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6日
自2020年底起,电气和电子设备制造商须通报国家回收目标(即旧设备收集率),依据为《德国电气和电子设备法》(ElektroG)第18条第2款第3句。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每年在其官网发布相关数据。此前,销售商可通过链接至该部门子页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因网站改版导致原链接失效,销售商现需及时更新其法律声明(Impressum)中的对应链接。
适用对象:谁被视为制造商?
信息披露义务明确适用于电气和电子设备的制造商,而非单纯的销售商。但需注意,经销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制造商。
无论销售渠道如何,以下主体均被视为制造商:
- 以自身名称或商标生产并在德国市场销售设备的;
- 自行设计、委托设计或制造设备,并以自身名义在德国销售的;
- 以自身名称或商标在德国销售其他制造商的设备,或以商业目的转售此类设备;但若设备上已标注实际制造商的名称或商标,则供应商或转售者不视为制造商;
- 首次将来自欧盟其他国家或第三国的设备引入德国市场销售的;
- 通过远程通信方式直接向德国终端用户提供设备,且营业场所位于德国境外的;
- 故意或因过失销售由未注册或未合规注册的制造商所生产设备的。
新链接要求:务必更新至Impressum
信息披露义务通常通过在印刷品中嵌入可点击链接或设置独立按钮来满足。原链接已无法导向联邦环境部的最新统计数据,不再符合合规要求。
受影响的销售商或制造商应立即替换旧链接。以下为包含最新有效链接的模板:
„Informationspflichten gem. § 18 Abs. 2 Elektro- und Elektronikgerätegesetz: https://www.bmu.de/themen/wasser-abfall-boden/abfallwirtschaft/statistiken/elektro-und-elektronikaltgeraete/“
译文:“根据《电气和电子设备法》第18条第2款的信息披露义务:https://www.bmu.de/themen/wasser-abfall-boden/abfallwirtschaft/statistiken/elektro-und-elektronikaltgerae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