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2020
是否还能使用疫情前的展会名片联系潜在客户?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未区分B2B与B2C,将所有自然人同等对待,给企业间业务带来合规负担。例如,严格合规要求在展会收到名片时立即告知对方数据处理事项,这在实际场景中难以实现。幸运的是,实际操作相对简化,但仍需关注重点。
巴伐利亚州数据保护监管机构在FAQ中指出:“收到名片时的告知义务是什么?”其回答简单明了:“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因为提供名片者的联系方式和目的(发送宣传材料)是显而易见的。仅在意图用于其他目的时,才存在更广泛的告知义务。”柏林监管机构也确认了这一评估:“仅接收名片并不意味着有告知义务”。
那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对此有何规定?
通过行业展会等商业活动获取的潜在客户名片,若旨在获取产品信息或建立业务联系,原则上可构成GDPR第4条第11款所指的同意。
特别是在B2B场景下,通常可假设展台访客同意甚至期望在展后处理名片上的联系信息。
建议关注首次接触时的数据处理方式,可通过链接声明或在首封邮件附件中提供隐私政策。
对于超出具体报价或询价范围的后续营销邮件(如在展位提及并作为获取名片的原因),必须严格获得对方对进一步沟通的同意,适用于消费者及商业联系人。
作为主办方,虽有正当理由将展位获取的联系信息用于后续广告,但在德国还需注意: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UWG)第7条,电子邮件广告仅在获得收件人明确事先同意时才被允许。因此,必须严格区分潜在客户期望的信息与超范围广告邮件。
示例:潜在客户对产品A感兴趣并递上名片,未作其他说明。参展商仅可就产品A联系该客户,并在首次接触时获取后续联系同意,以及视情况获取其他产品主题的许可。同时,需告知数据处理、保存方式及撤回同意、删除数据的程序(含GDPR规定的其他义务)。
是否可以永久使用以这种方式获取的数据,直到上述“首次联系”?
德国民事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不认为为营销目的建立的联系同意具有无限期效力。例如,慕尼黑地区法院第一庭2010年4月8日判决(案号:17 HK O 138/10)裁定,17个月前给予且未使用的电子广告同意“已失去时效性”。
根据GDPR第5条第1款b项,应严格遵守目的限制原则。用户仅在数据收集目的存续期间处理个人数据,此后必须删除。一旦向潜在客户发送其期望的信息,该目的即告终止。
因此,对于是否仍可使用疫情前展会名片联系潜在客户并无明确答案。最稳妥的做法是进行相对中立的初次接触,提供展位讨论过的产品或服务信息,并在消息中补充数据处理信息(GDPR第13条),尝试获取对方对后续营销沟通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