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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酒精饮料的网络销售

德国酒精饮料的网络销售 欧洲跨境之路
202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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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线销售酒精饮料的商家必须通过适当且有效的年龄验证程序,确保仅向达到法定最低饮酒年龄的人员出售酒精饮料。我们将对此进行说明,并介绍在线销售酒精饮料时需关注的其他相关事项。

2021年2月10日 [更新:2023年7月15日]

在线销售酒精饮料的商家必须通过适当且有效的年龄验证程序,确保仅向达到法定最低饮酒年龄的人员出售酒精饮料。本文将对此进行解释,并说明在线销售酒精饮料时需要注意的其他合规事项。


价格信息

在涉及标明价格的酒精饮料广告及交易中,价格必须包含增值税及其他价格构成要素。具体要求如下:

  • 需明确报价已包含增值税及其他价格构成要素(即“含税价”)。
  • 需说明是否产生额外的运费、配送费、邮寄费或其他费用,并标明具体金额。


单价——如何正确披露价格?

此处需遵循德国《价格信息披露条例》(PAngV)第2条规定。核心原则如下:

在向最终消费者提供商品(包括商业活动或定期销售),以单个包装、打开的包装或按重量、体积、长度、面积计量的无外包装形式销售时,除总价外,还必须在总价的直接邻近位置标明单价(含增值税及其他价格组成部分的基本价格)。这也适用于针对最终消费者的广告宣传。

简而言之,单位数量价格(如每升基本价格)必须与总价紧邻显示。

无需提供基本价格的情形:

  • 名义体积低于10毫升的酒精饮料;
  • 包含不同种类且未混合或组合的产品套餐/套装(例如礼品篮);
  • 基本价格与总价相同的情况。


未成年人保护——16岁可饮用葡萄酒?

销售酒精饮料应遵守德国《未成年人保护法》(JuSchG)第9条规定。该条款确立了以下原则:

(1)在餐馆、销售点或其他公共场所:
1. 不得向16岁以下儿童和未成年人提供或允许其饮用啤酒、葡萄酒、类葡萄酒饮料、起泡酒及其与无酒精饮料的混合物;
2. 不得向儿童和未成年人提供或允许其饮用其他含酒精饮料或含此类饮料的食品(微量除外)。

(2)若未成年人有成年人陪同,则上述第1款第1项限制不适用。

(3)公共场所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出售含酒精饮料。例外情况:
1. 设置在儿童和未成年人无法接触到的地方;或
2. 设置在商业用途房间内,且通过技术设备或固定监管确保未成年人无法接触到含酒精饮料。

(4)根据德国《酒精饮料税法案》定义的含酒精甜味饮料,仅在包装上注明“禁止向18岁以下人士销售,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时方可销售。该标识必须以与品牌名或通用名相同的大小和颜色印在单个包装上;若无名称,则以商品描述相同形式呈现;瓶装产品应印在前标签上。

根据JuSchG第9条,啤酒、葡萄酒、类葡萄酒饮料和起泡酒及其混合物不得向16岁以下人士出售;其他含酒精饮料不得向18岁以下人士出售。这些禁令同样适用于网络卖家。关于邮购和网络销售的年龄验证问题,波鸿地区法院在2019年1月23日的判决(案号 I-13 O 1/19)中裁定,网络卖家有义务采取特别谨慎措施(如在下单前通过施富法等渠道进行年龄验证)以确保合规。

1起泡酒:通常指发酵产生的酒精含量大于1.2%且不超过约15%体积比的葡萄酒;葡萄酒:指发酵产生的酒精含量大于1.2%且最高不超过18%体积比的酒。
2儿童:未满14周岁的人。
3未成年人:年龄在14至18周岁之间的人。
4“其他酒精饮料”:包括所有经发酵后蒸馏的酒类,如白兰地、谷物伏特加、朗姆酒、威士忌、利口酒、苦味伏特加等。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实操规范

在线卖家必须通过有效年龄验证程序,确保仅向达龄者销售酒精饮料。可行方案包括:

  • 与订单流程集成的年龄验证系统(如Sofort Ident在线验证);
  • 采用特殊配送方式验证身份(如Deutsche Post的“Postident”服务、UPS的“需成年签名”服务)。

注意

仅通过“身份证检查”(买家发送证件副本/扫描件/传真)进行验证是不够的,因存在被操纵风险。即使在订单过程中要求勾选确认成年状态,若卖家未对客户声明进行实质核实,亦不符合合规要求。


标签义务——标签与产品描述要求

酒精饮料属于食品,须遵守《食品信息法规》(LMIV)标签要求。对于酒精饮料,必须在包装显眼处、随附标签及在线商品描述的显著位置标明以下信息:

  1. 食品名称;
  2. 致敏成分及辅料信息(如“含有亚硫酸盐”);
  3. 特定成分或类别的含量(如适用);
  4. 净含量;
  5. 储存和/或使用说明(如适用);
  6. 食品经营者的姓名/公司名称及地址;
  7. 原产国或原产地(存在误导风险时);
  8. 必要的使用说明文本;
  9. 酒精度体积分数大于1.2%的饮料,须标明实际酒精度(符号“% vol”,可前置“alkohol”、“alk.”或“alc.”)。

LMIV对酒精度高于1.2%饮料的例外规定:

  • 成分表 [更新:自2023年12月8日起已失效];
  • 营养成分信息 [更新:自2023年12月8日起已失效]。

此外,《食品信息法规》规定:葡萄酒、加强型葡萄酒、起泡葡萄酒、芳香型葡萄酒及非葡萄制类似产品、葡萄汁饮料无需标注最短保质期;其他饮料均须标注。但在在线销售中无需提供此信息。强制性信息必须包含在在线商品描述中。


更新:自2023年12月8日起葡萄酒标签新规

葡萄酒现须作为食品完整标注标签。此前豁免成分表和营养信息的规定不再适用。所有必需标签信息也必须包含在网店产品描述或市场报价中。注:在此期限前生产的葡萄酒仍可按旧规销售。

Alcopop(预调酒)特别规定

酒精含量低于0.5% vol的饮料须根据《青少年保护法》第9条第4款标注:“禁止向18岁以下人士销售,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该标识必须以与品牌名或通用名相同的大小和字体颜色印在单个包装上;若无名称,则以商业描述相同格式呈现;瓶装产品应印在前标签上。


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健康声称

基本信息

需考虑《健康声称法规》(欧盟第1924/2006号法规)。食品广告中只能使用已列入欧盟登记册的营养声称和健康声称。

1营养声称:如“不含糖”、“低脂”、“富含维生素C”,须符合法规要求。
2健康声称:如“增强免疫力”、“降低胆固醇”、“支持关节功能”,仅限列入欧盟登记册的声称获准使用。

根据该法规第4条第3款:
“……酒精体积含量超过1.2%的饮料不得带有健康属性信息……”。

此禁令同样适用于网络销售。推广啤酒、葡萄酒等酒精饮料时,应避免以下类型声称:

  • “这款酒易于消化……”
  • “强化骨骼……”
  • “每天一杯葡萄酒可降低心血管疾病风险……”等。

允许的健康声称登记册及法规文本可查询官方渠道。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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