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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5月起:电商平台的新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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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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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五月起,商家将适用新的信息披露义务。我们已列出电子商务中所有受影响的领域。

自五月起,商家将承担新的信息披露义务。我们已列出电子商务中所有受影响的领域。

自5月28日起,德国将实施新的信息披露义务,在线商家和平台运营商必须遵守。此举旨在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新规是欧盟一揽子大型立法的一部分,即所谓的“Omnibus指令”(指令(EU) 2019/2161)。 

自五月起不再要求提供传真号码

德国政府通过《民法典施行法》(EGBGB)等途径将新的欧盟规定转化为国内法。重要的是,现有的信息披露义务今后也将明确适用于带有数字元素的商品。 

此外,《民法典施行法》第246a条也进行了一些变更。信息披露义务将根据技术变革进行调整。今后不再需要注明传真号码,但可以(如有)提供用于客户沟通的在线通讯工具,如即时通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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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商家在数字产品、价格和评价方面将迎来哪些变化

如果在线商店或平台根据自动化决策对个人化定价,商家必须告知客户。同时,还需说明法定瑕疵担保责任同样适用于数字产品。作为最新一点,《民法典施行法》第246a条新增规定:商家在必要且可行的情况下,必须告知数字产品的功能性、兼容性、互操作性以及技术保护措施。

另一项变更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UWG)。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b条第3款规定,在线商家必须披露其如何确保客户评价仅来自真实买家。此举旨在遏制虚假评价欺诈行为。 

这些信息披露义务将适用于在线市场运营商

新的信息披露义务不仅适用于在线商家,也适用于在线市场运营商。根据新的《民法典施行法》第246d条,后者必须向消费者披露市场排名是如何产生的。具体而言,必须公开确定搜索结果排名的主要参数及其相对权重。 

因此,消费者应能够了解为何特定商品、服务或数字内容会按特定顺序呈现。在线市场运营商还必须披露:如果市场中的产品供应商是与该市场有关联的企业,则需明确说明。例如,在亚马逊(Amazon)市场上就经常存在此类情况。此外,供应商与市场之间的其他商业关联也必须向消费者公开。

另一项特别规定涉及门票的转售。如果供应商转售此类门票,必须告知消费者主办方是否设定了不同的票价,以及该价格具体是多少。 

此外,自五月起,在线市场还需明确告知消费者卖家是个人还是企业。这一信息基于供应商向市场提供的自我声明。

违规行为将如何处理? 

原则上,违反新规的行为将面临最高相当于年营业额4%或最高5万欧元的罚款。对于年营业额超过125万欧元的大型企业,还可能面临更高的罚款金额。

如果在搜索结果中发现隐藏广告或未披露付费排名,也存在被警告的风险。同样,如果在线商家误导消费者关于店铺内客户评价的真实性,或者被发现使用虚假评价,也会面临警告风险。 

通过《欧委会指令》(Omnibus-Richtlinie),还将带来其他一些变更。我们将通过单独的文章对此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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