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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规定(旧规)
现行规定下,在I-829阶段,主申请人的情况可能直接影响随同家属的申请安排。
主申与配偶离婚:符合条件的配偶及子女仍可能继续申请解除条件。
主申去世:符合条件的副申请人可以独立递交I-829。
主申主动放弃绿卡或不递交I-829:附属申请人无法独立继续申请。
这意味着,如果主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不再推进I-829,即使附属申请人希望继续取得永久绿卡,也将面临身份延续方面的困难。
📍新规的主要调整
根据新增的《美国联邦法规》8 CFR §216.6(a)(1)(ii)(D),如果主申请人未提交I-829,已通过该投资人取得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的配偶、前配偶或子女,可以独立递交I-829。
需注意以下内容:
1、附属申请人须独立证明符合相关资格要求。
附属申请人仍须证明自己符合解除条件的相关要求,包括投资及就业创造等方面的要求。具体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应结合项目情况和个案进行评估。
2、须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申请。
附属申请人须在主申请人应当递交I-829的规定期间内递交申请。通常情况下,I-829应在条件绿卡到期前的90天窗口期内递交,具体期限及特殊情况应以适用法规为准。
新规属于美国国土安全部公布的EB-5最终收费规则的一部分,将于2026年11月30日起生效。
📍其他值得关注的规定
除主申未递交I-829时附属申请人可以独立申请外,新规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申请安排作出了规定。
主申未将配偶或子女纳入I-829:符合规定的家庭成员须单独递交申请,主申去世的情况除外。
主申去世:符合条件的配偶及子女可以单独或合并递交I-829。
子女在持有条件绿卡期间年满21周岁或结婚:主申可以将其纳入I-829;若未纳入,符合规定的子女须单独递交。
主申在持有条件绿卡期间离婚:符合条件的前配偶可以随主申一并申请,也可以单独递交I-829。
📍温馨提示
1、新规明确的是主申请人未提交I-829时,符合条件的副申请人可以独立申请。对于主申请人已经递交I-829、之后又撤回的情况,新规并未明确附属申请人是否仍可独立继续申请。
2、附属申请人的递交期限与主申请人应当递交申请的期间相关,并非主申请人撤回后就会自动获得新的90天窗口。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咨询移民律师,避免错过法定期限。
3、此次调整针对的是解除条件阶段,并未改变取得条件绿卡之前的移民申请要求。在获得条件绿卡之前,主申请人无法继续推进时,附属申请人的申请也可能受到影响。
4、配偶及子女能否作为随行或后续跟随的家庭成员,仍须符合相应的移民法规定。继子女关系通常须在孩子年满18周岁之前依法建立。涉及婚姻、子女年龄或家庭关系变化时,应提前确认是否影响申请资格。
📍新规对EB-5家庭的影响
EB-5老法、新法下,因长期无法在美国居住、个人背景或其他原因难以继续推进移民进程的部分EB-5家庭,新规为符合条件的附属申请人提供了独立申请解除条件的可能,进一步提升了I-829阶段家庭成员申请安排的灵活性。
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家庭,建议提前了解新规的适用条件并结合自身情况,咨询领航海外400-655-9490,评估具体申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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