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3日,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通过《智能眼镜声明》(Statement on Smart glasses,以下简称“声明”),就智能眼镜涉及的个人数据处理提出初步监管意见。声明重点关注设备佩戴者以外的个人,尤其是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采集影像、声音或其他信息的旁观者。[1]
对于正在研发、销售或部署智能眼镜及相关AI 服务的企业,旁观者的数据保护应纳入产品设计和商业化安排。仅向佩戴者展示隐私政策或取得其授权,通常不足以解决整条数据处理链路的合规问题。我们建议相关企业结合声明,审视产品默认设置、数据使用目的及供应商之间的责任分工。
一、监管背景与文件定位
智能眼镜将拍摄、录音、实时翻译、环境识别及无障碍辅助等功能融入日常佩戴设备。EDPB认可相关技术的应用价值,同时指出,智能眼镜与普通眼镜相近的外观,可能使周围个人难以识别采集行为;远距离拾音以及与人脸、声纹识别结合的应用,还可能增加对公共空间和私人交往的干预。
本次声明延续了欧洲监管机构此前的关注。2026年6月,G7数据保护机构讨论智能眼镜问题,由法国国家信息与自由委员会(CNIL)汇编各机构的监管做法;同月,CNIL发布风险提示并启动相关工作计划。[2][3] 声明进一步从GDPR 角度梳理了主体责任、透明度、合法性基础及产品设计要求。
声明体现了EDPB 对智能眼镜隐私问题的初步立场,后续仍将开展进一步研究。[1][4] 相关企业应结合GDPR 及适用的成员国法律,判断具体功能和使用场景下的义务。对于已进入欧洲市场的产品,建议据此检查现有合规安排;对于仍处于研发或测试阶段的产品,宜在硬件及功能定型前完成重点问题的评估。
二、声明的主要内容
1、即时识别及端侧处理同样需要审查
只要采集、记录、调整或存储的信息涉及已识别或可识别的个人,即可能构成个人数据处理。企业不能仅因产品不保存原始视频,或仅在设备端进行实时分析,便认定相关功能不受GDPR 约束。例如,环境问答所需的画面采集、实时翻译所需的声音处理,均应纳入数据流及合法性审查。
图1 典型智能眼镜数据链路
2、企业责任应按实际处理活动认定
设备厂商、配套应用及AI 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控制者,应根据其是否决定具体处理活动的目的和方式判断;共同决定目的和方式的,可能构成共同控制。合同中的主体名称或责任标签,不能替代对实际业务安排的分析。
用户在纯粹个人或家庭活动中使用设备,可能适用家庭活动豁免;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分享内容,或在职业等非个人活动中使用设备,通常不在该豁免范围内。用户适用豁免,不会使提供处理手段的厂商或服务商自动获得同等豁免。企业一旦构成控制者,应履行自身的告知等义务,不能完全依赖用户完成。
3、旁观者告知需要落实到产品设计
传统隐私政策主要面向与企业存在直接关系的用户,难以覆盖现场的旁观者。EDPB建议结合视觉或LED 指示、声音提示、语音激活要求、邻近设备通知及可辨识的产品外观,使周围个人能够及时察觉数据采集。
声明对提示机制提出了具体的设计建议:LED应在不同光照条件下足够醒目,提示时长应使旁观者能够理解采集状态,且指示灯被遮挡时不应仍能记录。邻近设备通知不能作为唯一告知方式,也应避免被用于追踪佩戴者。现场提示与完整的隐私告知应当相互配合;提示灯亮起本身不能替代有效同意或其他合法性基础。
4、同意与合法利益均需具备适用条件
相关处理应在开始前及持续期间具备有效的合法性基础。依赖同意时,应满足自由、具体、知情和明确等条件;采集后取得同意,不能追溯补足此前处理的同意基础。佩戴者接受服务条款,也不能替代旁观者作出同意。
依赖合法利益时,控制者需结合处理目的、必要性、个人合理预期及权利影响进行逐案评估。旁观者不知情的采集方式,会增加利益平衡论证的难度;企业还需保障其依法提出反对的权利。涉及特殊类别数据的,还应满足GDPR 第9条规定的相应条件。
5、AI训练及商业再利用需要独立论证
为回应用户当次请求而分析画面,与将画面用于通用模型训练、广告或其他商业用途,涉及不同的处理目的。声明要求审查后续用途与原始收集目的的兼容性,并特别指出,超出用户明确请求服务的商业再利用及AI 训练,在合法利益基础下尤其难以论证。
对于拟将环境音视频用于模型训练的企业,应明确相应数据来源、处理目的、合法性基础及权利保障安排。向佩戴者披露“用于改进产品”,不足以当然支持对旁观者数据的训练利用。现有产品条款、模型服务协议与实际数据使用方式,应当一并审查。
6、默认设置应体现最小必要原则
