重要中介作用的平台,并直接施加特定行为义务,无须首先证明其实施了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因此,缺乏垄断地位、存在竞争对手或用户可以同时使用其他平台,均不当然排除DMA守门人认定。
对于TikTok而言,即使其不具备覆盖操作系统、搜索引擎和应用商店的完整数字生态系统,也可能凭借用户规模、内容分发能力和商业用户参与程度,成为企业触达消费者的重要入口。这也是本案反证未获支持的重要原因:字节跳动强调平台仍面临竞争,但相关论据不足以否定DMA关注的商业中介地位。
(四)程序权利与司法审查:欧委会是否必须再次听取企业意见?
本案另一项重要争议,是欧委会在驳回企业反证前,应当给予当事人何种陈述机会。
普通法院曾认为,欧委会在相关程序中侵犯了字节跳动的陈述权,但该程序瑕疵不足以导致指定决定被撤销。
总法律顾问对此提出不同解释:企业有权提交反证并要求欧委会认真、公正地审查,但欧委会并无义务在作出最终指定决定前,再给予企业一次专门回应其初步评估的机会。因此,普通法院关于陈述权受到侵犯的部分法律判断存在错误,但不影响驳回诉讼的最终结果。
这一分歧的意义在于明确DMA快速指定程序与企业程序保障之间的边界。 企业仍享有陈述权和司法救济权,但不能当然要求欧委会在初步反证审查阶段反复组织意见交换。
(五)政策意义:欧盟强化的是事前监管的可执行性,而非取消反证权利
本案反映出欧盟数字平台监管的重要制度取向:通过客观量化指标提高守门人识别效率,同时保留企业反证与司法审查渠道,避免每一项指定决定都重新演变为耗时较长的传统竞争法调查。
但需要强调,总法律顾问并未主张量化门槛具有不可推翻的效力,也未将市场调查变成完全由欧委会自由决定的例外恩惠。
如果欧盟法院最终采纳相关解释,DMA的反证机制将更加明确:企业必须以具体、充分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挑战守门人推定;监管机关则须按照法定门槛决定是否启动市场调查,并接受司法审查。
对于中国数字平台而言,未来争议的重点将不仅是是否达到用户和经济规模门槛,更在于能否通过平台经营数据、商业用户依赖程度及市场替代性等证据,实质性证明自身不符合DMA规定的守门人条件。
五、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本案看似只是TikTok与欧委会之间的守门人资格争议,但其影响并不局限于字节跳动。对中国企业而言,DMA既可能成为大型出海平台的新合规门槛,也可能改变中国卖家、广告主和应用开发商与欧美大型平台之间的商业关系。
(一)哪些中国企业会受到影响?不只是TikTok及大型互联网平台
DMA的影响主要沿两条路径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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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社交、跨境电商及数字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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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电商卖家及出海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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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广告主与营销服务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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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应用开发商与游戏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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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软件、AI及数字服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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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区分的是:前一类企业可能直接承担守门人义务,后几类企业更多是DMA所保护的商业用户或第三方服务商。 因此,DMA对中国企业不只有监管成本,也可能带来新的商业权利。
