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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是否可以将买家的电子邮件地址提供给运输公司?

卖家是否可以将买家的电子邮件地址提供给运输公司? 欧洲跨境之路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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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任何数据的处理与传输均需事先获得数据主体的同意。这一原则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生效之前就已经适用。

2020年2月23日,尼古拉·施利克维茨,Setup.pl

“您是否在网购时使用包裹追踪服务?”大多数在线购物者对此问题的回答几乎肯定。此外,大多数商店未经客户事先请求或同意就主动提供此项服务,这意味着它们将订购者的电子邮件地址转交给了运输公司。随后,承运人会提前通知收件人包裹已送达。

而在此刻,正如经常发生的那样,律师的警告之手出现了……在实践中,遗憾的是,很少有网络卖家意识到,他们以这种方式在未经客户请求或同意的情况下,将客户的敏感数据——即电子邮件地址——传递给了外部公司。

原则:基于同意的数据传输

任何数据处理和传输都必须事先获得数据主体的同意。这是《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生效前就已适用的原则。未经同意,承运人不得与订购者联系。客户的推定同意在此并不充分。DHL公司也清楚这一点,并在其网站上明确指出上述原则:“请事先确认客户已同意将其电子邮件地址提供给DHL公司”。

例外:合同履行

当然,人们可以理解寻找该规则的合理例外。例如,当数据传输对于履行合同是必要的时候,不需要单独的数据传输同意。上述例外包括将邮政地址提供给承运人,因为这是在合同履行的框架内进行的。毕竟,没有地址就无法交付任何包裹。然而,如果网络卖家将客户的电子邮件地址提供给运输服务提供商,这只是为了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体验。但这并非履行合同所必需。

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客户的电子邮件地址才可能对合同履行至关重要,例如在订购邮寄商品时。在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会通过电子邮件向客户发送交货日期信息。在普通的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并不需要此类数据。

例外:卖方的合法利益

我们可以假设,客户对定期收到包裹状态通知感到满意。然而,法律首先强调的是企业的合法利益。与之前的例外情况一样,向承运人提供数据纯粹是从客户服务角度出发的。在这种情况下,这可能也不足以满足合法利益的必要条件。

数据保护机构的立场

在这一问题上发挥主导作用的各国数据保护机构会议(DSK)在其发布的决议中探讨了该主题,主张必须获得同意:“互联网卖家向邮政服务提供商传递电子邮件地址,只有在获得客户对此类数据传递的同意时才合法。” DSK建议卖家自行向客户提供配送信息,或在卖家发送的订单确认书中放置包裹追踪链接。这将是法律上安全的替代方案。过去,一些德国联邦州的隐私保护专员也曾持此立场。

特殊情况:客户选择投递到包裹柜

最近,一位卖家向我们社区提出了一个类似标题中的问题:“客户的电子邮件地址是否可以转交给运输公司”。在他的案例中,客户明确选择了投递到包裹柜的服务。在这种场景下,只有输入代码才能取件。如果没有来自DHL包含代码的电子邮件或其他类似通知,则无法取件。那么,如果客户未通过勾选复选框的方式同意将其电子邮件地址提供给DHL,其法律地位如何呢?

为将商品配送至包裹柜,需提前在DHL注册。收件人将获得其专属客户编号,即所谓的邮政号码,该号码将成为收件人地址的一部分。在此合同关系下,DHL会通过应用程序、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客户通知包裹状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需获得客户对卖方的同意,也无需传递此类同意。

总结与实用建议

建议网络卖家在向运输公司传递客户的电子邮件地址前,获取客户的明确同意。 

因此,在订单提交的最后阶段,应设置一个额外的复选框,让客户主动同意将其数据提供给承运服务商,以便发送包裹通知。仅在一般交易条款、运费说明或隐私政策中提及此信息是不够的。只有在获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电商企业才能将客户的电子邮件地址传递给快递公司。

如果未获得同意,或者无法在订单流程中添加复选框(例如在Amazon、eBay、Allegro等市场平台上),则应采取备用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卖家可自行通知客户包裹的追踪信息。此时,具备内置CRM功能的ERP系统(如Plentymarkets)将非常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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