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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产品安全法规》(GPSR)关于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要求的常见问题解答。涵盖进口商、制造商以及自有品牌方的信息披露义务。

《通用产品安全法规》(GPSR)关于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要求的常见问题解答。涵盖进口商、制造商以及自有品牌方的信息披露义务。 欧洲跨境之路
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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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欧盟关于消费品安全的新法规——《通用产品安全法规》(GPSR)于2023年6月12日生效,并将于2024年12月13日起正式适用。该法规引入了一系列新的信息披露义务,适用于委托海外生产自有品牌产品的品

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法规》(GPSR)于2023年6月12日生效,并将于2024年12月13日起强制执行。该法规引入了新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适用于委托海外生产的品牌所有者及自有品牌的进口商。特别是从欧盟以外国家(如中国)进口产品的企业,必须调整业务以合规。

过渡期例外:在2024年12月13日前已合法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如卖家仓库库存),即使标签不符合新规,仍可继续销售交付。根据GPSR第51条,只要产品在截止日期前已投放市场且符合旧指令(2001/95/EC)要求,成员国不得禁止其流通。但新产品或新批次仍需遵守GPSR。

需注意,Amazon已宣布自2024年12月13日起,平台所有在售产品均须符合新要求,无论何时上市。卖家需尽快调整产品列表,避免下架风险。

目前法规对“2024年12月13日前已投放市场的产品是否需满足新标签要求”尚存解释模糊。虽然法律允许旧规产品继续销售,但平台规则往往更严。卖家必须同时适应欧盟法规与电商平台规则。

目录:

委托海外生产产品的品牌所有者的信息义务

何时必须将信息直接标注在产品上?

进口他人品牌的零售商的信息义务

是否可以省略中国作为原产国的信息?

不注明原产国(中国)的潜在风险

关于GPSR(通用产品安全法规)的常见问题解答(FAQ)


委托海外生产产品的品牌所有者的信息义务

根据GPSR,若产品以其品牌销售,委托第三国(如中国)生产的品牌所有者被视为生产商,需承担以下义务:


a) 生产商识别

品牌所有者必须确保每个产品清晰显示:

  • 公司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品牌;
  • 公司地址(完整邮政地址);
  • 电子邮件地址(用于联系制造商);
  • 可选: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

上述信息必须直接印在产品上、包装上或随附文件(如说明书)中,且对消费者易于查看且清晰可读。


b) 警告和安全信息

产品必须配备适当的警告和安全信息,并使用销售国官方语言(如在德国销售需用德语)。内容包括:

  • 使用相关风险警告;
  • 安全使用说明;
  • 针对高风险人群(儿童、老人等)的特殊警告。

警告必须清晰易懂且易于获取,不能仅通过链接指向网页,必须在产品本身及销售页面描述中直接提供。


c) 风险评估与文件记录

品牌所有者须评估产品使用风险,考虑因素包括:

  • 潜在风险;
  • 风险发生频率;
  • 已采取的降险措施。

此外,必须保存风险评估文档至少10年,包括风险分析报告及纠正措施等。


d) 产品追踪与识别

产品须易于识别,应标注:

  • 批次号、型号或其他标识符;
  • 可行时包含条形码或生产批次追踪信息。


e) 危险产品报告

必须建立危险产品报告机制,发现严重安全问题时及时上报机构,并准备好执行产品召回或维修。


当信息必须直接放置在产品上?

建议优先将数据直接印在产品上。仅在技术不可行时,方可印在包装或文件中。对于长寿命产品,仅在生产文件中标注是不够的。

以下情况信息必须直接印在产品上:

  1. 使用寿命较长的产品:如电子设备、家具、玩具、工具等,信息需在整个使用期内可获取;
  2. 可在无包装情况下使用的产品:如消费电子、玩具等,消费者可能丢弃包装,信息需直接可见;
  3. 潜在危险产品:如化学品、电气产品、儿童用品等,需直接在产品上标注警告和安全说明。


何时信息可以放置在包装或随附文件中?

