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动NFE与被动NFE:分类标准
CRS将非金融实体分为“主动非财务实体”(主动NFE)和“被动非财务实体”(被动NFE)。
分类决定申报义务:主动NFE无需穿透,被动NFE必须穿透至控权人。
主动NFE的认定有多条路径。最常用的是“收入—资产双50%测试”:上一公历年度总收入中被动收入占比低于50%,且同期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也低于50%。被动收入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等。对于持股公司而言,若仅持有股权并收取股息,收入端几乎100%为被动收入,资产端亦全部为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因此纯持股公司通常被归为被动NFE,除非满足特殊豁免。
其他主动NFE路径包括:上市公司、政府实体、国际组织、新成立公司(24个月内)、清盘中的实体、非牟利组织,以及“控权或集团融资公司”—即80%以上活动为持有非金融机构附属公司股权或为其提供融资服务的实体。
2.实务中的分类倾向
实务中存在一个关键风险点:持有香港或海外银行账户的纯持股公司,极易被金融机构归类为被动NFE。原因在于,这类公司的收入结构单一(股息+利息),资产端几乎全部为“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无法通过双50%测试。
即便公司同时从事少量主动业务,若被动收入仍超过50%,分类结果不变。税务机关和金融机构在分类时关注的是实际收入与资产的构成,而非公司注册时的经营范围声明。
3.控权人穿透申报规则
一旦被归类为被动NFE,持有其账户的金融机构必须穿透实体,识别并申报控权人。
控权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实体25%以上股权/表决权的自然人;通过其他方式对实体行使控制权的自然人;以及剩余权益持有人(若无法识别前两类控权人)。对于典型的BVI-香港双层持股架构,香港公司为被动NFE,其控权人需逐层穿透至最终自然人股东。
这里存在一个常见的误解:信托持有架构中,受托人公司本身可能也是被动NFE,需要进一步穿透至委托人、保护人、受益人等。CRS 2.0趋势下,多层嵌套架构面临逐层穿透,金融机构需识别控制人的具体角色而非仅记录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