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管辖法院”问题令许多在线零售商深感困扰。这一问题很快会得到解决吗?
“流动管辖法院”听起来并非好事,但对在线零售商而言却至关重要,尤其在涉及违反竞争法规时。对受影响方来说,这意味着诉讼可能需长途跋涉;此外,人们还常担心对方会挑选一个早已注定作出有利判决的法院。
本文将解析所谓的“流动管辖法院”究竟是怎么回事,以及随着《促进公平竞争法》的实施,情况将发生何种变化。
从法院前的警告信说起
律师函对商家而言是个令人不安的话题,尤其是当信件寄给特定收件人时。虽然律师函是主张权利的非诉讼法律手段,法官在此阶段尚未介入,但事情很快可能演变为司法案件。例如,若商家产生“信箱里的信看起来很严重,干脆扔掉算了”的想法并付诸行动,或因未提交禁令声明等情形,都可能导致竞争违规行为最终诉诸法院。
流动管辖法院:德国另一端的法院作出裁决
此类案件并非由任意法院审理。标准情况下,被告至少还有不幸中的万幸:具有地域管辖权的通常是被告一般管辖法院(即居住地)所在地的法院。然而,“流动管辖法院”便是例外之一。通常认为,提起诉讼的竞争者可以随意选择法院所在地,这在结果上并不错误。
但从法律角度看,规定并非“原告自由选择”,而是:“根据本法提起的诉讼,也由行为发生地所属辖区内的法院管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第2款)。
因此,这里考察的是竞争违规行为发生在何处。在互联网上,这起初似乎没什么帮助,但其逻辑在于:在线零售商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商品,随之而来的竞争违规行为也相当于在全国范围内发生。这就为“流动管辖法院”提供了依据,因为它与行为发生地挂钩。即使警告发出人在慕尼黑,而被警告人在莱比锡居住,程序也可能在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NRW)的一家法院进行。
在线零售商面临的问题
这一原则背后的思路很清晰:如果被告必须应诉且原告能决定诉讼的时间和范围,那么作为对等,被告应享有在靠近其所在地法院审理的便利。关于侵权行为地管辖(即“飞行管辖”)的理念在于,所谓的行为地法院拥有特殊的本地知识或了解当地商业惯例。然而,在电子商务中,这一论点的说服力并不强——尽管不可否认的是,一些法院因“飞行管辖”更频繁接触电商纠纷,从而在该领域积累了更丰富的专业知识。
未来:对在线零售商来说不再是问题?
原告自由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同样可被视为对被告的不利,因为被告完全受制于原告的选择,且不能排除原告选择对其更有利法院的可能性。因此,诉讼双方所谓的程序性武器平等原则在此方面确实值得质疑。
那么,修改后情况将如何变化?今后,在线商家无需再过多担心“流动管辖法院”问题。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原则上仍保留该制度,但在涉及电子商务或电信服务中违规行为的法律纠纷(即在线贸易领域),起诉的竞争对手将不再能援引此规定。这是《促进公平竞争法案》草案的规定。因此,原告不能再随意选择德国的某个法院进行诉讼,相反,案件将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审理。
该法律修正案生效的具体时间尚未确定。关于计划中的调整措施,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经销商联盟在其常见问题解答中提供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