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司法判例往往具有实际价值,因为法院偶尔也会倾听被警告方的声音。
面对警告函,商家态度各异:有人选择接受现实,认为这是电商经营的常态;有人因财务压力直接停业。但还有一种策略是遵循“进攻是最好的防御”,对滥用权利发出的警告函进行反击。
如何识别滥用权利的警告函?
关于权利滥用的认定迹象,我们曾多次探讨,例如:
- 利用“流动管辖权”是否构成权利滥用?
- 何时警告函构成权利滥用?
- 权利滥用:一周内发出43份警告函
综上所述,警告函虽是维护正当竞争的合法手段,但若指控违规仅是为了追求“主要无关实质、单独来看不值得保护的利益”,则构成权利滥用。
最新的关于权利滥用的司法判例
并非所有收到警告函的商家都会被动接受。若警告方刚注册新业务,却在短时间内于同一法院处理了16起案件,这将被视为“极其不寻常”。特别是在卖家仅有十位买家、口头辩论时销售额仅处于四位数低水平的情况下(凯姆滕地方法院,2016年11月14日判决,案号:23 O 1660/16)。相关律师事务所已在网站发布该判决书全文及类似程序案例(2016年11月14日判决,案号:22 O 1659/16)。
此外,多个法院已裁定以纯粹营利为目的发出的警告函属于权利滥用。汉堡地方法院在2017年2月7日的判决(案号:312 I 144/16)中进一步明确:若企业主要追求自身利益,特别是获取警告函费用和损害赔偿金,即构成权利滥用。
实践建议
若在初次阅读时发现期限极短或费用极高,商家应警惕其是否出于公平竞争考量。此时需仔细审查并权衡,除建立公平竞争条件外,警告方是否存在其他动机。若确认警告函构成权利滥用,被警告方有权要求报销维权产生的费用。尽管如此,绝大多数警告函仍是合理的,无法以权利滥用为由进行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