(二)对跨境卖家和广告主:平台规则变化可能直接影响经营收益
大量中国企业并不拥有自己的欧洲数字平台,却高度依赖大型平台开展销售、获客和广告投放。
DMA第5条、第6条对守门人设置了多项与商业用户直接相关的义务,包括特定条件下允许商家通过其他渠道推广和成交、提供广告价格及效果信息、允许商业用户获取其在平台经营中产生的相关数据等。
这意味着,部分中国企业可以从过去单纯接受平台规则,转向依据DMA审视自身享有的商业权利。例如:
跨境卖家: 关注平台是否不当限制站外报价、推广或客户交易。
出海品牌及广告主: 关注广告费用构成、投放效果数据及独立验证条件。
应用开发商: 关注应用分发、外部购买引导和支付方式的可选择性。
上述权利并非对所有平台和交易情形无条件适用,仍须结合被指定的具体核心平台服务及DMA相应条款判断。
(三)对中国大型平台:增长可能触发监管,但成功反证并非没有可能
对于正在欧洲快速扩张的中国社交、电商及其他数字平台,本案最直接的警示是:市场挑战者身份不能当然排除守门人指定。即使平台在欧洲尚未取得传统竞争法意义上的市场支配地位,只要达到相关量化门槛,仍可能进入DMA指定程序。
但本案也存在一个值得关注的对照事实:
2024年5月,欧委会接受字节跳动针对TikTok Ads的反证,决定不将该广告服务单独指定为守门人核心平台服务。 欧委会认为,虽然该服务达到相关量化门槛,但现有证据表明其本身并未构成商业用户触达终端用户的重要入口。
这说明,TikTok社交网络服务的反证失败,并不意味着字节跳动针对其他服务的反证也必然失败。
对中国企业而言,关键不是简单强调自身属于后来者、竞争激烈或用户可以选择其他平台,而是针对具体服务证明:其是否真正构成重要商业入口、商业用户能否有效替代,以及平台地位是否具有持续性。
(四)对集团化出海企业:欧洲子公司独立运营不等于监管隔离
中国科技集团在欧洲通常通过当地子公司开展业务,但DMA的经济规模指标涉及企业集团层面的营业额或市值,不能简单以欧洲子公司的独立规模判断。
因此,集团全球规模较大、欧洲单项平台业务快速增长的企业,需要同时关注集团经济指标与具体核心平台服务的用户指标。
通过设立独立法人、拆分业务或隔离数据,可以服务于合法的运营及数据治理目标,但不能当然排除DMA守门人认定。是否构成同一企业、哪些服务纳入指定范围,仍须根据实际控制关系、经营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尤其需要避免将DMA与GDPR、DSA混为一谈:集团数据隔离可能有助于满足特定数据保护义务,却不直接决定企业是否属于DMA守门人。
(五)本案对中国企业的真正意义:既要识别监管风险,也要识别商业权利
字节跳动案件揭示了DMA的两面性。
对于可能成为守门人的中国大型平台,DMA意味着平台规模增长可能伴随更高的事前合规要求,企业不能仅依靠传统反垄断抗辩否定监管身份。
但对于数量更多的中国跨境卖家、品牌商、广告主和应用开发商,DMA也可能成为改善平台交易条件、获取经营数据及拓展销售渠道的法律依据。
因此,本案与中国企业的关系,不只是“下一家中国守门人会是谁”,更在于欧盟正在重新划分大型平台与商业用户之间的权利边界。中国企业既可能成为被监管者,也可能成为这一制度的直接受益者。
六、趋势分析
(一)司法层面:守门人反证标准有望进一步明确
总法律顾问建议驳回字节跳动上诉,意味着欧委会的守门人指定决定获得了进一步的法律支持。若欧盟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DMA第3条第5款的适用边界将更加清晰:企业仅提出竞争激烈、用户多平台使用或缺乏完整生态系统等一般性论据,不足以要求欧委会启动市场调查。
但本案尚未终审,不能将总法律顾问意见等同于法院判决。后续尤其需要关注,欧盟法院是否采纳其关于反证证明程度、强制启动市场调查的条件以及陈述权范围的解释。
(二)执法层面:从守门人身份认定走向持续合规与实质处罚
DMA的执行重点正在从初期的平台指定,逐步扩展至具体经营行为及合规效果。
2025年4月,欧委会认定Apple违反应用开发商外部引导相关义务、Meta违反用户数据选择相关义务,分别处以5亿欧元和2亿欧元罚款。2026年7月,欧委会又就Google的相关DMA违规行为作出处罚。