  1. 标签空间有限的产品:如小型电子设备、珠宝、手表等,因尺寸无法保证可读性时;
  2. 定制产品:如手工或个性化定制产品,本身无足够空间容纳信息;
  3. 一次性或短寿命产品:如某些化妆品、食品、一次性家居用品。


关于在产品上标注数据的例外规定

若直接标注技术上不可行或不切实际,可豁免此义务,但信息仍须在包装或文件中易于获取且清晰可读。


与在线销售相关的额外义务

品牌所有者和进口商必须确保所有强制性信息在销售页面上提供。在Amazon、eBay等平台或自有网站上,制造商/进口商联系方式、安全信息及产品标识符必须在产品描述中直接可见,不允许仅使用链接跳转。


进口商对他人品牌的告知义务

进口商虽非正式生产商,但需确保产品安全合规。若欧盟境内无其他生产商或授权代表,进口商在法律上被视为“生产商”并承担相应责任。


a) 进口商数据

必须在每个产品上标注:

  • 进口商公司名称;
  • 公司地址(完整邮政地址);
  • 电子邮件地址。

信息须标注在产品、包装或随附文件中,且便于消费者查阅。


b) 检查制造商文档

进口商有义务核实欧盟外制造商的文件,确保:

  • 产品符合所有安全要求;
  • 风险评估已完成并记录;
  • 警告和安全信息使用销售国语言。

若生产商不合规,进口商须采取纠正措施甚至暂停销售。


c) 警告和安全信息

确保安全警告以适当语言标注,内容清晰且易于理解。


d) 产品追踪与识别

产品须包含批次号、型号等标识符,并尽可能提供条形码以便供应链追踪。


e) 危险产品的报告与撤回

发现危险产品时,须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撤回等措施,与生产商及相关部门合作降低风险。


是否可以省略将中国标注为生产国?

不注明中国为生产国虽可考虑,但存在法律和市场风险。从GPSR及欧盟消费者保护法规看,生产国并非必须始终披露,前提是:

  1. 已履行其他信息义务:如提供完整的制造商数据、警告和安全信息;
  2. 产品符合安全要求:包括适当标记及符合欧盟标准。

若您是波兰品牌所有者委托中国生产,技术上无需说明中国是生产国,只要满足制造商数据及其他产品信息法规要求即可。


有哪些可以省略关于中国的信息的方式?

提供制造商(贵公司)的信息

作为品牌所有者,您在法律上被视为制造商。可在产品上注明:

  • 贵公司名称作为制造商;
  • 公司地址(如波兰地址);
  • 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方式。

以此方式,无需声明中国制造,因为品牌所有者对产品负责。


将波兰列为品牌原产国

宣传为波兰品牌不构成误导,只要不暗示物理生产地在波兰。示例:

  • “由波兰公司[你的公司]开发,符合最高质量标准。”
  • “波兰品牌,品质保证。”


不提及生产国

可不在产品描述中直接提供生产国信息,转而强调:

  • 产品质量与欧盟标准合规性;
  • 贵公司的责任;
  • 波兰品牌的安全与耐用性保证。

未履行其他披露义务才构成违法,单纯未提供生产国信息并不自动违规。


不披露生产国(中国)的潜在风险

误导消费者

若消费者误以为产品在波兰生产而实际在中国制造,可能违反公平商业惯例法规,尤其是当生产国影响质量感知时。


竞争对手投诉与警告

在Amazon/eBay等平台,竞争对手可能举报缺失生产国信息的产品。虽举证责任在投诉方,但平台可能要求卖家证明合规。


最佳安全的营销解决方案

  1. 推广波兰公司:强调“对欧盟标准质量和合规性负责的波兰公司”;
  2. 主描述不注明生产国:除非生产国是关键价值要素;
  3. 技术细节中注明:在网站不显眼处或参数栏标注“生产国:中国”以满足透明度;
  4. 避免暗示波兰制造:推广品牌可接受,但不可暗示物理产地。


总结

  • 无需在主描述注明中国为生产国,但在技术细节中注明以保持透明;
  • 专注建立波兰品牌形象,强调对质量和欧标合规负责;
  • 保持透明度,避免误导指控,非必要不过度突出生产国。

