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3.2023
关键词广告是一种通过购买搜索引擎结果位实现的网络广告技术。广告与特定关键词绑定,用户搜索时即展示,出价越高排名越靠前。该模式由供应商以规模化、低成本运营为导向开发,广告主可直接通过在线管理工具完成投放定位。
在关键词广告中,广告主向搜索引擎购买关键词触发广告展示。若将他人商标或受保护标识设为关键词,常引发侵权争议:此举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不伦瑞克高级州法院第二民事参议院于2023年2月9日就此作出判决(案号:2 U 1/22),案情如下:
被告运营互联网贷款比价网站,在Google购买“smava”等关键词作为广告词,其广告位列搜索结果第二位,仅次于原告。原告系“smava”文字商标权人,以“smava GmbH”商号运营分期贷款比价平台。
原告主张被告行为侵犯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布伦瑞克州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关于禁令及赔偿责任的请求。
上诉程序——不伦瑞克州高等法院驳回地方法院判决
被告提起上诉后,布伦瑞克州高等法院于2023年2月9日改判(案号:2 U 1/22)。上级法院认定,本案不构成商标侵权。
依据欧洲法院判例,仅当标识使用损害商标功能时,权利人才可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标识。商标核心功能在于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帮助消费者区分不同企业产品。
法院认为本案未造成价值减损:理性普通网民能通过搜索结果中的广告标识,清晰识别被告服务并非来自商标权人(smava GmbH)。
首先,搜索结果上方明确标注“广告”,表明其为付费推广;其次,广告内容未包含“smava”商标,也未提及原告;最后,被告域名显示其服务具有完全独立的商业来源。因原告服务未被贬低、诋毁或模仿,不存在商标不当使用,亦不构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客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驳回上诉,判决已生效。
因此,在关键词广告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是被允许的,但……
上述案例表明,关键词广告中不可随意使用他人商标。例如,若在适当语境下使用对方商标,可能非法利用其商誉或将其置于负面形象中。
当商标名称旨在影响“互联网搜索引擎结果列表中的选择结果”时,即构成对他人商标的不当使用(联邦法院,GRUR 2009, 1167 边注第14段;GRUR 2010, 835 边注第25段)。
品牌产品的分销商和零售商
企业可在合规销售品牌方商品时使用品牌名称。若产品为原装正品且原计划在欧洲或德国市场分销,则可在广告中同时使用该品牌名称。经销商还需能明确命名所售商品。配件类产品的情形则更为复杂。
然而,若网店使用与其店铺及商品无关的品牌名称,情况截然不同。例如,将无品牌T恤描述为“阿迪达斯风格”,显然会引发该体育用品制造商不满。
综上,使用他人品牌作为关键词原则上允许,前提是生成的广告不会误导用户对链接产品或服务来源的认知。仅当广告导致消费者对以他人商标推广产品的商业来源产生误解时,才构成侵权。为确保合规,建议对每种情形单独审查。
如何安全地使用他人的商标?
在 Amazon 上合法合规地突出和推广产品。营销与法律义务的核对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