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2日
德国《Omnibus》法案
其法律依据与波兰一致,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第2019/2161号指令,该指令对消费者保护法和竞争法进行了多项修订。德国生效日期为2022年5月28日。
违反该指令主要面临警告函,但也可能被处以至少相当于年营业额4%的罚款。
核心新规要点
- 价格标示:在促销和折扣活动中,必须标明降价前至少过去30天内适用的最低价格。
- 单位价格:取消每100毫升或每100克的单位价格标示规定。单位价格仅可标示为每公斤、每升、每立方米、每米或每平方米。
- 评论审核:卖家必须说明产品评论是否经过真实性验证;若已验证,还需提供具体的验证方式和规则。
- 产品质量:相同产品的质量和成分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必须保持一致。
- 消费者赔偿:针对特定竞争违规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 搜索排名:电商平台必须向买家披露影响搜索结果排名的参数及其相对权重。
“划掉价格”促销新规
对于折扣和降价商品,比较新旧价格时应以当前促销前最近30天内的最低总价为基准。当用户被要求提供总价时,这30天规则同样适用于折扣场景。
对于逐步持续降价(如清库存),每次降价时无需回溯30天进行比较,决定性日期为该连续促销活动的开始日期。
划掉价格/参考价格只能使用过去30天内的最低价格。
示例1:
12月,卖家以39.99欧元出售圣诞装饰品。圣诞节前夕涨价至49.99欧元。节后清理库存降至19.99欧元。此时,划线原价只能使用过去30天内的最低价39.99欧元,而非49.99欧元。
示例2:
某磁性板现价199欧元。20天前售价250欧元,5天前售价350欧元。卖家不能宣传为“从350欧元降至199欧元”,而只能宣传为“从250欧元降至199欧元”。
30天规则的豁免情形
- 针对特定客户的个性化价格折扣。
- 易腐或短保质期商品的降价(前提是已向客户说明降价旨在避免过期)。
- 免费产品和赠品(如“买二送一”或“1+1免费”等同等价格销售模式)。
- 与建议零售价(RRP)进行比较。
- B2B交易。
单价显示规范
通过修订《价格标示条例》,单价计量单位已实现统一。不再允许使用每100毫升或每100克作为标价单位,必须以每千克或每升为单位标示。按长度或面积销售的产品规定不变,仍以每米或每平方米为单位。
根据欧洲法律调整,单价描述必须“明确、清晰可辨且易于读取”。实践中,单价必须与产品总价一同在第一时间可见,这与此前“近距离”的要求实质一致。
打击虚假评论
为确保透明度,根据《Omnibus指令》要求,展示的评价应仅来自实际购买了产品或服务的客户。
第三方平台评论除外:
新的信息披露义务仅适用于同时作为评价展示方和收集方的网店运营商。仅在eBay、Amazon或Etsy等平台接收评论的企业不适用此义务,因为此类情况下平台运营商负责评论展示,卖家无法干预其形式和内容。
消费者索赔权
随着《Omnibus指令》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UWG)引入创新:消费者首次可主张赔偿。前提是企业在故意或疏忽的情况下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欧盟内产品质量一致性
若销售商在欧盟境内将不同产品作为相同产品投放市场并误导消费者,即构成违法。针对特定国家的“经济版”产品,不得再与其他欧盟市场的版本视为相同产品进行推广。
典型赔偿请求情形示例
实体店中的“诱饵陷阱”导致消费者产生“令人沮丧的消费体验”:例如以特别优惠宣传但库存不足以满足预期需求,或通过误导性广告利用顾客不满情绪进行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