GPSR要求品牌所有者和进口商在制造商识别、风险评估及安全警告方面完全透明,并建立追踪与报告系统。正确实施对避免制裁至关重要。


与GPSR相关的常见问题(FAQ)

谁对符合《通用产品安全法规》(GPSR)负责?
生产商:设计、生产或委托生产并以自有品牌销售者。须确保安全、进行风险分析并保存文件10年。
进口商:若生产商在欧盟外,进口商负责投放市场并确保合规。
分销商:须确保产品安全且信息齐全。
示例:A公司委托B公司在中国生产鞋子并以A品牌在欧盟销售。A公司为GPSR意义上的生产商,B公司不是。

哪些产品受《通用产品安全法规》(GPSR) 管辖?
适用于面向最终用户的消费品(电子、家具、玩具、服装等)。药品、食品、植物保护产品、交通工具和古董除外。
2024年12月13日前已合法进入欧盟且符合旧指令的产品,仍可销售。条件:
1. 受2001/95/EC指令规范;
2. 完全符合该指令;
3. 于2024年12月13日前上市。

根据GPSR,产品必须包含哪些信息?
– 生产商名称、商号或品牌;
– 公司地址(完整邮政地址);
– 生产商或进口商邮箱;
– 批次号、型号等标识符;
– 销售国语言的安全警告和信息。
信息须在产品、包装或随附文件中提供。

安全警告和信息有哪些要求?
必须清晰易懂,使用销售国官方语言,且不能仅通过链接获取,必须在产品页面直接可见。

何时信息必须直接标注在产品上?
需永久标识的产品:如涉及召回风险的产品;
长寿命产品:家电、电子、家具、玩具等;
无包装使用产品:购买后通常弃用包装的产品;
潜在危险产品:化学品、电气设备、儿童用品等。

什么情况下信息可印在包装或随附文件中?
小型产品:物理限制无法标注时;
定制产品:空间不足时;
一次性产品:寿命短或单次使用产品。

自有品牌产品如何最小化中国产地信息的可见性?
无法完全隐藏:若受特定法规(如CE)约束,仍须注明;
利用文件/包装:非强制直标产品可将信息置于包装或文件中;
以自有品牌充当制造商:列出自身欧盟数据,减少实际产地披露必要性,但部分情况仍需在包装注明原产国。

进口商有哪些义务?
确保产品符合欧盟安全要求;标注自身联系信息;核实制造商文件;必要时自行开展风险分析。

委托在中国生产的品牌所有者是否承担生产者义务?
是的。以自有品牌销售即被视为生产者,须满足风险评估、警示及信息标注要求。

套装(Bundle)产品的生产者是谁?
组装套装并以自身名称/品牌销售的企业主被视为生产者。各部件实际制造商无需被指明为生产者。
若不以自有品牌销售,则各部件生产企业均为生产者,均需按GPSR第19条标注。
示例:A公司采购T恤和印花材料,印花后以自有品牌销售。A公司为制造商,供应商B、C不是。

不符合GPSR会有什么后果?
罚款制裁、警告信(Abmahnung)、产品撤市、民事诉讼、平台禁售。

警告是否必须放置在产品的每个页面上?
是的。必须在产品页面易获取位置直接展示,仅放在FAQ或帮助页不够。

能否将自己列为负责进口商而不透露供应商?
可以。但须确保产品合规并标有所需信息,作为进口商您对欧盟法规负责。

对制造商进行风险评估有哪些要求?
识别潜在危险;评估发生可能性;采取降险措施。结果须记录并保存至少10年。

2024年12月13日前已投放市场的产品是否仍需满足GPSR?
若当时已合规,可继续销售。但建议长期销售的产品逐步调整至符合新规。

如何证明产品在2024年12月13日前已投放市场?
可使用采购发票等文件证明。符合旧规的产品在该日期后可继续销售。

从欧洲批发商处购买非欧盟进口商品有哪些义务?
批发商负责GPSR合规。但作为分销商,您须确保产品标记正确且信息齐全。

GPSR义务是否适用于二手产品?
适用,包括修复或翻新产品。若生产商未知,卖家可将自身数据列为责任主体。二手产品安全要求可能简化。

亚马逊:原产地(COO)披露要求——亚马逊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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