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日
网络卖家常希望通过广告内容使产品脱颖而出,但此类宣传若构成误导性广告则属违法。下文将介绍广告宣传中必须遵守的法律要求。
当法律要求的产品特性以特殊特征形式呈现,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产品具有额外利益时,即构成违反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UWG)第5条的明显误导性广告。本文汇总了实践中常见的违规广告内容。
“100%正品”
哈姆高等州法院(2010年12月20日裁定,案号4 W 121/19)曾认定,在纺织品销售中宣传“正品”是允许的,旨在与仿冒品区分。然而,法兰克福地区法院(2012年11月8日判决,案号2-03 O 205/12)指出,包含“保证商品真实性”声明的广告构成违法误导,因为商品真实性本应显而易见;且该声明缺乏担保性质和范围的详细信息,违反了UWG第4条第11项结合德国民法典(BGB)第477条的规定。
鉴于哈姆高等州法院的裁决仅针对纺织品,不能直接适用于其他品类,而法兰克福地区法院则认为此类宣传违反竞争法。目前司法实践尚不统一,建议卖家对“正品”或“真实性保证”等表述持谨慎态度,如有疑虑应及时删除。
“提供保价邮寄服务”
若卖家区分已投保和未投保包裹并收取不同运费,可能被视为违反UWG第5条的不正当广告(法兰克福地区法院,2012年11月8日判决)。虽然买家认为支付更高费用的已投保包裹更有利,但实际上根据§ 474、447 BGB规定,运输风险本就由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并未因“保价”获得额外保障。
建议避免使用“保价”、“非保价”等表述来区分运输方式。
保修宣传与合同解除权
“我们的产品提供两年保修”、“我们提供14天无理由退货权”
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作为特殊卖点进行宣传,同样构成不正当广告(UWG第3条第3款第10项附录)。当法定权利被突出显示时,会被视为产品的特殊特征,从而产生误导。
UWG第3条及其附录属于禁止性规范,明确列举了多种不正当行为。因此,严禁在广告中强调或宣传已由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权利。
实用提示
网店页面的广告内容必须经过严格审查,以避免收到昂贵的警告函(Abmahnung)。是否构成违法的误导性广告,需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