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6日
关于发货和交货期限的广告声明常成为德国律师函(Abmahnung)乃至诉讼的对象。虽然“按需发货”等模糊表述已被公认为违规,但交货期限信息不准确时该如何界定?汉姆高等地区法院(OLG)在近期判决(2021年8月19日,案号:4 U 57/21)中裁定,网店使用“通常为48小时”的措辞描述产品交货时间属于合法合规。
只需尽力快速履行订单
OLG认为,“通常为48小时”的交货声明在法律上无可厚非。尽管这意味着部分产品交付可能超时,但客户应将其理解为企业会尽最大努力尽快送货,因为运输差异导致无法精确预测时间。关键在于,大多数情况下货物确实能在48小时内送达。
自2014年《消费者权利指令》生效以来,网络卖家被要求提供明确送达期限,此前仅提供“可能”或“通常”等不准确信息并不足够(如不来梅高等地方法院2009年9月8日裁定,案号:2 W 55/09)。因此,Hamm高等地方法院近期的判例显得颇为意外。
关于可用性的不可接受声明及AGB问题
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作为生产商兼照明设备供应商面临更多指控。OLG支持原告诉求:若实际仅供应2000种产品,广告宣称“约100万件商品随时可取”即构成误导并违反竞争法。此类声明会让消费者误以为商品种类多达百万件,而被告宣传的库存规模仅源于仓储管理,不符合客户预期。
法院还指出一般交易条款(AGB)中的以下条款存在问题:“我们商品的质量仅通过产品描述确定。公开言论、赞誉和广告不构成合同质量规格。”该规定对消费者不利且不恰当,因为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434条第1款,质量也可通过广告界定。若允许此类条款,卖方即可单方面利于自己,这在竞争法上同样不被允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