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警告通知并不等同于权利滥用。必须能够对所有竞争对手采取行动。
收到警告通知后,多数在线零售商承认有意或无意犯错。然而,因微小且主观上不重要的错误需支付数百欧元,令许多人质疑德国法律体系。因此,业界对电商警告通知看法不一:部分卖家接受现实;另一部分则放弃电商或关闭业务。
警告函是法定措施,旨在维护正当竞争并提醒违规者。除非涉及权利滥用,否则该机制属于竞争对手或行业协会职责范畴,国家不会直接监管竞争违规(罚款类违规如EAR注册除外)。这一原则未来不会改变。
这显然是权利滥用!
有权发出警告通知者须具备相应资格并以恢复公平竞争为目的。若主要动机偏离此目标,则可能构成权利滥用。存疑时,若出现以下情形应推定存在滥用:
- 警告主要用于获取律师费或违约金;
- 针对同一法律规定主张大量违规行为;
- 主张的违规数量与自身业务规模不成比例;
- 未自行承担庭外或诉讼的经济风险;
- 标的金额设定不合理过高;
- 约定或要求明显过高的违约金;
- 预先起草的不作为声明超出被警告范围;
- 可合并的违规行为被单独警告;
- 对多人共同造成的违规无正当理由未合并主张。
“竞争对手必须能够对所有竞争对手采取行动”
广泛的警告活动本身不自动构成权利滥用,仅是需说服法院的迹象。不能仅因多次警告即认定滥用,尤其当警告涉及使对手获得明显竞争优势的违规行为时(法兰克福高等法院,2021年5月12日裁定,案号:6 W 23/21)。
该案涉及未获有机认证却使用“有机”名称销售食品。警告方为认证付出成本,而被警告方得以节省。因此,51次警告不能作为权利滥用的依据,合法允许对所有侵权者采取行动。
法院指出,若发出警告函无法为企业带来显著竞争优势,企业家不会承担足以威胁生存的大量警告成本风险。警告旨在施压促使其合规(如获取有机认证),具有正当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