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沙芬堡地方法院:商业性Facebook主页必须提供法律声明

电子商务早已将社交媒体(如Facebook、Xing或Google+)纳入自身体系。然而,在通过社交网络为企业做广告或销售商品时,必须遵守与在线商店或平台相同的法律要求——即使商家对应在何处放置所需信息(例如在Facebook企业页面中)心存疑虑,亦不例外。
阿沙芬堡地方法院(LG)近日(2011年8月19日判决,案号:2 HK O 54/11)裁定,根据《电信媒介法》(TMG)第5条,企业在Facebook上进行企业宣传时也必须提供法律声明。若缺少该声明,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仅当Facebook账号纯粹用于私人用途且完全不用于营销目的时,才免除提供法律声明的义务。
案件背景
在阿沙芬堡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一家信息门户提供商在互联网上为特定地区进行宣传。除了运营信息门户外,该提供商还在Facebook上维护了一个页面,在该页面上,他不仅发布了区域性活动预告,还提供了文化和夜生活建议,并介绍了该地区各个行业的情况。该提供商在其Facebook页面上并未提供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声明,而仅提供了地址和电话号码。从Facebook上的信息中无法得知该提供商的公司形式。用户通过标有“Info”(信息)的按钮,可以从Facebook页面跳转到提供商位于Facebook之外的实际信息门户,进而从中获取包含提供商公司形式的法律声明。
一家与上述提供商存在竞争关系的信息门户运营商因Facebook页面上的法律声明不充分而对该提供商发出了警告函。
法院裁决
阿沙芬堡地方法院支持了该警告函:
“被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UWG)第3条结合第4条第11款的规定,属于不正当行为,因为……在其Facebook主页上未以易于识别且可直接访问的方式提供《电信媒介法》(TMG)第5条规定的必要信息。”
《电信媒介法》(TMG)第5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旨在保护消费者并确保商业性提供的电信服务的透明度……
如果像Facebook账号这样的“社交媒体”被用于营销目的,而非仅用于纯粹的私人用途,则使用者必须提供独立的提供者标识……”
法律依据与解释
根据《电信媒介法》(TMG)第5条,原则上在商业性提供所谓电信媒介服务时必须履行提供法律声明的义务。
《电信媒介法》(TMG)第5条规定:
“……服务提供商对于通常以收费方式提供的商业性电信媒介,必须保持以下信息易于识别、可直接访问且持续可用……”
服务提供商对于商业性提供的通常以收费方式提供的电信媒体以下信息易于识别、可直接访问且持续可用予以保持……”
根据《德国电信媒体法》(TMG)第1条第1款的规定,“电信服务”一词涵盖了所有电子信息和通信服务,因此不仅包括在线商店和平台上的商店、互联网搜索引擎(如Google、Yahoo)、交通、天气和股市新闻服务,还包括聊天室、博客页面(如Twitter、Blogger等)以及社交网络上的页面。
社交网络中的个人主页原则上也属于电信服务范畴。但由于它们仅用于家庭或纯私人目的(符合社交网络的使用条款),因此在(此类使用范围内)不受《电信媒体法》第5条规定的提供声明义务约束。
顺便说一下,根据阿沙芬堡地方法院(LG Aschaffenburg)的判决,在Facebook页面上直接嵌入法律声明(Impressum)并非绝对必要。在某些情况下,链接到Facebook之外的自有网站可能就足够了。然而,这种链接必须清晰明确地标明。“Info”或“用户信息”作为按钮标签不够清晰。此外,点击次数不得超过2次,以确保法律声明仍可被直接访问。
合规建议
如果您运营非纯私用的社交网络平台页面,请设置一个完整的法律声明(Impressum)。在Facebook页面上,该声明可放置在“„关于我……”字段中。鉴于阿沙芬堡地方法院的判决,不应再将声明置于“Info”字段下,因为该名称未能充分明确地指向法律声明。
如果希望透过一个链接来访问法律声明,则该声明必须得到充分明确的标识,例如使用“法律声明”或“联系”。清晰标识,例如使用“法律声明”或“联系”。从该链接到达外部发布的法律声明所需的点击次数不应超过2次。不超过2次点击即可从该链接到达外部发布的法律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