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9日,Shenzhen Peishi Advertising Media Co., Ltd.围绕Automatic Smoker自动烟熏器专利,在内华达州联邦地区法院提起26-cv-03326诉讼,现有材料显示案件处于起诉启动阶段,涉及9名被告。厨房、调酒和户外烧烤类目卖家不要只按商品外观判断风险,带有电动点火、自动熄火、充电使用等功能的同类产品,应先核对内部结构、供应商技术资料和专利权利要求,再决定下架、整改或寻求律师评估;目前材料没有显示法院已经签发TRO或账户已经被冻结。
●起诉时间:2026-10-09
●案件编号:26-cv-03326
●原告:Shenzhen Peishi Advertising Media Co., Ltd.
●产品/技术方向:Automatic Smoker自动烟熏器
●代理律所:Yunting Law Firm云霆律所
●被告数量:9名
●法院:美国内华达州联邦地区法院
本案核心不是商标或版权,而是美国专利US 12,324,440,专利名称为Automatic Smoker,下证日期为2025年6月10日。卖家要重点查看专利文献中的权利要求,不能因为外壳、颜色或按钮布局不同,就直接认定产品没有风险;同样,看到产品具备电子点火、磁吸盖、自动熄火等功能,也不能脱离权利要求和实际结构直接下结论。排查时应把产品拆解图、说明书、电路/点火部件信息、供应商版本和上架时间对应起来。
截至2026年10月16日,本案已在内华达州联邦法院启动诉讼,现有材料未显示TRO已经签发,也未显示特定账户已经被冻结。收到法院文书、律师通知或平台限制时,应先保存原始邮件和附件,记录通知时间、商品链接、店铺主体、销售地区及库存位置,并核对文件是否列明具体专利、被告和请求措施;没有正式文件前,不要仅凭商品相似或网络转述判断已经承担确定责任。
重点检查自动鸡尾酒烟熏器、便携烟熏器和户外烧烤烟熏设备是否采用电动点火、电子点火针、磁吸盖熄火联动、充电供电或相近的自动控制组合,同时保留供应商图纸、拆机照片、说明书和采购记录。若只是外形相似但内部结构、控制方式和权利要求对应特征不同,结论可能不同;若供应商宣传“同款技术”或无法提供结构资料,也不能把供应商口头承诺当作免责依据,应先暂停高风险链接并做专利比对。
现有交付材料披露本案涉及9名被告,但未提供可公开核对的完整名单。卖家收到点名通知后,应把被告主体、店铺链接、商品SKU、销售额、库存和供应商资料一次性整理,交由美国专利诉讼律师判断是否与本案被告对应、是否需要应诉、谈判或采取其他程序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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