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我们在 商务部的这项要求,哪家企业能做到? 一文中就商务部2025年第65号公告公布的《2026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里有关“申请企业须提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要求指出,自2019年2月1日起,海关就已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理论上只有在2019年2月1日之前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收发货人,才能提供这个《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是否有效还要另说)。难道,商务部的规定,是将2019年2月1日之后在海关备案的企业一律排除在外的意思?
目前来看,似乎还真是这个意思。
2026年9月24日,商务部第43号公告公布了202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原文请见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
其中关于申请企业须提交材料的第(二)项要求:
(二)公司基本证明材料。包括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这与2025年的要求只字不差,只能说明商务部确实是这样要求。
可是,2019年2月1日至今已有的8个年头里在海关新备案的收发货人,压根就不可能提交这个《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因为海关都不给发了,企业怎么会有?
看来商务部确实是要将2019年2月1日之后在海关备案的企业一律排除在外的意思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