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应对法律障碍时,网红们往往是在给自己添堵。
每个开设在线商店的人,在收到第一次律师函后,最终都会更具体地审视其行为的法律背景。电商领域的老手们还知道,密切关注司法判例和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有多么重要。这也很合乎逻辑:毕竟他们靠这项业务为生,并希望在其合法范围内开展经营。
然而,一个相对年轻的职业群体似乎完全无法适应这种理所当然的情况。这里指的是网红们。人们不断听到社会竞争协会(Verband Sozialer Wettbewerb)因隐蔽广告而发起大规模警告信的风波。网红们的反应有时显得相当荒诞。有时给人的印象是,他们更像是那些不太理解世界、并遵循“因为他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这一座右铭、完全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小孩。
Vreni Frost 到底是谁?
坦白说:我过去一直与“网红”圈子毫无交集。因此,当我第一次读到“Vreni Frost”这个名字时,脑海中不禁浮现出一个大大的问号。这位年轻女士显然是一位相当成功的Instagram红人。毕竟,她拥有约57,000名粉丝。在此我不想争论网红存在的意义与荒谬之处,我想说的是以下几点:Frost女士作为一名网红,从事着一项能够维持生计的工作。她的收入来自制造商和品牌所有者,而Frost女士则为这些品牌展示特定产品。制造商和品牌所有者从中受益的方式是:粉丝关注Frost女士,是因为她们觉得她的生活有趣且引人入胜,自己也渴望拥有这样精彩的生活,从而购买被推广的产品。这就是网红营销的运作方式。
正如在线商店运营商一样,网红也必须了解其活动的法律背景。所以也许不是必须,但他应该这样做。如果他不去做——嗯:玻璃房子、石头,你懂的。详见下文。
在广告和“我只是想”之间
弗罗斯特女士将她从各品牌获得报酬的帖子标记为广告,这是正确的。然而,她也有在帖子中链接品牌但未将其标记为广告的情况,这引起了社会竞争协会的不满,随后很快柏林卡默法院就启动了程序。结果是:三个被投诉的帖子中有两个必须被标记为广告,一个可以保留。原因很简单:在这两篇帖子中,弗罗斯特女士随意地、与照片或文本无关地标记了品牌,这必然会被外界视为广告,因此也必须如此标记。毕竟,如果我不同时报道它们,我也不能在我的文章中随意提及并链接品牌。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读者才能看到明显的编辑关联。
黄金博主
无论如何,弗蕾妮·弗罗斯特已经无法理解这个世界了。在判决之后,她说道:“因此,我并不是写得太多,而是写得太少了。”
真让人忍不住心生怜悯:这位可怜的女网红,发帖子本意只是想告知她的粉丝,却遭到社会竞争协会(Sozialer Wettbewerb)的阻挠,对方试图禁止她这么做!
嗯……但也只是几乎如此。我怀疑那些靠提及品牌来赚钱的人,是否真的能在没有商业利益的情况下链接品牌和制造商。毕竟,每个网红都是从无偿开始做起的。通过链接品牌,品牌方会注意到博主,并产生为其服务付费的想法。当然,弗罗斯特女士可以随意链接洗发水制造商XY——但如果相关图片中只显示气球,她就不应该不加评论地链接。最好能多一些关联性。
顺便提一下,关于上面提到的玻璃房和石头:这位好女士在最佳品牌大使类别中赢得了金色博主奖。
顺便说一句,品牌大使是指根据定义已经因推广特定品牌而获得报酬的人。
为言论自由而战?拜托。
最后再简要谈谈言论自由的话题:凯西·胡梅尔斯也在这场警告浪潮中成为了“受害者”。她在庭审前热情地表示:“争取言论自由的权利,为此我奋斗。”
至于提及品牌为何应被视为一种观点,我实在感到费解。物品的来源是一个事实,而非观点。这与言论自由无关。只有当说明如何找到某物时,才涉及言论自由。此外,即使不收取报酬,也可以表达个人喜好,甚至理论上可以添加链接。关键词是:编辑相关性,您还记得吗?仅孤立地链接品牌因缺乏观点内容而不受言论自由保护,且具有——对我而言完全可理解——广告性质,因此必须作出相应提示。即使假设网红可以像记者一样援引新闻自由,这种自由也会受到法律规定的隐性广告的界限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