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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审查建立重点创新主体信息库。专利代理机构不得作出包推荐、包授权等不当承诺!湖北省《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有关事项工作指引

专利优先审查建立重点创新主体信息库。专利代理机构不得作出包推荐、包授权等不当承诺!湖北省《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有关事项工作指引 数据知识产权
202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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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专利优先审查工作指引(2026版)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修订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85号)已于2026年9月1日正式施行,2017年版办法同步废止。为规范湖北省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精准服务新兴产业及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发布如下指引。

一、适用范围与主体条件

(一)主体资格要求

  1. 申请人与请求人:第一申请人或无效宣告请求人须为在湖北省依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个人。提出优先审查请求须取得全体权利人一致同意。
  2. 职权请求例外:处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法院及仲裁机构,可依职权直接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无需省级推荐。

(二)可申请案件类型

  • 发明专利申请:处于实质审查阶段,且审查员尚未发出首次审查通知书。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受理、足额缴费并完成分类获号。
  • 复审案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复审,且复审费已足额缴纳。
  • 无效宣告案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且请求费已足额缴清。

(三)通用办理约束

  • 提交格式:必须采用XML格式电子申请提交。
  • 通道独立:本指引不适用于双边/多边审查协议、国家级保护中心或快速维权中心预审通道,严禁混用。
  • 线上申报:自9月1日起,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推荐业务全部实行线上提交,不再受理纸质函件。
  • 总量管控:实行区域动态调剂,择优支持高价值发明专利及复审、无效类案件。

二、优先审查适用情形

(一)专利申请与复审案件

需同时具备重要创新价值及转化前景,并满足以下任一情形:

  1. 涉及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2. 涉及省、市(州)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 已产业化实施、做好实施准备,或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
  4. 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5. 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

满足以下任一情形:

  1. 涉案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司法诉讼程序;
  2. 涉案纠纷已申请行政裁决(含重大专利侵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或开放许可调解;
  3.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已提交仲裁;
  4. 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三)不予推荐情形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出具省级优先审查推荐意见:

  1. 分案申请的原申请已被准予加快审查;
  2. 发明专利申请人同日就同样发明创造另行申请实用新型;
  3. 案件已获其他渠道优先审查或加快审查(含保护中心预审合格案件);
  4. 向外申请类优先审查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
  5. 无正当理由恶意变更申请人或注册地址以套取名额(正常经营调整除外);
  6.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关键事实;
  7. 请求人或代理机构存在非正常申请、严重失信行为且在约束期内;
  8. 其他国家规定不予优先审查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准备

(一)基础文书

提交《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或《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需由全体权利人签字盖章。文书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下载。

(二)佐证材料要求

  1. 新兴产业/核心技术:提交说明材料,阐述创新价值、转化前景及对应技术领域。
  2. 重点鼓励产业:提交说明材料列明产业方向,附有效期内政府产业目录或政策文件(标注对应条目),并经市(州)知识产权局核实确认。
  3. 产业化/他人实施:提交技术说明、特征对应表;产业化准备可附原型照片、资质等;他人实施可附合同、发票等交易凭证。申请人需承诺材料真实性。
  4. 向外申请(PCT/巴黎公约):PCT途径提交进入他国国家阶段证明(如进入声明、缴费凭证、实审通知书等);巴黎公约途径提交国外实审请求及官方文件。外文材料须附中文译文。
  5. 国家/公共利益:提交主管部门证明文件、重大项目或政策文件,阐述关联性及重大意义。
  6. 无效关联纠纷:提交立案通知书、起诉状、应诉/答辩通知书等受理凭证。

四、主体管理与代理机构规范

(一)重点创新主体入库

申请人应具备研发创新与产业化能力,在所属产业具有领先优势,专利质量优良。符合条件者填写《重点创新主体信息采集表》,报送至所属市(州)知识产权局汇总纳入信息库。

(二)代理机构责任

代理机构应保持良好信用与服务水平,履行行业自律。严禁作出“包推荐、包授权”等不当承诺,严禁虚假宣传或伪造材料。对批量集中报送、材料高度雷同的申请,省局将重点核查。

五、办理流程与监督

(一)申报与审核

  • 申报渠道: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线上提交。市(州)知识产权局可提供前置辅导及形式初审参考意见。
  • 审核机制:省知识产权局在额度内开展审核。材料瑕疵一次性告知补正;不予推荐的反馈具体理由。
  • 中止处理:案件处于中止状态的,暂缓办理。中止消除后通知恢复审核,无需重新提交;材料有变动的需及时更新。
  • 费用说明:省知识产权局不额外收取优先审查推荐费用。

业务联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武汉代办处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邮编:430072
电话:027-87520102

(二)信用管理与监督

  1. 信用台账:对提交虚假材料、恶意申报等行为记录在案。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一年内不予受理其优先审查请求;认定前省局将审慎出具推荐意见。
  2. 质量督导:省局定期监测评估各市(州)案件质量,对低质量申请多、不予推荐占比高的地区进行督导通报。
  3. 回避制度:审核人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并设立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三)施行效力

本指引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此前省内相关指引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附件:重点创新主体信息采集表下载链接 http://zscqj.hubei.gov.cn/fbjd/zc/qtzdgkwj/202609/t20260920_6018653.shtml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20日

——END——

来源: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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