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法定优先、有约从约”这八个字,造价工程师到底该怎么用?

“法定优先、有约从约”这八个字,造价工程师到底该怎么用? 建易咨询
2026-10-16
2
导读:24新清单1.0.3新增“法定优先、有约从约”原则,法律强制、合同约定、行业惯例打架时造价工程师听谁的?本文从施工企业视角出发,拆解八个字的法理逻辑与效力顺序,给出可直接使用的冲突判断框架,帮你在结算

文摘:24新清单1.0.3新增“法定优先、有约从约”原则,法律强制、合同约定、行业惯例打架时造价工程师听谁的?本文从施工企业视角出发,拆解八个字的法理逻辑与效力顺序,给出可直接使用的冲突判断框架,帮你在结算博弈中站得住脚。

关键词:法定优先 / 有约从约 / 24新清单 / 合同效力 / 冲突判断 / 证据链

正文

有位圈友给渔姐发了一条私信,问得很有深度。

他说:渔姐,24新清单1.0.3增加了“法定优先、有约从约”这八个字,我看标准看得挺细,但有点想不明白。当法律强制、合同约定、行业惯例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造价工程师到底听谁的?

这个问题,问到了整部24新清单的“灵魂条款”上。

24新清单把13版“客观、公正、公平”三个原则,升级成了六个原则:客观公正、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法定优先、有约从约。前三个是职业操守层面的,后两个是效力规则层面的,直接关系到造价工程师在执业中怎么判断、怎么出意见。

今天,渔姐就从施工企业视角出发,把这八个字的法理逻辑讲透,再给大家一个能直接用的冲突判断框架。

一、法定优先:红线不能碰

先说什么叫“法定优先”。

24新清单1.0.3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法定优先、有约从约的原则。

“法定优先”四个字,从两个维度来理解。

第一个维度,效力位阶。 合同约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相关合同条款归于无效。这不是新规矩,《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早就写清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4新清单把这个规则写进计价原则里,等于告诉造价工程师:你在编制清单、审核结算的时候,第一件事不是看合同怎么写的,是看合同约定有没有踩法律红线。

第二个维度,价值导向。 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是底线。合同可以自由约定,但不能冲击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渔姐给你翻译成大白话:法律说不行的事,合同写了也白写。

举个常见的例子。合同里约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概不负责”。这种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大概率被认定无效,因为它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造价工程师在审核这类费用时,不能因为合同写了“概不负责”就把安全生产措施费全部砍掉。

再比如,合同约定“人工费单价固定不调,无论政策如何变化”。如果当地政府发布了人工费调整文件,这个约定就可能因为违反工程造价管理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突破。

法定优先的核心判断标准是什么? 看你面对的那条法律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即无效;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但不当然导致合同条款无效。这个区分,造价工程师不需要像律师那样精准,但要有基本的判断意识。

二、有约从约:主线要守住

说完“法定优先”,再说“有约从约”。

“有约从约”的核心含义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合同约定优先于标准条文。24新清单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50500-2024),其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合同里约定了适用24新清单,它就构成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没有约定,它就不能直接强制适用。

这一点跟13版有本质区别。13版是强制性国家标准(GB),部分条文具有强制约束力,法院在裁判中甚至直接援引。24版从“强制”变成“推荐”,从“政府定价依赖”转向“市场自主定价”,背后的逻辑就是:标准给你方法,合同给你规矩,市场给你空间。

“有约从约”也要从两个维度理解。

第一个维度,合同效力。 法无禁止即可为。双方在不突破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达成的计价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你合同里约定了清单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结算时就按合同来,不能拿标准条文去推翻合同。

第二个维度,合规指引。 合同约定要跟现行法律法规保持兼容。签合同的时候就要动态识别法律法规的变化,确保合同条款不跟新规定打架。

渔姐再给你翻译一遍:合同怎么写,就怎么算,前提是合同不违法。

三、两者是什么关系?