与此同时,欧委会2026年DMA年度报告显示,监管已延伸至平台服务重新指定、云计算市场调查以及应用分发等领域。
这意味着,守门人身份争议只是监管的起点,真正影响企业商业模式的,将是持续合规审查、产品规则调整以及不合规处罚。 对中国平台而言,即使未来成功挑战某项服务的指定,也不能据此推定集团其他服务当然免于监管。
(三)国际层面:事前平台监管扩散,但各国制度不会完全一致
欧盟DMA并非孤立的监管尝试。
英国已依据《数字市场、竞争与消费者法》(DMCC Act)建立战略市场地位(Strategic Market Status,SMS)制度,并于2025年对Google搜索业务及Apple移动平台作出相关指定。2026年,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进一步推进搜索公平性、数据可携带性及应用分发等行为监管。
日本则通过智能手机软件竞争制度,对特定移动操作系统、应用商店、浏览器等领域建立专门规则。欧盟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监管合作也在加强。
不过,各国制度在指定标准、适用服务、行为义务及执法程序上并不相同,不能直接认定欧盟法院的反证标准将自动适用于英国、日本或韩国。
更值得关注的趋势是:大型数字平台的合规义务正在从传统反垄断执法,扩展至多个司法管辖区的事前监管体系。对中国企业而言,欧洲市场形成的业务架构、数据治理及平台商业规则,未来可能需要同时接受不同国家数字市场制度的检验。
七、后续观察事项
1、欧盟法院终审判决及反证标准的进一步明确。 重点关注C-627/24 P最终判决是否采纳总法律顾问意见,特别是DMA第3条第5款“明显质疑”标准的具体适用、第17条第3款市场调查的启动条件,以及企业陈述权的保障范围。这些判断将直接影响其他大型数字平台挑战守门人指定的举证策略。
2、欧委会针对TikTok的DMA合规审查与执法进展。 关注欧委会是否就TikTok适用的用户数据组合、广告透明度、商业用户数据访问等具体义务启动调查或作出不合规决定。需要区分DMA与《数字服务法》(DSA)项下的不同调查,不能将针对TikTok的所有欧盟监管行动均归入DMA执法。
3、TikTok、TikTok Ads及TikTok Shop的服务认定边界。 2024年5月,欧委会已接受TikTok Ads的反证,决定不将其单独指定为DMA核心平台服务。后续应关注TikTok Shop在欧盟的业务发展及其是否构成需要单独评估的在线中介服务,同时观察TikTok Ads是否因经营规模、业务模式或市场地位变化而面临重新评估。同一集团旗下不同服务可能获得不同监管结论,是本案值得持续追踪的制度特点。
4、中国出海平台的指定风险及商业用户权利变化。 关注欧委会是否对中国背景的社交、电商及其他数字平台启动新的指定程序,以及Apple、Google、Amazon、Meta等既有守门人的持续合规措施,是否进一步改变中国卖家、广告主和应用开发商在欧洲市场的数据获取、平台收费及交易渠道安排。
八、结语
字节跳动与欧委会的这场诉讼,表面上争议的是TikTok能否被认定为DMA守门人,实质上检验的是欧盟数字市场事前监管制度中,量化推定与企业反证权利之间的边界。
本案说明,平台规模并不当然等于市场支配地位,但DMA也不要求欧委会先证明企业具有传统竞争法意义上的垄断力量。企业即使仍是市场挑战者,也需要以具体、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守门人实质条件,而不能仅依靠竞争激烈、用户多平台使用或缺乏完整生态系统等一般性抗辩。
更值得关注的是,DMA并非一套不可反驳的规模监管制度。欧委会此前接受TikTok Ads的反证,却维持TikTok社交网络服务的指定,说明同一企业旗下不同服务仍可能获得不同法律评价。决定结果的,不只是企业规模,更是具体服务的商业入口作用及其证据基础。
对中国企业而言,本案的意义也不止于大型平台可能承担新的合规义务。随着欧盟重新界定平台与商业用户之间的权利边界,中国跨境卖家、广告主和应用开发商同样可能受到影响,并获得新的商业机会。
未来中国数字企业出海需要关注的,不仅是自身能否进入欧洲市场,更是业务增长后将受到何种监管,以及如何在新的平台规则下维护自身商业利益。当前总法律顾问意见尚非终局判决,但本案已清晰呈现欧盟数字市场监管从规模识别走向持续行为规制的发展方向。
世界纷繁复杂,在信息过载的时代,能够读完一篇文章,本身就是一种选择与耐心。感谢您读到这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