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最新裁决阐明了《反警告法》对小型企业的具体影响。
提到警告信,就必须提及停止侵害声明和违约金条款。违约金的功能在于威慑重复被警告的不当行为。然而,特别是在竞争法领域,它们也容易被用作收入来源,而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违约金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可能构成一种负担。
旨在对此加以遏制的《公平竞争强化法》,俗称反警告法,规定在特定违规行为中不得再要求支付违约金。汉姆高等地方法院(2024年2月6日裁定,案号:4 W 22/23)近日援引了这一规定。
因基础价格标注而发出的警告函
该裁定此前经历了一次庭外警告:原告因被告违反价格标示条例而对其发出警告。具体而言,问题出在缺少基础价格标示。
被告随后提交了一份不含违约金条款的停止侵害声明,即不包含合同罚金条款。原告对此并不满意,因此将案件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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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价格标注是一项简单的信息告知义务
据Dr. Bahr律师事务所指出,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是正确的,并且完全满足了法律的要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UWG)第13a条第2款和第13条第4款的规定,如果被警告的企业是首次违规、员工人数少于一百人,且违规内容涉及法定信息和标识义务,则不得约定违约金。
上述条件完全适用于被告:这是一家小型企业。此外,法院明确指出,违反价格标示条例的行为属于标识和信息告知义务的违反。毕竟,这些违规行为在立法理由书中被作为典型例子提及。
法院未采纳“不含违约金条款的停止侵害声明缺乏威慑力,因此无法消除再犯风险”这一论点:在此案中,关键在于被告履行了法律所要求的行为,而法律确实要求提交一份不含违约金的停止侵害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