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影响的商家在存在权利滥用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其作出的停止侵害声明。
警告信通常附有放弃声明,要求被警告的在线商家签署。在大多数情况下,该声明确实会被(以修改后的形式)提交。我们曾收到咨询:如果最初的警告后来被证明是滥用权利,该如何撤销已提交的放弃声明。
滥用权利的案件难以证明
关于警告信的意见不一:一些在线商家干脆接受现实,认为在电子商务中必须与警告信共存;另一些人则选择放弃,在面临较大财务困境时关门停业;还有一些人认为,如果竞争对手通过巧妙的伎俩获取竞争优势,那么发出警告信是完全合理的。
需要指出的是,警告函仍然是确保正当竞争的一种合法手段。但如果被指控的违规行为仅仅是为了追求“主要与案件无关、单独来看也不值得保护”的利益,则构成权利滥用。如果警告函事后被证实确实属于权利滥用,被警告方可以要求报销其自身维权所产生的费用。
初步具有约束力的停止侵害声明
然而,除了律师费之外,签署的停止侵害声明还会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一旦在线商家签署了停止侵害声明,原则上其一生都将受此约束。只要该被要求停止侵害的在线商家遵守声明中的规定,便无需担忧。但若其日后再次犯下同样的错误,则将面临(数额巨大的)合同违约金的处罚。
一般原则是:合同就是合同!即使后来发现警告是不合理的,已经提交的停止声明仍然有效(参见勃兰登堡高等地方法院2014年4月29日判决,案号:6 U 10/13)。这也适用于原始警告事后被认定为权利滥用的情况。这些停止声明不会自动失效,而是继续有效。
因权利滥用而终止不作为声明
在签署停止侵害声明时,往往尚无法确定该警告是否构成权利滥用。许多权利滥用的案例要等到后来才浮出水面,或者要在数月甚至数年后才被法院最终认定为构成权利滥用。然而,此时停止侵害声明已经签署并必须遵守。
然而,受影响的商家有权解除不作为声明:如果因滥用警告而签订了服从协议,被警告方可以基于重要理由解除该协议(慕尼黑地方法院,2017年1月31日判决,案号:33 O 20356/15;柏林高等法院,2016年12月9日判决,案号:5 U 163/15, 5 W 27/16)。
此外,在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甚至在合同解除之前,也可以提出权利滥用的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