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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玩具销售:电商卖家的合规义务

德国玩具销售:电商卖家的合规义务 欧洲跨境之路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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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指南将介绍在德国安全销售玩具的相关事宜。在 eBay.de、Amazon.de 或 Real.de 等平台上,或在自有网店中销售玩具看似并不复杂。然而,人们可能会对“玩具”这一概念本身感到困惑:在法

2021年2月6日 [最后更新:2025年9月20日]

《玩具安全指令》2009/48/WE于2009年7月20日生效,并依据第二项《产品安全法》条例(2. ProdSV)实施。该条例于2011年7月20日生效,并于2021年进行了修订。

此外,自2024年12月13日起,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法规》(GPSR)正式生效。该法规扩大了网络卖家的信息披露义务,例如要求在任何在线商品展示中提供生产商及欧盟责任人信息、警示说明和产品图片。

2. ProdSV 适用范围

在欧盟市场供应玩具:指以任何商业活动形式(无论有偿或无偿),向欧盟市场提供玩具以供分销、消费或使用。将玩具进口至欧洲经济区等同于在欧盟市场上供应该玩具。

什么是玩具?

定义:根据《产品安全法》第2条第24a款第2项,玩具是指专为(无论是否仅用于)或设计用于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所有产品。

“专用于或非专用于”意味着产品不必专门用于玩耍即可被认定为玩具。即使具有其他功能(如附带小熊的钥匙扣),只要涉及儿童玩耍属性,仍可能被归类为玩具。

玩具种类——定义 § 2 2. ProdSV

a) 活动类玩具

取代此前的“运动类玩具”表述。指供家庭使用、承重结构在活动期间保持静止,且旨在用于攀爬、跳跃、摇摆、滑行、摇晃、旋转、爬行、匍匐或其组合的玩具。

示例:秋千、滑梯、旋转木马、攀爬架、蹦床、充气水池、充气玩具(非水上用)。
注意:儿童车辆不属于活动类玩具。

b) 嗅觉游戏玩具

用于学习识别气味或味道的玩具。

c) 化学玩具

适合儿童年龄并在成人监督下使用,用于接触化学物质和混合物的玩具。
示例:化学实验套装、晶体培养、微型陶瓷工作室、珐琅工艺、摄影工艺。

d) 功能性玩具

运作和使用方式类似于成人设备,可能是该设备的按比例缩小模型。
例如:缝纫机、咖啡机。

e) 化妆品套装

用于学习制作香水、肥皂、面霜、洗发水、化妆品等产品的玩具。

f) 味觉游戏

允许使用食品原料制作糖果或菜肴的玩具。

g) 水上玩耍玩具

用于浅水环境,能够托起或支撑儿童浮在水面上的玩具。
例如:洗澡用橡皮鸭。

什么不是玩具?

以下物品不被视为玩具:

  • 节日装饰品(如复活节玩偶、圣诞老人玩偶);
  • 收藏品(明确标注“仅限14岁以上收藏者”);
  • 儿童运动器材(体重超过20公斤,如轮滑鞋、滑板);
  • 座垫高度大于435毫米的自行车;
  • 滑板车及用于公共道路交通工具的车辆;
  • 用于道路交通的电动车辆;
  • 深水游泳及游泳教学用具;
  • 超过500片的拼图;
  • 气枪和手枪(水枪除外);
  • 烟花;
  • 带有金属尖端的飞镖套装;
  • 电压超过24伏的教育类产品;
  • 学校用教育设备(如显微镜);
  • 无娱乐功能的电脑和游戏主机;
  • 婴儿奶嘴;
  • 灯具和变压器;
  • 无娱乐功能的珠宝和配饰。

注意:该清单并非详尽无遗(参见《2009/48/WE号指令》附件I),每个产品均需单独评估。

实用提示:监管机构依据客观外观和预期用途进行判定。人偶、毛绒玩具或色彩鲜艳的纯手工制品(如钩针编织玩偶、感官挂饰),即使卖家描述为“装饰品”,也可能被认定为玩具。