“法定优先”和“有约从约”,不是并列的两句话,是一前一后的两道关。

第一道关,先过“法定优先”。 合同约定有没有踩法律红线?踩了,合同条款无效,后面的“有约从约”就不用谈了。

第二道关,再过“有约从约”。 合同约定合法有效,那就按合同来。合同没说清楚的地方,用24新清单来补位。

渔姐给你画一个判断框架:

第一顺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这是红线,合同约定与之冲突的,条款无效。造价工程师在执业中遇到合同约定明显违法的,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要在审核意见中明确提出。

第二顺位:合同约定。 合同是双方合意的载体,是计价的第一依据。合同约定了计价方式、风险分担、调价机制,就按合同执行。24新清单“有约从约”原则要求发承包双方坚守契约精神,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第三顺位:24新清单等推荐性标准。 合同对计价细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24新清单作为行业通行规则来补位。《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为这种补位提供了法律依据——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第四顺位:行业惯例。 合同和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参考行业通行的交易习惯和计价规则。但渔姐要提醒你,行业惯例的效力是最弱的。司法裁判中,当合同约定与行业惯例冲突时,法院优先参照合同约定,行业惯例只能作为补充。

一句话总结:红线不能碰,主线要留痕,标准来补位,惯例做兜底。

四、造价工程师在实操中怎么用?

理论讲完了,渔姐给你三个实操场景。

场景一: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不调差”,但施工中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错误,土方量比清单多了20%。

第一步,查法律。24新清单风险划分规则明确,发包人应承担基准资料错误的风险。这个风险划分规则,虽然24新清单是推荐性标准,但合同引用了24新清单,它就构成了合同约定的一部分。

第二步,查合同。合同有没有约定“地质资料错误由发包人承担”?如果合同里没有专门排除这一项,那24新清单的风险划分规则就适用。

第三步,出意见。造价工程师的审核意见可以这样写:“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不调差,但发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错误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且合同未明确排除该项风险的调整,建议按实际发生的土方增量进行调差。”

场景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措施费包干”,施工中设计变更导致项目特征发生实质性变化。

第一步,先过“法定优先”这道关。措施费包干条款本身不违法,有效。

第二步,再过“有约从约”这道关。合同约定了包干,原则上按包干执行。但24新清单规定,单价合同中措施项目因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工程索赔等引起的调整,应予调价。渔姐告诉你,这里的关键是判断“项目特征变化”是否超出了原清单描述的范围。超出了,就是实质性变更,不在包干范围内。

第三步,出意见:“措施费包干条款有效,但设计变更导致项目特征发生实质性变化,超出原清单描述范围的部分,建议参照24新清单关于工程变更的调价规则处理。”

场景三:合同没有约定工程变更的计价方式,双方对变更单价争议不下。

这就是“有约从约”原则中“无约补位”的典型场景。合同没说清楚,那就套用24新清单关于工程变更的计价规则:有相同项目的按合同单价,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单价换算,都没有的双方协商组价。

五、渔姐寄语

那位圈友问的“法律强制、合同约定、行业惯例打架时听谁的”,说到底,是在问一个判断顺序的问题。

渔姐把答案压缩成一句话:先看法律红线碰没碰,再看合同约定有没有效,最后用标准补位、用惯例兜底。

渔姐的实战专著《工程经济资料管理:证据链闭环实战》这本书里,用“物—检—证—款”四阶模型,系统拆解了施工过程中各类计价事件的证据链闭环方法。这八个字的判断框架,本质上是“法律逻辑+证据链思维+结算依据”三大支柱在计价原则层面的具体展开。“法定优先”对应的是法律逻辑,“有约从约”对应的是结算依据,而支撑两者的,是你手里扎扎实实的合同文本、变更指令、计价依据等证据链。

概念是地基。把这八个字的逻辑理顺了,不是为了背法条,是为了在结算桌上、在审计面前,你的每一条意见都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如果你身边也有同行在纠结“到底听谁的”,把这篇转给他,帮他理清这个判断框架。

——渔姐 你的实战派导师!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来自一线、写给一线、服务一线!



建易咨询创始人 | 25年工程管理实战派

国企·私企·创业全履历,炼就职场“硬通货”

��解决:结算拖延✖ 资料混乱 ✖ 成本超标

✅ 全过程咨询陪跑 | ✅ 技能特训赋能

✅ 棘手问题定制解决 | ✅ 一对一专家咨询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建易咨询
专注工程档案与造价实战|25年国企/私企/创业全履历 核心解决:造价精准控本&资料合规提效 核心业务: 造价:预结算 档案:资料整编|著录挂接|数字化/移交 赋能:资料/造价特训|实战 选择我们=专业全程护航+实战破局 关注收获实战干货!
内容 213
粉丝 0
建易咨询 专注工程档案与造价实战|25年国企/私企/创业全履历 核心解决:造价精准控本&资料合规提效 核心业务: 造价:预结算 档案:资料整编|著录挂接|数字化/移交 赋能:资料/造价特训|实战 选择我们=专业全程护航+实战破局 关注收获实战干货!
总阅读2.8k
粉丝0
内容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