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警告被认定为权利滥用,也不存在已支付的合同违约金的返还请求权。
关于警告(Abmahnung)的看法不一。一些在线商家干脆接受现实,认为在电子商务中必须与警告共存。另一些人则选择反击。尽管如此:警告仍然是确保公平竞争、追究抄袭行为或惩罚盗用图片的合法手段。
但如果所指控的违规行为仅仅是为了追求“主要无关且本身不值得保护的利益”,则构成权利滥用。然而,证明这一点极其困难。
合同就是合同!
一旦在线商家签署了不作为声明(Unterlassungserklärung),而警告发出方通常也坚持要求签署,该商家原则上将终身受此约束。只要遵守不作为声明规定的在线商家不违反规定,就无需担心。但如果随后再次犯下同样的错误,则可能面临支付(高额)合同违约金的风险。
即使后来发现警告函缺乏依据,例如属于权利滥用,结论依然是:此类停止侵害声明也不会自动失效,而是继续有效。科隆高等地方法院甚至进一步指出:即便事后查明警告方存在权利滥用行为,也不存在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违约金的主张(科隆高等地方法院,判决,2022年12月9日,案号:6 U 46/22)。
更多相关内容:
- Ido – 权利滥用、黑名单和牟利
- 大量警告:何时构成权利滥用?
- 违反反警告法构成权利滥用
不作为协议必须终止
在签署不作为声明时,往往尚不清楚该警告是否构成权利滥用。许多权利滥用的案例要等到后来才浮出水面,或者要在数月甚至数年后才被法院正式认定为权利滥用。
受影响商家有权终止不作为声明。根据科隆高等地方法院(OLG Köln)对此问题的裁定,除非能证明警告发出方存在损害故意,否则无法向警告发出方追偿终止不作为协议的费用(例如律师费)。因此,最好的做法是让自家律师尽可能彻底解决警告问题,从而避免陷入此类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