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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 中国税务出版社
202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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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

发布日期:2026年9月28日
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为树立正确政绩观,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法治公平并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将有关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范处罚实施与依据引用

税务机关应依法依规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必须载明《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严禁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处罚依据。

二、严格适用裁量规则

税务机关需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1. 不予处罚:对符合《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具有其他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依法决定不予处罚;

2. 从轻减轻:对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依法决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3. 集体审议: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广泛或拟减轻处罚的案件,须经集体审议决定。

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等法定权利。

四、动态调整与法律效力

若《裁量基准》与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存在不一致,以新规定为准。税务总局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持续动态更新《裁量基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五、施行时间与过渡期安排

1. 施行时间: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公告不一致的,统一按本公告执行。

2. 溯及力原则:公告施行前发生的税务违法行为,若税务机关尚未作出处罚决定,原则上适用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若按照本公告执行更有利于纳税人缴费人的,则适用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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