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确认是电子商务中的法定义务,而非电子邮件广告。
现行规定要求,发送广告邮件须事先获得收件人明确同意,否则构成不当骚扰。那么,商店系统在收到订单后自动发送的确认邮件是否属于非法广告?能否包含广告内容?
在线订单确认为法定义务
尽管电子邮件广告需获同意方可发送,但存在例外:在线商家必须立即以电子方式向订购者确认订单已收到。此义务不仅适用于消费者,也适用于B2B贸易。
此外,消费者网购后还必须收到合同确认书(即订单确认)。因此,只要确实收到订单,商家发送确认邮件即履行了法定义务。此类强制性邮件不构成骚扰,无需像新闻通讯那样单独获取收件人同意。
什么可以做,什么被允许,什么是必须的?
法律仅规定有义务“立即以电子方式确认订单已收到”,未明确订单确认能否结合广告使用。法兰克福地方法院曾裁定,邮件签名中包含带超链接的企业标志本身不构成广告(2017年10月2日判决,案号:29 C 1860/17)。
基于订单确认的核心功能是简短通知订单收到,广告不应成为邮件主要目的。只要“通知客户订单已收到”这一本质内容占据主导地位,添加次要广告并无不妥。此时客户未受骚扰,心理上也会忽略非核心广告信息。
回答:
订单确认是电子商务法定义务,而非隐蔽广告的借口,只能包含非常次要的广告内容。
需注意:若订单从未触发,不得发送邮件。所谓的购物车放弃邮件或虚假订单确认属于非法邮件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