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elEU Maritime作为欧盟“Fit for 55”一揽子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规适用于在欧盟境内营运、总吨位超过5,000吨且用于客货运输的商业船舶。航运公司须在2024年8月底前提交各船舶的监测计划。
FuelEU Maritime核心合规要求
温室气体排放强度限值与适用范围
FuelEU Maritime聚焦于欧盟及欧洲经济区(EEA)营运船舶能源的温室气体(GHG)排放强度,采用“从油井到螺旋桨”(well-to-wake)全生命周期测算基准,涵盖燃料开采、生产、运输及船舶自身排放。
法规规定船舶年均能源GHG强度不得超过设定限值。该限值以2020年基准值91.16克二氧化碳当量/兆焦为基础按比例削减:2025年起削减2%,2030年升至6%,2035年为14.5%,2050年达到80%。
在适用航程方面,法规覆盖以下能耗比例:
- 欧盟/EEA港口停留期间能耗的100%;
- 欧盟/EEA挂靠港之间航程能耗的100%;
- 往返成员国最偏远地区挂靠港航程能耗的50%;
- 欧盟/EEA与非欧盟/EEA挂靠港之间往返航程能耗的50%。
责任主体与报告流程
FuelEU Maritime的责任实体为ISM规则下的DOC持有方,可能是登记船东、光船承租人或第三方船舶管理人。
自2025年1月1日起,公司须依据监测计划按年度记录燃料信息及“从油井到螺旋桨”排放因子。FuelEU报告须在次次年1月31日前提交核查机构。次年3月31日前,核查机构通报需录入合规数据库的信息;4月底前,公司记录提前合规盈余,核查机构记录池化使用情况。次年6月30日前,缴清罚款后由核查机构签发FuelEU合规证书,进入欧盟/EEA港口的船舶必须随船携带。
岸电强制使用与激励措施
自2030年起,客船与集装箱船在停靠主要泛欧交通网络(TEN-T)欧盟港口且停留超2小时时,须接驳岸电(OPS);自2035年起,该义务扩展至所有配备岸电设施的欧盟港口。
此外,2025年至2033年间使用非生物来源可再生燃料(RFNBO)可享受2倍奖励系数,用于核算船上能源GHG强度。
合同影响与风险应对
违规处罚机制
未满足GHG能源强度合规义务或在港期间违反岸电使用规定的公司将面临经济处罚。连续两年及以上不合规将导致处罚系数加倍;连续两个及以上报告期次未能出示合规证书,可能导致船舶被禁止停靠欧盟港口。
租约与管理协议条款调整
鉴于上述变化,船东、承租人及船舶管理人应在租船合同、船舶管理协议及燃油供应合同中落实相关规定:
- 信息提供义务:增设条款要求燃料采购方提供符合FuelEU Maritime要求的准确信息,包括可持续性证明文件及燃油交付单(BDN)必要数据。
- 费用承担与合规安排:明确约定FuelEU罚款及因违规导致的驱逐或滞留费用由哪一方承担。同时评估合规余额的池化、储存或借用安排及其与承租人义务的交互影响,这在期租仅覆盖部分年度或跨多个报告期次时尤为关键。
- 成本分摊:在航次租船模式下,可通过上调运费或加收附加费的方式分摊合规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