标识和警告要求

a) 生产商义务

玩具上的警告由生产商放置(§ 11 2. ProdSV),必须满足:

  • 清晰可见且使用德语;
  • 以“Achtung”(警告)一词开头;
  • 位于玩具本体、标签、包装或说明书上;
  • 在线销售时,必须在购买前可获取(不仅限于详情页)。

在Amazon、eBay等商品页面缺少警告可能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导致警告信。

b) 一般性警告

根据《2009/48/WE号指令》附件V部分A,内容需涉及使用者年龄、体重、技能及是否需要成人监督。
例如:化学套装(“8岁以上,需在成人监督下使用”)、滑板车(“适用于X公斤以下的儿童”)、功能性玩具(“需在成人监督下使用”)。

c) 详细警告

指令附件V部分B要求包括:

  • <36个月:“Achtung! Nicht für Kinder unter 36 Monaten geeignet”(警告!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 象形图(红圈白底黑脸,直径≥10mm)+ 原因(如小零件吞咽风险);
  • 活动类玩具:“Nur für den Hausgebrauch”(仅限家庭使用)+ 安装和控制说明;
  • 功能性玩具:“Benutzung nur unter unmittelbarer Aufsicht von Erwachsenen”(仅在成人直接监督下使用);
  • 化学类玩具:“Nicht geeignet für Kinder unter … Jahren. Benutzung unter Aufsicht von Erwachsenen”(不适合…岁以下儿童,需成人监督)+ 物质、风险及急救信息;
  • 滑板车/直排轮/平衡车:“Mit Schutzausrüstung zu benutzen. Nicht im Straßenverkehr zu verwenden”(需佩戴防护装备,不得在道路交通中使用);
  • 水上玩具:“仅在成人监护下的浅水中使用”;
  • 食品类玩具:“Enthält Spielzeug. Beaufsichtigung durch Erwachsene empfohlen”(含有玩具,建议成人监督);
  • 面具/头盔仿制品:“Dieses Spielzeug bietet keinen Schutz”(此玩具不提供保护);
  • 悬挂玩具:“为防止缠绕造成伤害,当儿童开始四肢爬行时应移除”;
  • 香料包装:“Enthält Duftstoffe, die Allergien auslösen können”(含有可能引发过敏的香料)。

CE标志和技术文件

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玩具必须带有CE标志。这代表制造商已完成全面符合性评估,而非单纯的质量证书。

制造商必须:

  • 进行风险分析;
  • 采用EN 71标准(机械、化学、易燃性等);
  • 编制技术文件(设计、材料、测试结果、风险分析);
  • 准备并签署欧盟符合性声明;
  • 应要求向监管机构提供文件。

注意:将CE宣传为“质量证书”(如“CE-zertifiziert”)是被禁止的,可能导致法律风险。

分销商和卖方的义务(§ 7 第2部分 ProdSV + GPSR)

投放市场前,卖方必须检查:

  • 玩具是否有CE标志;
  • 是否附有德语文件和说明书;
  • 制造商/进口商是否符合2. ProdSV要求;
  • 玩具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自2024年12月13日起(GPSR):每个在线销售页面必须清晰显示:

  • 制造商数据(名称、地址、电子邮件);
  • 若制造商在欧盟外,需提供欧盟内责任人数据;
  • 产品图片;
  • 所需的安全警告和信息。

监管、处罚与召回

市场监管机构(如德国海关、州级机构)会定期进行检查测试。违规情况下可能采取以下措施:

  • 命令下架产品;
  • 处以罚款;
  • 下令召回;
  • 禁止销售。

卖家应完整记录所有补救措施及与制造商/进口商的沟通情况。

总结

在德国合规销售玩具需严格遵守《2009/48/WE号指令》、《第二版玩具安全条例(ProdSV)》及《通用产品安全法规(GPSR)》。核心义务包括:

  • 准确的产品分类;
  • CE认证及技术文件完备;
  • 符合附件V要求的警告标识;
  • 在线披露制造商及安全信息;
  • 建立应对检查及召回的机制。

切记:从外观上看像玩具的产品,在法律上通常即被认定为玩具,无论卖家如何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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