声明鼓励限制连续录制、直播及保存期限,并采取旁观者模糊化、适当的假名化或匿名化等措施;可行时,相关处理应在设备端完成。对于主要提供实时辅助的产品,若持久存储并非功能所必需,原则上应默认关闭,除非功能需要或用户在适当保障下主动开启。
医疗机构、学校、更衣室及泳池等场景应予特别关注,儿童数据保护也需要额外保障。企业可结合具体场景考虑地理围栏、功能限制及分享前确认等措施。此外,仍需审查数据安全、处理者和次级处理者管理、向欧盟以外传输数据,以及特定情形下适用的电子隐私规则。
三、对产品与商业安排的影响
声明涉及的若干问题直接关联硬件规格、软件功能和数据使用权限。如果在产品定型或供应商签约后才进行评估,企业可能面临较高的调整成本。以下事项建议在研发和商业决策阶段予以关注。
1、将旁观者提示纳入硬件及功能验收
指示灯的位置、亮度和遮挡联动,摄像头与麦克风的触发方式,都会影响告知措施的实际效果。建议产品、技术与法务团队共同确定验收标准,并在逆光、远距离及实时AI 等实际使用条件下进行测试。对于提示机制存在硬件限制的产品,应尽早评估是否需要调整设计、功能范围或销售场景。
2、明确即时推理与数据再利用的边界
建议分别管理即时推理、必要日志、可选留存及训练数据,并明确各类数据的进入条件、访问权限和删除规则。对已接入第三方模型的产品,还需核实输入数据是否被留存、用于训练或进一步提供。端侧处理及模糊化措施有助于降低部分风险,但仍需关注声音、位置与上下文是否能够识别个人。
3、根据实际数据控制安排供应链责任
品牌方、整机厂商、配套应用、云服务及模型服务商,应依据各项处理活动确定角色,并在合同中落实留存、训练、告知、权利响应及跨境访问等事项。若模型供应商保留独立使用输入数据的权利,应进一步评估其法律角色及数据提供依据。仅约定由用户负责取得全部授权,难以覆盖企业自身承担的法定义务。
4、按部署场景确定功能及管理要求
巡检、培训及远程协作等企业应用,可能同时涉及员工监测、访客或客户信息、商业秘密及场所管理规则。建议结合目的地的劳动法、民事及刑事规则,确定允许使用的范围和必要限制。面向医院、学校等场景的产品,还应考虑提供可配置的采集、保存及上传控制,配合客户的现场管理要求。
中国企业进入欧洲市场时,应先依据GDPR 第3条判断相关处理的适用范围,包括与欧盟境内机构活动的联系,以及向欧盟境内个人提供商品、服务或监测其行为等情形。对于云端推理、境外运维及模型供应商访问,应进一步核实是否构成GDPR 第五章下的国际传输,并落实相应安排。[5]
四、建议优先开展的工作
我们建议智能眼镜及相关AI 服务企业,由产品、技术与法务团队共同梳理现有功能及数据链路,优先开展以下工作。
工作重点 |
建议核查事项 |
形成或更新的文件 |
拍摄与实时 AI |
何时采集 、旁观者如何知情、提示能否被关闭或遮挡 |
功能数据流、提示与防绕过测试 |
保存与训练 |
保存是否必要、是否默认开启、训练用途是否另有合法依据 |
默认设置说明、用途及合法性评估 |
云端与供应商 |
谁决定用途、谁能访问、有无次级处理与国际传输 |
角色及合同安排、访问和传输清单 |
儿童与敏感场景 |
哪些功能需限制、如何处理旁观者的权利请求 |
场景限制方案、投诉与权利响应流程 |
对于可能产生高风险的处理,应结合GDPR 第35条及适用监管清单,判断是否需要在处理前完成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例如,对公众可进入区域进行大规模系统性监测,是该条明确列举的情形之一。评估应以具体处理活动的性质、范围、场景及目的为依据。[5]
对于已有欧洲业务或正在规划相关产品的企业,建议将旁观者数据保护纳入近期产品审查及供应商尽调。在功能上线前明确采集范围、提示方式和后续数据用途,有助于及早识别需要调整的设计与合同安排。此后新增录制、直播、识别或训练功能时,也应同步更新评估。
参考资料
[1] EDPB,Statement on Smart glasses,2026年10月13日通过。
[2] CNIL,Emerging technologies and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G7 data protection authorities agree on key principles,2026年6月26日。
[3] CNIL,Smart glasses: the CNIL calls for vigilance,2026年6月29日。
[4] EDPB,EDPB publishes statement on the data protection challenges of smart glasses,2026年10月13日。
[5] Regulation (EU) 2016/679(GDPR),特别参见第3条、第9条、第35条及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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