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防范植物疫情及外来物种传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海关总署现就优化进境粮食企业监管措施发布公告。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5日起实施。
一、指定加工企业与准入流程
进境粮食必须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指定企业”)进行加工使用。
拟从事进境粮食加工业务的企业,需对照海关总署公布的条件进行自评估。确认符合要求后,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海关政务服务平台”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符合性声明及相关材料。经海关审核通过后,即可开展业务。企业须确保材料真实、完整、准确,信息变更时需及时提交变更申请。海关将对指定企业实施检疫监督。
二、检疫许可证申办与简化措施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时,应确定粮食进境后的指定加工企业并提供证明材料,同时在申请单“受理海关”栏填写该企业所在地海关。
为便利通关,货主或其代理人可在申请《检疫许可证》前,向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进境粮食初审联系单》。若在申请《检疫许可证》时提供该联系单,可免于提供上述关于指定企业的证明材料。
三、全链条疫情防控责任
场地经营企业(含指定监管场地及途中换运换装场地)、货主或其代理人、指定企业及运输企业,需共同承担进境粮食在装卸、运输、换运换装、加工及下脚料处理等环节的植物疫情防控责任。
各方应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并按规定做好调运、存放、加工和下脚料处理记录。进境粮食必须在具备植物疫情防控条件的场地进行换运换装。
四、违规情形与处罚机制
海关发现企业存在以下违规情形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要求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实施植物疫情监测及防除措施;
(二)未按规定记录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及发运流向等信息;
(三)进境粮食未按规定在指定企业加工、存放;
(四)未在装卸、运输等环节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
(五)未按规定实施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
(六)未按规定对下脚料、包装材料实施无害化处理;
(七)拒绝接受海关检疫监督。
若指定企业涉及上述第(四)至(七)项情形,在整改完成前,海关不予许可后续拟运往该企业的检疫审批申请。若企业拒不整改、整改不通过或无法整改,其尚未加工处理的粮食须按海关要求妥善处置。
五、其他管理规定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将进口申报用途告知指定企业和场地经营企业。双方应使用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定的运输工具,并督促运输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途中及中转换运换装时出现粮食撒漏。
本公告所称粮食,指《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块茎等。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